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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古巴比倫王朝納貢人和伊沙庫人二者有何關係與區別?

呂海峰

話說,在古巴比倫王朝曾經有過兩種人,一種叫「納貢人」,一種叫「伊沙庫人」,但他們二者之間是既有聯繫也有區別。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下面我們就一起前往查看一番。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何為「納貢人」?

《一》,以向王室擔負某種義務,並從王室領地當中能夠領得一塊份地的人就是納貢人。當然,他們卻不得出售此份地,也不得以之抵押或償還債務和遺授妻女,其獨立成年的兒子則可以在繼續執行「義務」的條件下,繼續佔用此份地。

《二》,當前,從薩姆蘇伊魯納的《關於平等的詔令》中,我們可以得知,「納貢人」當中還應該包括有「佃耕農民」、牧民和另外一種勞動者,他們都必須將各自的勞動產品,按照規定的比例繳納給王室。

《三》,「納貢人」可以自行購得田園房屋作為其私有財產,並對於這種私有財產擁有相應的所有權。既可以將屬於他們的田園房屋遺賜給其妻女,也可以用來抵消相應的債務。

在了解完納貢人之後,我們再來看一下何為伊沙庫人?

《一》從來源和法律地位來看,「伊沙庫人」這一社會集團,有相當多的人都是按照男系父死子繼的辦法予以繼承而來的。如果僅僅就其歷史淵源來看,這一部分人很可能就是「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的准奴隸『古魯什』,最後才變成了互分農(伊沙庫人)。當然,還有一部分伊沙庫人則是從全權公民當中徵調而來的。

《二》古巴比倫時代之「伊沙庫」農民,在社會經濟方面的本質特徵是:他們儘管可以從王室經濟「或者神廟經濟」當中領取其服役的很多份地,但其義務則是向王室(或者神廟)繳納相當多數量的農畜產品。可以說是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當然,他們的份地則是可以向其兒子和妻女進行遺傳的。條件則是份地繼承人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

《三》對於伊沙庫人,王室經濟管理機構可以將其編入由專職長官管理的團隊,並經國王審批同意後,成為屬於不同長官管理下的伊沙庫農民。當然,他們之間也可以根據對方的需要進行對調,並在使用定額灌溉用水方面不得互相欺騙。

總之,經過我們的分析後,大家就會不難發現,在古巴比倫時代,儘管「納貢人」和「伊沙庫」人都是農民,但是伊沙庫人則要比納貢人地位在經濟上和政治上都要高。(呂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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