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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已過購保時間節點,離職後員工可以要求補繳入職當月社保嗎?

社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時相關規定也比較細緻,再加上各個地方社保相關規定不盡相同,所以往往會造成很多問題。那麼今天小編就在眾多問題中選取了兩則關於社保的真實問答,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01

請問員工入職當月的時間過了公司社保繳費的時間節點,入職當月沒有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現在員工離職後要求補繳入職當月的社保,這個合理嗎?應該怎麼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常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入職30天內給員工繳納即可,可以在入職之前跟員工明確說明公司的繳納時間。

題主公司可以在一個月內規定入職時間,既可以提高辦理的效率,也可以避免錯過繳納社保的時間。

02

如果員工在職的時候沒有上社保,離職以後,公司被起訴要求追繳社保,社保費用是怎麼來計算和繳納的?

按著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單位應該及時並且足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顯然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在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個人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單位應該按著其給員工的實發工資足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

補繳的數額按著員工的實發工資數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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