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生活垃圾也要「不分類不收運」了!整改期限最多只有7天
小區垃圾分類如果不符合相關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力,也將被環衛作業單位拒收!這是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新發布的相關規程作出的規定。
「不分類不收運」作為推進垃圾分類的強效舉措,被寫入了即將實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收集、運輸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同時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協調處理。
考慮到垃圾分類有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從2017年開始,上海先在企事業單位範圍內試點「不分類不收運」。此次新規出台後,居住區生活垃圾也被納入了「不分類不收運」的範圍。
不收運的前提是不分類,怎樣判定一個小區的垃圾分類不合格?
《對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生活垃圾拒絕收運的操作規程(試行)》規定,在生活垃圾交付點擬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等不同類別的垃圾中,明顯混有其他類別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築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的,該類別分類垃圾即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
至於「判定人」,由收集、運輸單位作業人員擔任,由他們通過現場目測等方式來判定分類是否合格。如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對判定結果存有異議,可以與判定人溝通,也可提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爭議。
不過,並不是發現一次不合格就要拒絕收運。根據規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現場改正到位的,應當予以清運。
可如果現場無管理責任人、駐守人員或者不能及時改正的,後果就很嚴重:收集、運輸單位將在交付點張貼《生活垃圾分類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告知單》,明確混合垃圾類別、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責任人限期改正。
在被要求改正的期限內(單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過3天;居住區一般不超過7天),不符合分類質量標準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將不予收運;不符合標準的濕垃圾和干垃圾,均暫時納入干垃圾收運系統予以清運。
如果限期整改到位了,此前不予收運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將重新恢復清運。
可如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還是「不知悔改」,收集、運輸單位可以對混合垃圾拒絕收運,在交付點張貼《拒絕收運生活垃圾告知單》,明確拒絕收運的垃圾類別、起始時間,對混合垃圾進行拍照留證,並報告給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並及時匯總報送區綠化市容部門。
這種情況下,只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與收集、運輸單位協調,才可能恢復對拒絕收運單位、居住區的生活垃圾收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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