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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希偉:清代教育考試中的幾個概念辨正

教育考試製度是中國教育制度史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兩年,筆者在研讀史料過程中,發現學界普遍誤讀了清代「府案首」「院案首」「錄科」「錄遺」等幾個基本概念。其中,關於「府案首」「院案首」的誤讀可能至少達三十餘年,而有關「錄科」「錄遺」的誤解甚至更久。本文的旨趣在於,藉助於新發現史料廓清學界對於這幾個概念的誤解,辨析其正確含義,挖掘背後的制度史內涵。淺陋之處,敬祈方家斧正。

一、「府案首」:誤讀與澄清

何謂「府案首」? 這在學術界似乎從來都不是一個問題,而且幾乎不存在不同看法。

中國科舉史上的末代進士商衍鎏,在記敘府試時稱「考試終結取列第一名者為府案首,院試相沿入學」。[1]其中,府案首「院試相沿入學」,是指通常情況下「府試名列第一」者都可以通過院試,從而獲得入學資格成為生員(俗稱「秀才」)。除此之外,商衍鎏未再對府案首作更詳細的解釋。中國科舉史上的末代舉人鍾毓龍認為,府案首即是府試中名列全府第一名者。「(縣試)末復後,乃不用圓圖而用方案,第一名曰案首,亦曰批首,府試第一同,其價值與鄉試之解元、會試之會元等。一則一省一國之魁;一則一縣一府之魁也。若縣、府、院三試皆第一者,有『小三元』」之稱。」[2]按照這種理解,府案首為府試的「一府之魁」,也即一個府的第一名,或說全府第一名。

商衍鎏

作為中國科舉史上末代進士且貴為殿試探花的商衍鎏,以及作為末代舉人的鐘毓龍,兩人關於清代教育與科舉制度史的記載影響廣泛而深遠。畢竟,兩人都是科舉考試的親歷者,並且分別獲得進士、舉人高級科名。當代學者有關清代教育與科舉制度史的研究,不少都直接參照、借鑒了二人的記述。在當代學者關於府案首這一概念的理解與解釋上,同樣可以看到商衍鎏與鍾毓龍的學術影響。

以考試類專業工具書為例,楊學為主編《中國考試大辭典》對於「府案首」的解釋為「科舉考試用語。清代童生試的第二階段考試府試後,錄取者被張榜公布,其第一名稱府案首。」[3]翟國璋主編《中國科舉辭典》在解釋清代府試時稱,「又明清選取生員的預備性考試之一。由知府主持,府試合格方可參加院試,府試第一名稱案首。」[4]在考試製度史論著方面,劉海峰、李兵著《中國科舉史》稱,「府試內容、程序基本上與縣試相同,府試錄取的第一名稱為『府案首』。」[5]李世愉、胡平新著《中國科舉制度通史》(清代卷)稱,「府試錄取之第一名稱『府案首』,院試相沿入學。」[6]

不難看出,以上考試類專業辭典及學術論著關於「府案首」的解釋,基本上都是借鑒了商衍鎏的表述。而具體理解,則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鍾毓龍所謂府案首為「一府之魁」的影響。長期以來,學界對於府案首的理解是「府試第一」,而所謂「府試第一」又具體理解為「府試全府第一名」,並且具有「唯一性」,即:某府某次考試只產生一名府案首。學術界對於府案首的這種理解,與對狀元、會元、解元的理解類似。在科舉時代,狀元為殿試第一名,可以理解為「全國第一名」;會元為會試第一名,可以理解為「全國第一名」;解元為鄉試(省一級考試)第一名,可以說是「全省第一名」。同時,狀元、會元、解元都具有某種「唯一性」,即一次殿試只產生一名狀元,一次會試只產生一名會元,一省一次鄉試只產生一名解元。與此相似,學界普遍認為府案首為府試第一名,或說「全府第一名」。筆者在撰寫本文之前,先後請教了多位科舉考試史研究專家,他們認為府案首即為府試「全府第一名」,一個府在一次府試中只產生一名府案首。同時,他們告知筆者,學界對於府案首的理解也都普遍如此。

然而,筆者在研讀史料過程中發現,學界關於府案首的理解是錯誤的。這種錯誤在於,府案首不具有「唯一性」,即一次府試不只產生一名府案首。既然如此,那麼將府案首理解為府試「全府第一名」也就是不正確的。具體言之,府案首不能理解為「全府第一名」,並且也不具有唯一性,一個府在一次府試中同時產生多名「府案首」。這一點,與科舉時代的狀元、會元、解元的含義不同。且看以下史料:

「府試:州試曰匯童,秋季;府試曰遇府,在冬間。州牧於試竣匯錄試童,送交安順府,知府定期考試。各州縣試童,同一試院,同日入場分號舍,各有題目,各出團榜、長榜,第一名謂之案首。案首遇院多不落,惟俗有『州第二,府第六,考死不入』之諺。其試儀、場規,與州試大致相同。」[7]

清代府試為知府主持的考試,前後一般分為四場或五場,也有個別少至兩場者。上一史料清晰地表明,府試前後幾場都是分縣發榜。其中所謂「團榜」是指府試中間幾場發榜,長榜則是指終場發榜。根據這一史料,一府所轄各縣各發團榜、長榜,也就意味著在一次府試中每個縣都有一個「第一名」,而其長榜(即終場)第一名則為府案首。簡言之,府試是分縣排名、分縣發榜,故每縣都有一名「案首」。這些案首,都稱「府案首」。

檢閱文獻可以發現,不少清末及民國人士都明確指出府試是分縣排名、分縣發榜。比如,清末四川秀才朱必謙,回憶稱其在參加重慶府府試時各場都是分縣發榜。[8]又如,湖北秀才易力原,在回憶府試製度時稱,「以縣為單位,所屬各縣分別舉行,每縣分四場,最後一場第一名謂之『府案首』,作為知府的門生。」[9]所謂「最後一場第一名謂之『府案首』」,是就每縣最後一場而言。進而言之,每縣都有一名「府案首」。再如,1886年出生且前後跨越清朝、民國與新中國的張鈁,在談到府試時說「然後把考試錄取的人,仍按縣分榜貼出,被錄取第一名的為府案首。」[10]胡若儒更是直接記稱,「所謂府試,只是由府統一命題,統一閱卷,統一發榜,實則是將考生在府城集中,以縣為單位分別舉行。」[11]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言「統一命題」僅是指各縣都由知府主持命題,而不是說各縣試題相同。胡若儒雖非清末秀才,但其啟蒙老師王懋梨、岳祖父郭華庭卻皆為秀才出身,而另一名清末秀才盛華廷也曾向其講述清末科舉考試,因而他對於清代教育與科舉考試包括縣試、府試、院試在內的童試製度有較多了解。

再者,在中國先後生活長達十幾年之久的美國傳教士盧公明,在其1865年出版的英文著作《中國人的社會生活》一書中明確指出,「(府試)各縣考生分開排名次。由知府最後定下各縣案首。如果一府轄十個縣,就有十個案首,他們幾乎可以肯定都將在最後的院試上榜。」[12]

再看以下兩則史料:

「江、甘兩縣之府案首,均未入場,前已登報。茲聞興化府首,亦因丁艱未考。且八屬府試所取前十名,此次院試十人中亦止進四、五人,誠為意計所未及料者也。」[13]

「迨科考再臨,乃施以報復,凡陳州府吳仲懌所取各屬府案首,一律被擯,不得入學。項城縣之府案首,即袁世凱也。袁乃一憤離鄉,往投吳長慶。」[14]

上面前一史料記載的是當時江蘇學政在揚州府主持院試,而江都、甘泉以及興化三縣各自的「府案首」因故而均未參加考試。這直接證明了府試不止產生一名府案首,而是每個下轄縣都有一個府案首。後一史料中所謂「凡陳州府吳仲懌所取各屬府案首」,同樣說明府試時每縣均產生一名府案首。

清末《申報》對於府試命題與發榜情況多有記載,其中尤以江蘇、浙江等省為多。例如,以發榜為例,1889年江蘇揚州府府試各縣「府案首」:江都縣為於寶輅,甘泉縣為朱桂芬,儀征縣為詹振宗,高郵州為楊庄,寶應縣為楊應昌,興化縣為劉文蔚,泰州為陳鍾駿,東台縣為陳豳。[15]再如,1890年浙江嘉興府府試各縣「府案首」:嘉興縣為金樽,秀水縣為陶葆光,嘉善縣為周啟賢,海鹽縣為蔣立誠,平湖縣為尚志,石門縣為鍾鼎華,桐鄉縣為夏葆森。[16]限於篇幅,茲不贅列。

二、「院案首」:誤解與正解

在清代,國家為每個省份設置一位主管學校教育的行政官員,即學政。學政也稱「學院」「提學」,或俗稱「大宗師」。按相關規制,清代學政一個任期為三年。在此期間,其需要在全省各地巡迴主持兩次考試,即所謂的「院試」。其中,一次為歲試,一次為科試。一般說來,院試是由學政到各府府治所在地,將一府考生召集起來舉行考試。換言之,院試地點通常都是府治所在地。

關於「院案首」,商衍鎏在《清代科舉考試述錄》中稱「(院試)複試後拆大號用名發案,取列第一名者為院案首。」[17]這種解釋,對於當代學者而言,應該說是比較模糊的。在對院試基本制度了解不夠的情況下,我們僅憑這一簡單介紹,難以正確認識、理解「院案首」真正的含義。與「府案首」情況類似,學界也是長期普遍將「院案首」理解為院試「全府第一名」。這是因為,院試是由學政到各府主持,在府治所在地召集一府考生參加考試,因而「院試第一」也就被理解為「全府第一名」。

比如,關於中國科舉史上的末代進士林騷,梁春光在研究中稱其為「泉州府第一名秀才(案首)」。又如,被稱為「湘南一代宗師」的羅澤南,張宏偉和李幺傻在相關論著中均稱其「以長沙府第一名中秀才」。[18][19]再如,李安義在其研究中指出,黃炎培「以松江府第一名的好成績成為秀才」。[20]而王開林則在其著作中,稱「陳獨秀考中秀才,而且是全府第一名。」[21]這種所謂以「某府第一名」考中秀才的說法,不勝枚舉。此種說法,反映出作者認為「院案首」就是「全府第一名」的認識。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探討院案首的正確含義,必須首先搞清院試的錄取與發榜機制。商衍鎏在介紹院試製度時稱,其包括正場、招復(亦曰「提復」)、複試;抑或沒有提復,而只有正場與複試。同時指出,「仍有複試一場,相傳謂之大復,題目為四書文一篇、經文一篇、五言六韻詩一首,並默《聖諭廣訓》一二百字,經文可不作。光緒末年改為四書、五經義各一篇,名次不易置變動,後因重在招復,故大復場特遵制循例行之而已。」[22]秀才出身的蔣夢麟回憶稱,院試初試幾天後舉行複試(第二場,筆者注),而且複試有淘汰;第三場考試只是「虛應故事」,考試內容為寫一篇作文,並默寫《聖諭廣訓》。[23]前文所提到的清末秀才易力原記稱,院試分第一場正場、第二場挑復、第三場「簪花」。其中,挑復一場有淘汰;「簪花」場為例行儀式、不另榜示。商衍鎏所言「(院試)複試後拆大號用名發案,取列第一名者為院案首」,並未明確說明其中「複試」是指院試第二場「提復」,還是第三場「大復」。根據商衍鎏、蔣夢麟以及易力原等有關院試製度的記載,筆者認為應當是指第二場,即所謂提復(或稱挑復)。立論依據主要在於:商衍鎏明確說「重在招復」,而蔣夢麟與易力原則稱第三場只是「虛應故事」或「例行儀式」,甚至都不發榜。商衍鎏、蔣夢麟、易力原三人,均稱提復或挑復有淘汰,其未被淘汰者則意味著最終獲得入學資格,成為生員。簡言之,院試的關鍵在於提復或挑復。關於這一方面,不少史料都記載其為分縣而非全府統一考試。

例如,1895年南昌府院試,學政分別在七月初三日(農曆,下同)挑復豐城、進賢、奉新三縣童生,初五日挑復南昌、新建兩縣童生,初七日挑復義寧、武寧、靖安三州縣童生,並於初八日總復全府各屬童生。[24]又如,1898年湖北省漢陽府院試,學政分別在三月三十日提復沔陽童生,閏三月初二日提復孝感童生,初四日提復黃陂童生,初六日提復漢川童生,初八日提復漢陽童生,初九日總復全府各屬新進童生。[25]筆者認為,兩條史料所載南昌府與漢陽府院試,都是經由提復而確定錄取童生名單。至於總復,則基本上是所謂「例行儀式」或「虛應故事」。當時漢陽府院試提復場,所屬各縣是分別命題,其具體題目在《申報》中有明確記載。再如,1893年江西九江府院試,學政在挑復德安、瑞昌、彭澤三縣文童時,系根據座位單雙號而分別命題,挑復德化、湖口兩縣文童同樣是也是採取這種命題辦法。[26]當然,如商衍鎏所言,有的地區在進行院試時並不舉行提復場考試,而是在第一場即正場確定預錄取童生。院試正場,自然也不是全府統一命題。

院試提復或挑復,既然不是全府統一命題,那麼便意味著其錄取不可能全府統一排名,而只能是分縣排名。盧公明在其《中國人的社會生活》一書也明確指出,「院試也跟府試一樣,每場兩三個縣的考生合在一起考,名次也是分縣排列」。[27]而在清末《申報》中確實也有關於一府在一次院試中同時產生多名院案首的記載。比如,1893年嘉興府院試所錄取的案首:嘉興縣為張文澄,秀水縣為朱王林,嘉善縣為姚葆慪,海鹽縣為王嶲基,平湖為奚蕙圻,石門縣為吳貞懿,桐鄉縣為鄭鴻章。[28]府學「案首」為姚景崇。1898年嘉興府院試,各縣所錄取的案首(武生員):嘉興縣為徐雲龍,秀水縣為姜兆榮,嘉善縣為顧飛熊,海鹽縣為徐廷榮,平湖縣為史兆魁,石門縣為馬學良,桐鄉縣為楊振魁。府學案首為張驥城。[29]此外,筆者藏有一份《蘇太兩屬科試入泮題名全錄》,主要記載的是道光朝時蘇州府與太倉直隸州在一次科試中所錄取生員的名單,亦皆為分縣排名。需要注意的是,在院試中不僅各縣學所錄取的第一名都稱為「案首」,而且府學第一名也稱「案首」。這些案首,因為是在院試中正式錄取的生員,因而都是院案首。

綜而言之,長期以來學界普遍將院案首理解為院試「全府第一名」,並且認為其具有「唯一性」,即一個府在一次院試中只產生一名院案首。根據以上探討可以發現,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院試固然是由學政分赴各府主持,各縣考生彙集到府參加考試,但卻是分縣排名,分縣發榜。這樣,在院試中,府中各縣縣學及府學都產生一名院案首。

三、「錄科」與「錄遺」:誤解與辨正

清代鄉試為省一級的考試,考場為省城貢院,參加者為生員,考試通過者獲得舉人科名。由於貢院號舍數量有限而一省生員人數龐大,因而,從制度上說必須設立一種資格考試,藉以限制鄉試規模。換言之,只能允許一部分生員參加鄉試,而科試則是鄉試的基本資格考試。一般說來,考生在科試中考入第一、二等以及三等前列(通常「大省」為前十名,「小省」為前五名),可以獲得參加鄉試的資格。就制度設計的本意而言,科試是鄉試資格考試的主幹道,通過參加科試並達到相關要求是大多數考生獲得鄉試資格的基本通道。

除科試外,考生還可以通過鄉試前夕由學政主持的資格考試而獲得參加鄉試的機會。關於這種資格考試,目前學界認為包括錄科、錄遺以及大收。在此,試舉幾例:

商衍鎏著《清代科舉考試述錄》記載稱,「清代科考在一等二等及三等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之廩、增、附生,准送鄉試外,其餘三等及因故未考者,並在籍之監生、蔭生、官生、貢生名不列於學宮,不考科試者,皆須於鄉試年七月下旬,由學政考試錄科,方能送考。」「有錄科未取及未與科試錄科者,再考試錄遺與大收一場,不限額數,取錄有名者准其鄉試。錄科、錄遺題目,如科試例。」[30]

王德昭著《清代科舉制度研究》指稱,「凡生員科試列一、二等與三等前五名或十名者,准送鄉試。此外,貢、監生及由貢、監就職、加捐、候選、候補人員,願就順天府或本省鄉試者,由順天或各該省學政錄科送試。其或科試及錄科未取,或未與科試、錄科者,並得臨場再行錄遺。」[31]

楊學為主編《中國考試大辭典》關於錄科的解釋為:科考(即科試,筆者注)未能直接獲准鄉試及因故未考者,以及在籍之監生、蔭生、官生、貢生名不列於學宮,不經科考者,均須由學政於鄉試年七月下旬再行考試,名為「錄科」。其中關於錄遺的解釋為:「如科考、錄科均未通過,或未參加科考、錄科者,在鄉試前再補行考試一次,名為『錄遺』。」[32]

劉海峰、李兵合著《中國科舉史》關於錄科與錄遺的介紹為:「凡是科試沒有被錄取者、因故未能參加科試的生員以及在籍的不須參加科試的監生、蔭生、貢生都可以參加由學政主持的錄科考試,合格者也能參加鄉試。」「凡是科試、錄科沒有錄取者或因故沒有參加者,還可以參加錄遺考試,合格者也能獲得參加鄉試的資格,……」。[33]

李世愉與胡平新近合著的《中國科舉制度通史》(清代卷),認為「錄科,即錄送科舉之考試,主要是針對貢監生及其他雜項人員的資格考試。」「如有生員因故未參加科試,或有科試、錄科未通過者,可參加學政主持的錄遺考試,考試內容同科試,通過者亦可參加鄉試。」[34]

通過比對可以發現,楊學為主編《中國考試大辭典》關於錄科、錄遺的解釋,可能直接參考、借鑒了商衍鎏的解釋與表述。王德昭著《清代科舉制度研究》與劉海峰、李兵合著《中國科舉史》有關錄科、錄遺的說明,也大體與商衍鎏的解釋相同。李世愉與胡平新近合著的《中國科舉制度通史》,則認為錄科對象為貢監生與雜項人員,而不包括各府、州、縣學參加過科試但未取得鄉試資格,以及因為遊學、游幕、患病等各種原因而未參加科試的生員。不過,在以上諸解釋中,有一共同之處:即都認為錄科與錄遺是介於科試與鄉試之間,而且是前後不同的考試。質言之,若是考生科試結果未達到相關要求或是未參加科試者,還可以通過參加錄科考試獲得鄉試資格;若是未參加錄科或是錄科考試未通過者,還可以參加錄遺考試獲得鄉試資格。目前,學界關於錄科與錄遺基本關係的認識,大都如此。

筆者以為,學界所認為的錄科與錄遺其實是同一考試。或者說,長期以來學界所說的錄科考試,就是鄉試前夕的錄遺考試。而從更寬泛的意義上說,科試、錄遺及大收都屬於錄科,即錄送科舉的考試。《欽定學政全書》記稱:「康熙二十九年(1690)議准,江南、浙江每中舉人一名,額定錄科六十名應試。」[35]又如,《科場條例》規定,「生監科舉,每舉人一名,大省江南、江西、浙江、福建、湖廣錄科取送八十名」。[36]兩種文獻中的「錄科」之意,顯然與上文列舉目前學界所流行的解釋不同,而就是「鄉試的錄送考試」之意。

又如,末代舉人鍾毓龍回憶稱,「落海之秀才,如仍思參加鄉試,須考遺才。遺才考試在鄉試前一月。凡因事、因病、因丁憂、因遠出不及參加科試者,以及本年新近之秀才,皆有此一試以補救之,謂之『錄遺』,並非為落海者而設。然落海者亦許其參加。」[37]鍾毓龍所說「錄遺」,與商衍鎏所稱「錄科」,二者實為同一考試。

再看以下三則史料:

1882年7月27日《申報》「錄科近聞」條記載稱:「學院錄取遺才,向在秋初開考,俾士子來自遠道者得以稍節派費。本年壬午正科錄遺,聞黃漱蘭學使定於本月二十八日開考。」[38]

1889年8月29日《申報》「述上下江錄科」條,記載稱:「上江錢大宗師,於功令森嚴之中,寓寬厚和平之意。以人數來者僅及上屆三分之一,因於錄遺一事,尤格外體恤。……」[39]

1893年9月1日《申報》「下江分棚錄遺單」條的內容為:「下江十八日,考蘇州府、松江府、太倉州三屬;二十日,考鎮江府、揚州府、通州三屬;二十二日,考淮安府、徐州府、海州三屬;二十三日,考江寧府、常州府、京口駐防、江寧駐防四屬。二十五日,合屬貢監錄科。二十六日,教職錄科。二十七日,合屬遺才大收。二十九日,江寧府武生錄遺。」[40]

以上史料,標題為「錄科」者,其具體內容即是講「錄取遺才」「錄遺」。此類史料,在清末光緒朝《申報》中並不鮮見。以往學界所理解的「在七月舉行的錄科考試」,正是鄉試之前的「錄遺」考試。二者實際上是同一考試,而非前後不同的考試。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清代確實常將貢監生及其他雜項人員的鄉試資格考試稱為「錄科」。但貢監生及其他雜項人員的鄉試資格考試,僅是錄科的一部分。根據以上辨析與解釋,將錄科僅理解為貢監生及其他雜項人員的鄉試資格考試,顯然是不全面的。

根據筆者掌握的史料,清代通過鄉試資格考試者常被劃分為兩大群體:一是通過科試選拔出的具有鄉試資格者,即所謂的「正案科舉」;二是通過錄遺考試選拔出的「遺才科舉」。其中,「遺才科舉」包括通過錄遺考試的生員、貢監、其他雜項人員以及通過「大收」考試者。或者說,清代鄉試前夕的錄遺考試,往往也包括大收在內。錄遺的本意為「錄送遺才」,即通過考試選拔、錄送那些「遺漏的才士」參加鄉試。故按照錄遺的本意,通過大收考試者也同樣是「錄送遺才」。這也是為什麼在不少清代文獻中,直接將「大收」作為錄遺的一個組成部分。錄遺針對的是由於各種原因未參加科試或是儘管參加過科試但成績未合要求者,時間一般在鄉試前的七月份。乾隆九年(1744),議准「至凡丁憂、事故、遊學告病,未與科考,及科考未取,志切觀光者,原有錄遺入場之例。……」。[41]錄遺考試,有時即用含義更為寬泛的「錄科」來指稱。所謂鄉試之前的錄科考試與錄遺考試,二者實是同一考試。由於考生眾多,錄遺考試往往需要分府、分期進行。另外,還有「補遺」「續遺」等說法,這通常是由於全省各地考生到達省城時間先後不一,抑或貢院號舍仍有剩餘,而需要多次錄遺。長期以來,學界一直誤以為錄科、錄遺是介於科試與鄉試之間的不同考試,並認為「錄科」未通過者還可以通過參加錄遺考試獲得鄉試資格。此種觀點,應當予以修正。

四、結語

綜上,以往學界普遍將府案首理解為府試「全府第一名」,將院案首理解為院試「全府第一名」,這都是誤讀與誤解。通過本文的考證可以發現,府試是分縣排名、分縣發榜(或分州、分廳),府案首不是府試「全府第一名」,而是指考生在府試中名列其所在縣(州、廳)第一名;院試也是分縣排名、分縣發榜(或分州、分廳),院案首同樣不是院試「全府第一名」,而是指考生在院試中名列其所在縣(州、廳)或府學第一名。一次府試,同時產生多名府案首;學政在某府主持一次院試,也是同時產生多名院案首。至於錄科與錄遺,學界一直以來認為二者是介於科試與鄉試之間且為前後不同的考試,這同樣也是一種誤解。廣義上,科試、錄遺以及大收都屬於錄科,以往學界所認為的錄科與錄遺二者實為同一考試。

科舉史上的末代探花商衍鎏對於「府案首」「院案首」的表述,應該說沒有不妥之處。但問題在於,我們當代的學者未能正確理解,普遍將兩個概念誤解為「全府第一名」。至於錄科與錄遺,則商衍鎏也沒有闡釋清楚二者的關係,或者至少可以說其相關表述不夠科學與清晰。與此同時,末代舉人鍾毓龍關於府案首為「一府之魁」的說法,也同樣不正確。這提醒我們,即使是科舉考試的親歷者,哪怕是獲得了高級科名如舉人、進士者,他們對於教育及科舉考試的基本規制也可能存在誤解,因而,應當謹慎對待他們回憶性的制度史研究。

作者簡介:劉希偉,教育學博士,教授,寧波大學教師教育學院副院長、教育考試與評價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從事高等教育歷史與理論、考試製度與科舉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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