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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經》第三十六章 將欲歙之,必故張之

[原文]

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取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譯文]

想要收斂它,必先擴張它,想要削弱它,必先加強它,想要廢去它,必先抬舉它,想要奪取它,必先給予它。這就叫做雖然微妙而又顯明,柔弱戰勝剛強。魚的生存不可以脫離池淵,國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不能輕易用來嚇唬人。

[注釋]

1、歙:斂,合。

2、固:暫且。

3、取:一本作「奪」。

4、與:給,同「予」字。

5、微明:微妙的先兆。

6、脫:離開、脫離。

7、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利器,指國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示人,給人看,向人炫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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