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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提出離職申請,需要開具離職證明或其他證明嗎?

試用期的存在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它的期限以及工資等限定條件的存在也是為了維護員工的合法利益,所以今天就選取關於試用期相關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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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提出離職申請,需要開具離職證明或其他證明嗎?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開離職證明,而用人單位也要義務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02

試用期三天就被主管微信通知說被辭退了,不適合他們的崗位。正好在周末晚上說明天不用來上班了,一開始問她什麼理由,她說不上來就說老闆說不合適。氣不過後來繼續追問,說因為上班時間看書,工作態度不好 。因為試用期一開始沒什麼事情做,然後我就在看一些勞動法的書。他們也沒有跟我溝通,就直接微信通知說辭退了。勞動合同簽了但是沒有給我。 請問可以去勞動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議:

1.題主在公司入職3天,雖然沒有給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入職一個月內簽訂的都是合法的,所以這個題主是沒有理由申請勞動仲裁。

2.入職三天就被告知不符合條件,這個需要看下公司錄用條件是不是包含這一條,如果公司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題主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是可以無償解除勞動合同的。

3.我的建議是,因為只是入職三天,只要公司把三天的工資正常結算,沒必要進行勞動仲裁,抓緊時間找下份工作,而且通過這三天也可以發現這個公司的不正規,入職三天,沒有所謂的負責人分配工作,也沒有人主動詢問情況,還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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