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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約定的語言

無約定的語言

戴益斌

作者簡介:戴益斌,上海大學哲學系。

人大複印:《外國哲學》2019 年 02 期

原發期刊:《世界哲學》2018 年第 20186 期 第 124-132 頁

關鍵詞:戴維森/ 語言/ 交流/ 約定/

摘要:戴維森通過對用詞錯誤現象和交流一般情況的分析,否定了哲學家和語言學家所認為的那種「約定」在其中扮演重要作用的語言。這種觀點遭到了很多哲學家的批評。M.賴默爾認為戴維森對用詞錯誤現象的分析並沒能排除約定在其中的作用,而M.達米特則認為對交流一般情況的分析不能忽視知識和約定的效用。本文試圖指出,賴默爾的批評意見並不是決定性的;而達米特對知識以及約定的強調忽視了用詞錯誤現象的普遍性以及舊詞新義等語言現象。相比較而言,戴維森的觀點更為合理。

很多人傾向於認為語言是約定的,受規範的約束。戴維森在他的論文《交流與約定》(「Communication and Convention」)和《墓志銘的完全錯亂》(「A Nice Derangement of Epitaphs」)中挑戰了這一觀念。尤其在後一篇論文中,戴維森得出的結論令很多學者感到吃驚。他說道:「並不存在語言這種東西,並不存在像許多哲學家和語言學家所假設的那種語言。因而也就不存在需要學習、掌握或與生俱有的那種東西。我們必須放棄這樣一種看法,即認為存在語言使用者獲得然後應用於語言實踐的一種清晰確定的共享結構。我們應當試圖再次說明,在任何一種重要含義上的約定是如何被捲入語言之中的;或者說,正如我所認為的那樣,我們應當放棄試圖闡明我們如何求助於約定而達到交流這種努力。」(戴維森,2008:250-251)從這段總結性的話語中,我們可以明確,在戴維森那裡,即使存在語言,也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語言,並且這種語言以及與語言相關的交流都不受約定的限制。如果戴維森的這個結論是合理的,那麼這不但意味著我們需要重新認識語言與約定之間的關係,甚至還需要重新理解什麼是語言。

戴維森之所以能夠得出並不存在語言,或者更準確地說,並不存在受約定規範的語言這樣的結論,與他對用詞錯誤(malaprop)現象的分析有關。用詞錯誤現象在日常的語言交流中非常普遍,說話者試圖表達某種內容,但他用錯了語詞。戴維森的論文題目《墓志銘的完全錯亂》其實就是一個用詞錯誤現象,它原本想要表達的是綽號的完美排列,只不過是因為在英文中,「墓志銘」(epitaphs)和「綽號」(epithets)相似,「錯亂」(derangement)與「排列」(arrangement)相似,這才造成了「墓志銘的完全錯亂」這種奇怪的表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戴維森認為,絕大多數說英語的人都能明白「墓志銘的完全錯亂」這個短語想要表達的是綽號的完美排列。如果戴維森的這種看法是一個事實,這就表明,交流的成功不需要在語言使用過程中預設約定或規範之類的東西。否則的話,根據約定或規範的要求,「墓志銘的完全錯亂」表達的只能是墓志銘的完全錯亂,而不能是綽號的完美排列。

在討論了用詞錯誤現象之後,戴維森進一步分析了交流的標準情況。立足於說話者與解釋者之間的交流,戴維森首先區分了兩種不同的理論:在先的(prior)理論和目前的(passing)理論。根據戴維森的解釋,在先的理論,對於解釋者而言,表達了他如何事先做好準備去解釋說話者的話語,對說話者而言,是他所相信的解釋者的在先的理論;目前的理論,對於解釋者而言,是關於他實際上如何解釋說話者所說話語的理論,對於說話者而言,是他意圖解釋者去使用的理論。(參見戴維森,2008:243)戴維森認為,交流的成功在於說話者與解釋者共享同一個目前的理論;而且,在決定說話者所說句子的意義這個過程中,說話者的意圖起主導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戴維森並沒有主張說話者的意圖可以任意地決定說話者所說句子的意義,因為他同時強調需要將解釋者的解釋條件考慮進去。說話者需要相信他所說的句子能夠被解釋者所理解。而至於約定,戴維森認為,無論是在在先的理論中,還是在目前的理論中,都不起作用。因為在先的理論總是帶有說話者的個人特質,而目前的理論總是受說話者與解釋者當前環境的限制。如果戴維森的觀點是合理的,那麼這意味著,說話者與解釋者的交流完全不需要約定,因為在先的理論和目前的理論都不包含有任何約定。如果我們承認說話者與解釋者在交流過程中使用的是語言,那麼語言也將不會有任何約定。這相當於說,沒有約定的語言。

很多哲學家表示難以接受戴維森的這個結論,並對戴維森的論證過程提出了一系列的批評。這些批評意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類。有些人認為戴維森對用詞錯誤現象的分析是有問題的,認為約定同樣在用詞錯誤現象中起作用。比如M.賴默爾(Marga Reimer)在回復戴維森的論文中主張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另一些人反對戴維森對語言交流的分析,認為在交流過程中,約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用詞錯誤只是語言的非標準使用。支持這種觀點的哲學家有很多,其中的典型代表有M.達米特(Michael Dummett)、R.G.米利根(Ruth Garrett Millikan)、M.戴瑞特(Michael Devitt)等人。我們認為,這兩種批評意見都很重要。第一種批評意見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如果約定的確在用詞錯誤現象中起作用,那麼這至少證明在部分的語言交流中,說話者和解釋者都離不開約定。同樣地,如果第二種批評意見成立,即約定在語言交流中起主導作用,那麼這將構成對戴維森結論的直接反駁。因此,要想維護戴維森的立場,我們就必須對這兩種批評意見給出明確的回復。

我們首先來考察第一種批評意見。賴默爾是持有這種觀點的代表人物。和戴維森一樣,賴默爾認為,通過分析用詞錯誤現象,我們可以揭示出語言交流的很多本質特徵,但是她對用詞錯誤現象的分析與戴維森的分析有所不同。

賴默爾首先引出了「說」(Said/Saying)這個概念。「說」這個概念來源於P.格賴斯(Paul Grice)的概念「所說」(What is said),後者只包含有語言的標準使用,它可以通過約定得到標準的解釋。除此之外,賴默爾還提出了另一個概念「意義」(Meaning),它的完整表達應該是「意味著什麼」(mean something)。賴默爾認為,「說」與「意義」之間是不同的,二者之間存在差異。她說道:「在用詞錯誤的說話者被告知這樣的一個事實即他的使用是非標準的使用的情況下,該說話者願意承認他實際上所說的和他意圖所說的是不同的……如果我們將要發展一個在哲學上合適的關於說的概念,那麼最好將其建立在一個前理論的概念之上,它對於這樣一個擁有明確解釋價值的區分很敏感,這個區分即是說和(說話者)意義之間的區分。這個區分允許我們(特別地)解釋如下斷言的融貫性,即一個人並不總是意味著他所說的東西。」(Reimer,2004:322)賴默爾的這段話非常清楚。在第一句話中,她闡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即當說話者發現自己用詞錯誤後,會樂於承認自己所使用的語詞和自己實際上想表達的內容之間存在差異。在後面兩句話中,這個差異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而且賴默爾主張,如果我們想要將「說」這個概念當作一個哲學概念,那麼它必須要以「說」與「意義」之間的差異為基礎。這也就是說,「說」和「意義」並不完全等同,一個人所說的內容和他意圖表達的內容之間可能是不一致的,用詞錯誤現象可以說明這一點。不過令人吃驚的是,在討論完「說」與「意義」之間的區別後,賴默爾認為,這些觀察表明用詞錯誤意義的約定結構符合直觀,反映了普通大眾思考關於「說」的本質的方式,即基於規範性的考慮思考一個人所說的內容。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出現用詞錯誤現象,解釋者都應該按照語言的約定或規範解釋說話者所說的句子。

賴默爾支持用約定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的另一個原因是,她認為,約定的意義這個概念在理論上是一個富有成效的概念,因為它可以用來解釋為什麼說話者會說出特定的語詞。她說道:「為了解釋說話者為什麼說出特定的他們所說的語詞串,我們可以訴諸約定的意義這個概念。上述說話者希望被理解,並且正是這個希望被理解的願望激勵著說話者遵從約定。」(Reimer,2004:324)這也就是說,如果說話者希望能夠被解釋者理解,那麼他必定會以符合某個約定的方式說話。由於這個約定是說話者與解釋者共同遵守的約定,因此,解釋者也可以利用約定解釋說話者所說的話語。這樣,我們就可以成功地解釋說話者為什麼會在特定的場合中說出特定的語詞。因為說話者必須遵守約定。

在闡明為何我們需要利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之後,賴默爾轉向了用詞錯誤現象的具體事例。賴默爾討論了三種不同的事例,它們分別是:M.辛格(Mark Singer)對G.埃斯(Goodman Ace)的模仿,L.卡羅爾(Lewis Carroll)的《無意義的詩》(Jabberwocky),以及憨墩胖墩(Humpty Dumpty)對語詞的任意使用。這三個事例分別代表用詞錯誤的三種不同情況:包含有語義內容,有派生的語義內容和沒有語義內容。在第一個例子中,辛格對埃斯的模仿故意將一些語詞用錯,因而在聽眾看來具有幽默感,而如果將這些錯誤的詞還原為那些正確的詞,那麼幽默感將會消失。基於這一事實,賴默爾認為,我們應該基於約定解釋辛格選擇的語詞。因為「假定辛格傾向於遵守約定,而不是愚弄,是合理的。他傾向於將『困惑』(baffle)解釋成『困惑』,將『破壞』(wreck)解釋成『破壞』,將『小丑的』(clowning)解釋成『小丑的』」。(Reimer,2004:325)在第二個例子中,卡羅爾的《無意義的詩》使用的語詞大多都是作者自己新創的語詞。賴默爾認為,關於這首詩,我們首先可以確定的是,它是有意義的,因為這首詩使用了一些真正的英語辭彙,而且它看起來也符合英語語法,難題在於如何解釋。賴默爾的建議是通過約定意義去解釋這首詩,即「通過真實英語語詞的約定意義和那些新詞使我們想到的英語語詞的約定意義」(Reimer,2004:326)。在第三個例子中,憨墩胖墩宣稱他的話語「這是你的榮耀」(There"s glory of you)的意義是「你有一個壓倒性的理由」。由於憨墩胖墩非常清楚他的聽眾不會知道這一點,賴默爾認為,憨墩胖墩所說的「這是你的榮耀」這句話實際上沒有任何意義。但是賴默爾同時認為,如果出現另一種情況,即有人故意用「這是你的榮耀」這句話表達「你有一個壓倒性的理由」這層意思,那麼情況就不一樣了。在她看來,在新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將說話者的線索當作約定去解釋說話者的言語表達。

我們暫時不考慮賴默爾對用詞錯誤現象具體事例的分析是否有問題,而是首先將目光集中在她為何選擇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根據前文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賴默爾之所以傾向於用約定的意義來解釋用詞錯誤現象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符合直覺;二是富有成效。關於第一個理由,賴默爾是在區分「說」與「意義」之後獲得的。換句話說,在確認「說」與「意義」之間存在區別之後,賴默爾認為,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符合直覺。在我看來,這裡至少存在兩個問題需要得到明確的回復:第一,符合直覺能否成為判斷的有效標準;第二,在確定「說」與「意義」之間存在區別的前提下,如何能夠推導出「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符合直覺」。

賴默爾並沒有考慮第一個問題,但是我們有理由認為,賴默爾傾向於認為符合直覺是做出判斷的一個有效標準。否則的話,她也不會將符合直覺視為用約定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的理由之一。問題在於,符合直覺似乎並不是一個有效的標準。我們在很多哲學問題的討論中都會發現,直覺並不可靠。因為是否符合直覺是一種經驗性的體驗,帶有偶然性的因素,無法給出必然性的論證。

關於第二個問題,賴默爾在確定「說」和「意義」之間的區分後,隨即宣稱用約定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符合直覺,但是她並沒有給出一個合適的理由。也就是說,在賴默爾那裡,我們很難發現,區分「說」和「意義」與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二者之間到底存在何種關係。承認「說」和「意義」之間存在差別是一回事,主張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是另一回事,二者之間既沒有蘊含關係,也沒有因果關係。事實上,有不少人承認「說」和「意義」之間的不同,但並不主張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也就是說,在承認「說」與「意義」之間存在區別的前提下,我們並不能推導出「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符合直覺」。因此,我們認為,主張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只是賴默爾的一種信念。

賴默爾支持採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的第二個理由是,在她看來,我們可以用約定的意義解釋說話者為什麼會在特定的場合下說出特定的語詞。我們認為,即使賴默爾的這個解釋方案是合理的,我們也不能將其視為決定性的理由。因為除了約定的意義之外,我們還可以採用其他的解釋方案。比如戴維森的交流理論同樣可以說明為什麼說話者會在特定的場合下說出特定的語詞。這也就是說,約定的意義這種解釋方案並不是唯一的選擇。

如果以上這些論證是合理的,那麼我們就可以發現,賴默爾支持採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的兩個理由都不是決定性的理由。也就是說,她並沒有為她的主張給出一個合理的論證。當然,賴默爾可以將她的主張視為自己的信念,但除非她能夠提出其它更有力的證據,否則的話,這個信念本身無法構成對戴維森理論的反駁。

事實上,如果考慮到賴默爾對用詞錯誤現象具體事例的分析,那麼我們就可以發現,賴默爾的分析過程似乎更加傾向於支持戴維森的理論,而不是她自己的主張。在賴默爾分析的三個例子中,由於第一個例子和第二個例子的情況非常相似,因此我們只分析她的第一個例子和第三個例子。在第一個例子辛格對埃斯的模仿中,賴默爾雖然認為辛格所說的「困惑」應該被解釋成「困惑」,「小丑」被解釋成「小丑」等,但她同時承認,辛格知道他的聽眾能夠通過諧音意識到「困惑」(baffle)的意指是「戰爭」(battle),而「小丑的」(clowning)的意指是「至上的」(crowning)(cf.Reimer,2004:325)。而這一點,恰恰是戴維森的理論所強調的,即說話者如果希望自己說出的句子能夠被解釋者理解,那麼他必須給出足夠的線索,並且相信解釋者能夠通過這些線索理解他所說的句子。在這個例子中,辛格希望自己的幽默表達能夠被理解,而且正是因為他知道通過諧音這些線索,聽眾能夠理解他的意圖,所以他才故意使用了錯誤的語詞。否則的話,他對埃斯的模仿就是失敗的。在第三個例子中,賴默爾認為,憨墩胖墩所說的句子沒有任何意義,但她同時承認,如果是K.唐納蘭(Keith Donnellan)說出這個句子的話,那麼情況會有所不同。因為唐納蘭與憨墩胖墩不同,他希望他的聽眾能正確地理解他的意圖。不過有意思的是,在解釋唐納蘭這種情況時,賴默爾卻使用了戴維森的解釋方案。因為在解釋過程中,賴默爾明確提到說話者按照自己的意圖為解釋者提供合適的線索。比如,她說道:「考慮到提前已經給出的線索,聽眾以唐納蘭希望被解釋的方式解釋唐納蘭,將不會有任何問題」(Reimer,2004:327)。不過,賴默爾似乎已經意識到這方面的問題,因為她承認「將這些線索解釋成約定是一種擴展」(Reimer,2004:327)。因此,在主張唐納蘭似乎傾向於遵守約定並且他所說的是「這是你的榮耀」後,賴默爾停止了對這一問題的思考。在我看來,賴默爾停止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是不得已的事情。因為除了採用戴維森的解釋方案外,她沒有更好的選擇,但是她又不能強行將說話者提供的線索解釋成約定以符合她的主張,即用約定的意義解釋用詞錯誤現象。

戴維森觀點的第二種批評意見認為,在語言的交流中,約定起主導作用。持有這種意見的哲學家很多,但是由於達米特與戴維森的直接交鋒最多,因此我們以達米特為例來說明這個問題。

我們首先來討論用詞錯誤現象。達米特認為,用詞錯誤現象是語詞的「非正常使用」。(Dummett,1986:461)這是達米特對用詞錯誤現象的基本定位。從這個定位中,我們可以看出,達米特和戴維森不一樣,他不太重視用詞錯誤現象。雖然他承認,用詞錯誤現象可以說明一些問題,但他同時認為,這些問題並不是最重要的。他主要將精力集中在對交流過程標準情況的分析之上。

我們曾指出,戴維森為了分析交流過程的標準情況,區分了在先的理論和目前的理論。為了回應戴維森,達米特藉助了這種分析方式,只不過他有時將這兩種理論分別稱為長期的(long-range)理論和短期的(short-range)理論。他的解釋是這樣的:對於聽者而言,他的在先的理論是在一般情況下如何理解說話者的理論;而他的目前的理論是在具體的對話中,如何理解說話者特定言語表達的理論(cf.Dummett,1986:459-460)。如果這種解釋是合理的,那麼在先的理論與目前的理論之間的區分相當於是解釋的一般情況與具體語境中的解釋之間的區分。這似乎與戴維森的說明不太一樣。戴維森認為在先的理論和目前的理論都不是關於語言的理論。因為在先的理論所擁有的特徵與個人習語相關,而目前的理論只與特定場合中的特定言語表達相關。達米特不這樣認為。在他看來,戴維森的觀點應用到目前的理論即短期的理論身上是合適的,但並不適用於長期的理論。因為短期的理論只是一些非系統命題的集合,而長期的理論更像是一個意義理論。他說道:「如果我們認為這兩個理論是以合取的方式被使用,短期的理論可能只適用於那些長期的理論無法給出正確解釋的言語表達。從這種觀點來看,短期的理論不是一個結構性的理論,而只是一個非系統性命題的集合。相反,一個語言的意義理論與類語詞和類表述相關,並且必須以戴維森所堅持的方式——當戴維森要求它是遞歸時——被構建起來。與之不同,長期的理論在這兩個方面與一個語言的意義理論相似。」(Dummett,1986:466)雖然這段話的主題是探討在先的理論和目前的理論與語言的理論之間的關係,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達米特所理解的短期的理論只在長期的理論無法起作用時才起作用,其中所包含的命題也是非系統性的;而長期的理論則是結構性的,與意義理論相似,不但與類語詞和類表述相關,而且具有遞歸特徵。很明顯,這種解釋與戴維森的說明不一致。因為如果我們堅持戴維森的理解即在先的理論與個人習語相關,那麼它不可能與意義理論相似。這也就是說,達米特的解釋已經超出了戴維森的說明。在我看來,達米特之所以這樣解釋有兩個方面的目的:其一,與他對用詞錯誤現象的基本定位保持一致;其二,引出關於意義理論以及語言理論的進一步討論。考慮到這兩個目的,我們認為,達米特沒有嚴格按照戴維森的說明解釋在先的理論和目前的理論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屬於達米特自己的分析。

通過對長期的理論和短期的理論進行分析,達米特認為,戴維森的論證過程並沒有證明不存在語言。因為在先的理論或長期的理論並沒有排除意義理論在解釋中的作用。為了理解達米特的這個結論和他的論證過程,我們有必要首先了解戴維森所攻擊的語言和達米特所理解的語言到底是什麼樣的語言。根據E.萊玻雷(Ernie Lepore)和K.路德維格(Kirk Ludwig)的闡釋,戴維森所攻擊的語言是這樣的:它的語詞和規則被語言共同體中的約定所規定;為共同體中的成員所掌握;並且掌握這門語言是解釋它的說話者的必要且充分條件(cf.Lepore and Ludwig,2007:189-190)。而達米特所理解的語言是這樣的:語言是交流對話中存在的一種模式。換句話說,戴維森所攻擊的語言和達米特所理解的語言似乎不是一回事。事實上,達米特本人也意識到了這一點,比如他曾說過,「戴維森並不關心否定的是交流對話的產生,還是其中存在可發現的模式」(Dummett,1986:469)。但即便如此,達米特仍然堅持反對戴維森的結論。他給出的原因大概有兩個:首先,在戴維森的論述中,「什麼是語言」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明確地闡述,戴維森並沒有告訴我們,在他所否定的語言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形式的語言;其次,達米特認為,如果戴維森的結論是成立的,那麼意義理論將失去存在的合理性,因為意義理論必定是關於某種語言的意義理論。事實上,如果我們考慮到戴維森對交流過程的分析,那麼我們應該可以發現,戴維森已經對這兩個問題給出了自己的答案,即在已經否定的語言形式之外,我們可以將特定時間中個人的語言行為視為語言。因為戴維森所理解的在先的理論和目前的理論都與個人特徵相關。換句話說,在戴維森這裡,合理的選擇是個人習語。

達米特不同意戴維森的看法。在他看來,個人習語,初看起來,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但最終是不可理解的。達米特是通過分析交流過程中聽者的知識可能有缺陷這種情況得出這種結論的。他的分析過程大體如下:從說話者的角度來看,如果一個說話者猜測他的聽者的知識可能是有缺陷的,那麼他將會非常小心地使用語詞以避免出現誤解,這表明,說話者關於聽者語言能力和習慣的知識,在大多數情況下,會有抑制作用;從聽者的角度來看,聽者需要藉助一些解釋原則來理解說話者的意義,這表明,意義理論在解釋過程中起重要作用。為什麼對這種現象的分析可以反駁將個人習語視為交流過程中合理的語言選擇呢?達米特並沒有具體展開討論,但是從他對戴維森的評價中,我們可以找出線索。他說道:「將說話者描述成採用關於聽者理論的長期理論,戴維森因此將整個事情弄錯了方向。是聽者的一階理論決定了他的評論的意義;聽者為了解釋他可能會留意他自己的關於說話者一階理論內容的理論。」(Dummett,1986:471)這段話中的「一階理論」指的是意義理論。達米特的意思是說,說話者語言的意義理論決定了說話者所說句子的意義,聽者需要藉助他所了解的關於說話者語言的意義理論來解釋說話者的意義;戴維森將說話者描述成需要利用他所了解的關於聽者的理論,相當於是顛倒了解釋的方向。如果達米特的評價是合理的,那麼個人習語可能的確行不通。因為說話者是通過他所說語言的意義理論決定他所說語詞的意義,聽者也是通過關於說話者語言的意義理論來解釋說話者的言語表達。這樣的話,關於說話者語言的意義理論是整個交流過程的核心。如果選擇將個人習語視為交流中的語言媒介,那麼關於這種語言的意義理論將不可能為聽者所知曉,因為個人習語只屬於說話者個人。我們暫時不評價達米特的這個評論,但是需要明確的是,達米特的選擇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普通語言,它包含有確定的語法和語義規則,是意義理論的載體。也就是說,在交流過程中,達米特認為語言才是最根本的。

通過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發現,戴維森與達米特爭論的焦點可以概括為:在交流中,起作用的到底是個人習語還是語言?戴維森支持的是前者,達米特支持後者。如果戴維森的觀點成立,那麼在交流過程中,約定將是不必要的,因為個人習語與約定無關;如果達米特的觀點成立,則意味著約定仍然會在交流過程中起重要作用,因為達米特所理解的語言需要約定的參與。

從直觀上說,傾向於支持達米特的觀點似乎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碰到各式各樣的語言,比如漢語、英語、法語等等。達米特有時也會在他的論文中列舉出與之相似的例子來回應戴維森。但事實上,戴維森並不否認這些語言的存在。戴維森想要追問的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由一系列明確的、可列舉的語法和語義規則的集合構成的語言,對於交流理解而言,是否是充分和必要的。

戴維森認為,學習和掌握語言規則,對於交流而言,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因為實際的交流過程與特定的語言規則之間只有鬆散的關係。達米特承認這一點,但他們對此的認識不同。戴維森認為,如果我們論證了學習語法和語義規則在交流過程中既不充分又不必要,那麼我們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約定的語言在交流中不起作用。達米特並不這樣看。在他看來,這兩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因為在交流過程中,聽者雖然並不需要遵守嚴格的語言規則,但他仍然需要識別說話者的意圖,而這份工作依賴於聽者關於該語言的知識。甚至於在發生用詞錯誤現象時,也是如此。因為聽者只有通過關於說話者語言的知識,才能猜測出說話者的意圖和他所說句子表達的真實意義。這也就是說,在達米特這裡,關於語言的知識才是語言交流中最根本的東西,只有通過掌握關於語言的知識,聽者才能理解說話者所說言語表達的意義。由於達米特所說的語言知識既包括語詞的意義,又包括語法和語義規則,因此,達米特強調語言知識在語言交流中的作用,就意味著他認為約定和規則在語言交流中起重要作用。

很多人認為達米特和戴維森的觀點不同,甚至是截然對立的,但有人表達了不同的看法。比如萊玻雷和路德維格認為,達米特和戴維森的觀點並沒有想像中那麼大的差異。(cf.Lepore and Ludwig,2007:185-214)萊玻雷和路德維格之所以具有這種觀點,主要是因為他們在解釋戴維森的思想時,設計出一種超出人類智慧的存在者,即無所不知的上帝;並且認為上帝不需要知道關於語言的知識,就可以理解說話者的言語表達;而對於我們人類而言,知道語言的知識在交流過程中則是必要的。達米特對此提出了質疑,在他看來,很難相信戴維森會對這些具有超級認知能力的存在者感興趣。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同意達米特的看法。戴維森只在他論證寬容原則的有效性時提到無所不知的存在者,這一論證後來基本上被他放棄了,但主張沒有哲學家和語言學家所理解的這種語言,則是他一直堅持的觀點。因此,我們認為,達米特和戴維森觀點之間的衝突的確存在。

在我看來,與達米特的觀點相比,戴維森的觀點更合理些。達米特之所以認為關於語言的知識在交流中是必需的,因為他是從知識論的角度來思考問題的。這種立場決定了他對語言的理解可能會有所偏差。因為語言問題並不僅僅是一個知識論問題。我們首先來討論用詞錯誤現象。根據前文的論述,我們知道,用詞錯誤在達米特那裡是語言的非正常使用,但真實的情況可能並非如此,因為用詞錯誤現象在語言使用中十分常見,而且我們大家都能理解用詞錯誤現象。達米特認為,對於語言的非正常使用情況,聽者需要藉助於他與說話者共同的語言實踐背景才能識別說話者的意圖,但他並沒有闡明這種共同的語言實踐背景到底是什麼樣的背景。事實上,沒有兩個人能夠分享的共同的語言實踐背景,就像沒有兩個人能夠分享所有的語詞一樣。也就是說,分享共同的語言實踐背景是不可能的。這意味著,如果說話者用詞錯誤,那麼聽者試圖通過共同的語言實踐背景來識別說話者的意圖是行不通的。

如果交流過程中涉及新詞或者舊詞新義,那麼達米特的觀點似乎會面臨著更多的問題。一個新詞之所以是新詞,因為舊有的語言知識並不包含有關於此語詞的知識。這樣,當說話者說出一個新詞時,無論根據何種規則或約定,聽者都無法為其給出合適的解釋,因為他並沒有關於此語詞的知識。只有當關於此語詞的規則或約定建立起來並被聽者了解後,聽者才有可能理解此語詞的意義。問題在於,在達米特的解釋框架中,為新詞建立規則是不可能的事,因為所有的語言知識都是基於舊有的規則和約定。舊詞新義的情況也是如此。由於聽者只了解關於此語詞的一般含義,當說話者試圖為該語詞賦予新的含義時,聽者只會根據舊有的約定或規則去解釋,因而不可避免地產生誤解。這兩個問題可以證明,達米特主張通過他的意義理論決定說話者的意義是行不通的。因此,達米特對戴維森的評價實際上是不合理的,僅憑意義理論無法完全決定說話者的意義。

相比較而言,戴維森的觀點不會面臨這些問題。在戴維森的解釋框架中,意圖在交流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強調意圖實際上就是「承認語言使用中創新和創造的力量」(Davidson,2005:143)。根據說話者給出的線索,聽者很容易理解說話者什麼時候用詞錯誤,使用了新詞或為舊詞添加了新的詞義。當然,這並沒有說戴維森的觀點沒有其他方面的問題。萊玻雷和路德維格曾總結過,認為戴維森的觀點可能面臨的三個問題:第一,將個人習語視為基礎可能無法解釋我們為什麼要遵守公共規則;第二,在沒有關於公共語言先天知識的前提下,我們在實踐中可能無法進行交流;第三,沒有公共語言,我們無法回答維特根斯坦的問題,即什麼讓我們以正確的方式前進。(cf.Lepore and Ludwig,2007:204-205)關於第一個問題,戴維森認為,遵守公共規則並不是原始的,而是派生的;我們最初需要考慮的是聽者,而不是規則。關於第二個問題,戴維森認為,實踐中的問題並不是他考慮的,他所闡述的只是理論上的工作。關於第三個問題,戴維森給出了與維特根斯坦不同的答案。維特根斯坦認為,我們需要遵守規則。戴維森不這樣看。在他看來,在只包含兩個個體的最小社會群體中,如果一方並沒有阻撓另一方的自然反應,那麼他們的交流就是在正確的道路之上。

我們認為,這三個問題中,第二個問題比較重要。因為戴維森對第二個問題的回復闡明了他所做的工作是理論上的工作,與實際的交流過程沒有關係。也就是說,戴維森可以承認在語言實踐中,語言作為一種模式存在於交流之中,並且約定的確在交流中起作用,比如描述某些偶然的特徵;但在理論上,他不認為這種意義的語言對於解釋說話者所說句子的意義有任何幫助,並且認為在交流中,約定並不具備任何必要性。戴維森對用詞錯誤現象和交流一般情況的分析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我同意他的看法。

注釋:

憨墩胖墩(Humpty Dumpty)是卡羅爾的小說《鏡中世界》中的人物。

戴維森的總結與我們的總結有所不同。在戴維森看來,他與達米特之間的不同可以歸結為:在概念上,到底是個人習語還是語言更為根本。這個總結遭到了達米特的批評。達米特認為,從戴維森的論證過程來看,否定許多哲學家或語言學家所理解的語言概念,與在解釋順序上追問到底是個人習語還是語言更為根本這個問題並沒有關係。

參考文獻:

[1]戴維森,2008,《墓志銘的完全錯亂》,載於《真理、意義與方法——戴維森哲學文選》,牟博選編,商務印書館.

[2]Davidson,D.,2005,James Joyce and Humpty Dumpty",Truth,Language and History,Clarendon Press.

[3]Dummett,M.,1986,"A Nice Derangement of Epitaphs:Some Comments on Davidson and Hacking",Truth and Interpretation:Perspectives on the Philosophy of Donald Davidson,Ernest Lepore ed.,Basil Blackwell.

[4]Lepore,E.and Ludwig,K.,2007,"The Reality of Language:on the Davidson/Dummett Exchange",The Philosophy of Michael Dummett,Randall Auxier and Lewis Hahn eds.,Open 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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