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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信辦: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應進行安全評估

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該 「徵求意見稿」 將要求 「個人信息出境」 時,為個人信息主體提供訪問其個人信息的途徑,個人信息主體要求更正或者刪除其個人信息時,應在合理的代價和時限內予以響應、更正或者刪除。

該 「徵求意見稿」 還要求網路運營者申報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時需要提供相關分析報告,其中內容包含:個人信息出境計劃,包括持續時間、涉及的個人信息主體數量、向境外提供的個人信息規模、個人信息出境後是否會再向第三方傳輸等。

除此之外,該 「徵求意見稿」 還規定了網路運營者應建立個人信息出境記錄並且至少保存 5 年,記錄包括: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日期時間;接收者的身份,包括但不限於接收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向境外提供的個人信息的類型及數量、敏感程度;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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