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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宋代紙幣自出現以來,就伴隨著作偽問題。宋初四川交子在私人發行時,偽造現象即已存在,史稱「亦有詐偽者,興行詞訟不少」。以後隨著交子官方發行,作偽並不因政府介入而停止,反而日漸嚴重。仁宗慶曆年間,交子的偽造使政府「以偽造犯法者多,欲廢不用」。南宋初期,仍然是「詐偽多有,獄訟益繁」。南宋東南會子的偽造問題,尤以孝宗、寧宗、理宗三朝為最嚴重。

據史料所載,當時紙幣作偽的手段主要有三種,這就是「偽造新會、揩改舊會、盜賣會底」。所謂「偽造新會」,大致就是作偽者按會子的版式重新描摹雕刻印刷,然後把偽造的會子投入使用。「揩改舊會」可能是將舊幣塗改界數或面額,而再投入流通的作偽方法。「盜賣會底」則是印刷紙幣的官吏利用職權,將會底(尚未加蓋官印正式發行的會子)賣給他人,買得會底者自行雕刻官印加蓋其上,然後投入流通。

提高紙幣質量,加大偽造困難。宋廷針對當時紙幣作偽比較嚴重的局面,主要從防範與嚴懲兩方面入手進行治理,其具體措施有以下3點。

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提高紙幣的質量,使作偽者難以仿造並加大作偽的成本。《宋史》卷181《食貨下三》載,宋理宗時期,紙幣作偽猖獗,偽幣大量出現。淳祐三年(1243年),一位臣僚對紙幣防偽提出了比較重要的4點思想。第一,防偽的上策是提高紙幣質量,下策是制定法律嚴禁作偽。第二,人們作偽的動機主要是利益驅動,一邊是獲利5倍的誘惑,一邊是被官府捕獲懲罰的幾率很低,這種情況下,人們就會敢於鋌而走險。第三,偽幣增多的一個主要條件是紙幣質量下降,作偽者易於偽造。第四,提高紙幣的質量主要應從紙料、雕刻、印刷等諸方面加以改進,使作偽者難以偽造。而且紙幣質量提高,使民間作偽成本太高,無利可圖,就會停止偽造。

綜觀史籍,這些思路幾乎是提高紙幣質量防偽經驗的一個總結。如在紙料方面,南宋紹興年間,「當時(東南)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徽州、池州、成都、臨安都是當時質量上乘紙的產地,可見當時朝廷重視印製紙幣中紙料的選用。又如在紙幣的雕版方面,四川交子發行之初,就有了技術上防偽的措施:「印文用屋木人物,鋪戶押字,各自隱密題號,朱墨間錯,以為私記。」今天看來,這雖然很粗糙簡單,但就當時的印刷技術而言,還是能起一定防偽作用的。後來,隨著雕版技術的進步,紙幣防偽技術大大提高。據元代費著《楮幣譜》記載,宋徽宗時的錢引每引用印6顆,分3種顏色。整個錢引的順序是:最上面寫屆分,接著依順序是年號、貼頭、敕字花紋印、青面花紋印、紅團故事印、年限花紋印、背印(分1貫和500文),最後書寫額數。可想而知,這麼精美複雜的雕版以及套色印刷技術,民間一般要仿製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

加強紙幣製造發行過程的管理。熙寧元年(1068年),監官戴蒙「請置抄紙院,以革偽造之弊」。其目的是通過設立專門負責幣紙生產的部門,將幣紙經營權統一收歸官營,以杜絕民間偽造紙幣的幣料來源。崇寧三年(1104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時規定:「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更明確地以法律條文禁止民間私造幣紙。總之,通過幣紙官營、禁民私造,是切斷原料來源來防範偽造紙幣的有力措施。

宋代交子務設立之初,僅設主管監官1人,大觀元年(1107年)五月,「改交子務為錢引務……所用之紙,初自置場,以交子務官兼領,後慮其有弊,以他官董其事」。這裡顯然是為了防止官吏作弊,運用管理中不相容職務的原則,通過分設紙幣制印官員和幣紙製造官員,使他們互相牽制監督,以避免一人兼管而很可能導致作偽的弊端。

宋代紙幣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分界發行。當舊幣發行流通期限滿後,必須兌換新幣,這時官吏必須嚴格鑒別舊幣的真偽。南宋規定:當會子換界時,要設內外兩場官吏鑒定。紙幣分界發行是防範作偽的一個重要管理環節,並能限制紙幣的發行量。如南宋袁甫所談紙幣發行「四戒」中有「兩戒」與分界有關。他認為:紙幣發行「一曰戒新舊三界並用」「四曰戒新會不立界限」。

宋代如何防止紙幣造偽

嚴懲造偽者,獎賞陳告者。宋仁宗時期,知益州薛田、轉運使張若谷上奏欲官辦四川交子時,就定下針對偽造的獎懲條文:「若民間偽造,許人陳告,支小錢五百貫,犯人決訖,配銅錢界。」神宗熙寧初年規定,偽造交子的處罰等同於偽寫官文書印者,處以流放2000里的懲罰。徽宗崇寧三年(1104年),朝廷擴大對涉及偽造紙幣行為處罰的範圍,除偽造者本人外,知情不報者、轉用偽幣者等均得受罰。到南宋時,將偽造犯人處斬已成定例,支賜陳告人的獎賞也增加了。

宋廷為使嚴禁偽造紙幣之令家喻戶曉,還將禁偽賞罰文字刊印於紙幣票面。如北宋徽宗崇寧年間發行的小鈔票面上有「上段印准偽造鈔,已成流三千里,已行用者處斬」等文字。至於南宋會子,其票面樣式,上半部分不但印有會子名稱及面額,更以56字詳示禁偽賞罰敕文:「敕偽造會子犯人處斬,賞錢壹阡貫。如不願支賞,與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窩藏之家,能自告首,特與免罪,亦支上件賞錢,或願補前項各目者聽。」

從宋代歷朝對紙幣作偽者及其相關人的處理上看:一方面,其處罰逐步由輕變重,懲治的範圍也逐漸變寬。另一方面,對於陳告者的獎賞由少至多,從500貫提高至1000貫。統治者立法思想是通過嚴懲重賞,一方面威懾作偽者,加大其犯罪成本,使其不敢以身試法;另一方面加大對知情者、負有督察責任官員等的賞罰力度,提高紙幣作偽案的發現概率。提高紙幣作偽的發現概率,比加大對紙幣作偽的打擊力度,對作偽者更具威懾力。還有宋代將禁偽賞罰文字刊於紙幣票面,這是一種最廣泛的普法活動,並對妄圖作偽者時時敲起警鐘。

宋代有關嚴禁紙幣作偽的立法比較嚴密,並具有較強的針對性。但是,在具體執行中難免存在著偏差。「今偽造有禁,刊之印文,編之敕令,非不嚴具」,但「前後犯禁之人,未必盡論如法」。更有甚者,吏治腐敗也影響了對紙幣作偽的執法。偽造會子「一有敗露,納賄求免」「法當重戮,僅從末減。似此姑息,何以戢奸?」正由於執法不嚴,有法不依,致使「偽造(會子)者所在有之,及其敗獲,又未嘗正治其誅,故(會子)行用愈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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