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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五大亂象及根源分析:如何從法律源頭精準打擊

【編者按】部分平台、借款人、催收公司、媒體、流量方的「暗箱操作」滋生了互金行業殼公司及內外勾結騙貸問題、惡意逃廢債、暴力催收、敲詐勒索及黑市交易等亂象,而這些亂象行為並非法外之地;相反,刑法明確了違法罪行及處罰,在此基礎上也有部分法律法規提出了各參與方的行為規範。然而,雖然懲治互金亂象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制建設基礎,但法制的不完善及巨大的利益引誘,驅使部分參與方遊走在違法邊緣。

報告建議採取以下舉措打擊互金亂象,促進各參與方正向合作:出台退出指引及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引導平台平穩有序退出市場;加快互金反洗錢落地實施,防範變相融資及關聯融資;制定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失信懲戒;加強催收資質管理,打擊暴力催收的同時避免誤傷正常催收工作;完善黑媒處罰機制,促進媒體如實客觀報道;加速徵信市場化進程及助貸合規化管理,打擊非法信息交易等。

互金行業亂象

1、平台方:殼公司、變相自融及內外勾結騙貸

殼公司指的是「空殼公司」,或者「空頭公司」,「紙上公司」,在工商註冊登記、有名字但未實際經營。

網貸行業的殼公司亂象包括資產端殼公司借款和平台方殼公司交易。其中,殼公司借款可能涉嫌假標、變相自融問題,一定程度反映出平颱風控不嚴;而殼公司交易即部分在2016年8月24日後成立的網貸平台企圖通過購買成立時間較早的網貸機構曲線備案。而這類殼公司的市場價格一度上漲到十幾萬元。但實際上,該類殼公司並無價值。因為該類殼公司在8.24之前成立但一直未開展業務,根據政策要求這類平台也不具備案資格。

變相自融是網貸行業頑疾,也是監管重點打擊行為。而變相自融的手段,多是通過關聯公司借款實現,而關聯公司可能是實際運營的公司,也可能是殼公司。

內外勾結騙貸,是平台工作人員的道德淪喪;其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長期暗箱操作可能為平台帶來巨大經濟損失。並且內外勾結情況下的貸款追回概率極低,直接加重了平台壞賬情況。而內外勾結的手段極其多樣,已經形成聯合騙貸產業鏈,比如在內部人員通常更熟悉風控規則,針對風控漏洞授意借款人偽造借款資料,或直接放鬆甚至跳過風控環節直接放貸,放款後利益分臟並銷毀借款證據,人為製造借款壞賬。

2、借款方:欺詐、惡意逃廢債

借款方欺詐手段較為多樣,比如提供虛假信息、虛假聯繫人、虛假資產、冒充其他人借款以及團伙騙貸等,而線上自動化審貸較難識別專業的欺詐行為。

惡意逃廢債向來不是新生事物,只是隨著網貸雷潮爆發而愈發突出。部分借款人惡意違約,捏造或傳播平台負面輿情,煽動其他借款人逾期,製造平台流動性緊張,企圖通過平台暴雷而逃脫債務。

3、催收公司:暴力催收

由於催收並無明確資質要求,所以催收機構資質層次不齊,甚至部分催收機構與黑社會組織無異。並且,近年來互金投訴穩居投訴榜首,而大部分投訴的內容與暴力催收有關。由於暴力催收極具社會危害性,所以近來掃黑除惡和互金整治將其列入了重點打擊範圍。而隨著催收行業的火熱,催收手法隨著升級,部分手段涉嫌違法,比如偽造法律文書、冒充公家公職人員等。而大範圍整治暴力催收可能存在「一刀切」的情形,也影響到了正常催收工作。

4、媒體:敲詐勒索、騙取流量、斷章取義

個別自媒體定位於曝光網貸機構負面新聞,通過組建大規模的QQ、微信群等,引用未經證實或沒有信源的數據,通過發布「標題黨」文章,人為製造平台危機,引發出借人恐慌。並以此向平台敲詐勒索,獲取平台的刪帖費或公關費。

部分媒體隨意採用或轉發來源不明的行業內容,以創造話題,獲取更多閱讀量。比如有的自媒體以舊聞充新聲,製造市場恐慌,雖然早先的新聞報道已不具時效性;甚至有的自媒體尬黑,比如邏輯混亂地推導出對平台不利的結論。還有部分媒體缺乏對行業了解,報道內容嚴重失真,比如鑫合匯爆發問題事件時,媒體將註冊用戶數等同於在投人數,將累計成交量等同於貸款餘額,通過誇大體量規模數據渲染其危害波及範圍之廣。

5、流量方:黑市交易

網路黑客攻擊和數據安全上升到全球風險TOP5,其中電信詐騙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長。黑產造成的信息泄露累計約幾十億條,從業人員超過200萬。因個人信息泄露造成的總體經濟損失接近千億元,並且已經形成網路黑產產業鏈。其中信息泄露是黑市交易之源,包括惡意註冊、虛假認證和虛假交易,而社交媒體、論壇、網站及接碼平台提供了信息交易渠道,各類犯罪行為及技術類黑產加速了非法信息交易速度。

互金領域的信息倒賣可能發生在平台與平台、平台與中介、中介與中介之間。放貸機構可能將未通過自己平台授信的用戶信息倒賣至同行,也可從同行批量購買數據;或從信息交易平台購買數據。而姓名、身份證、證件號碼、手機號碼等初始信息一旦泄露,便進入交易環節;並且人工智慧對海量數據進行匹配,初始數據便裂變形成維度更廣、準確度更高的數據集,信息擴圍後價格也隨之上漲。而黑市交易的「繁榮」過後,欺詐日益猖獗。

懲治互金亂象的法制建設

懲處互金行業亂象,已經具備一定的法制基礎,包括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釋。其中,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刑法、廣告法等。刑法的處罰對象包括平台、借款方、媒體方,違反刑法需面臨刑罰,比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附加罰金、沒收財產等;而廣告法處罰對象主要是平台。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約束對象包括互金各參與方,違反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等法規要面臨行政處罰,比如警告、罰款、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

1、觸犯刑法涉嫌犯罪

觸犯刑法不同法條,將有不同罪名予以制裁。其中,內外勾結可能會涉及多項罪名,比如放款公司內部工作人員收取好處費違規放貸,可能涉嫌觸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借款人以虛假資料騙取借款可能涉嫌觸犯「合同詐騙罪」或「詐騙罪」。而網貸行業幾家頭部機構曾公開說明平台因借款人勾結內部工作人員騙貸造成損失的情形,其中做出訴訟裁決的一家平台犯罪人員已被拘役。

對於網貸平台,以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區分,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罪」或「集資詐騙罪」。無論是非法獲取還是合法獲取的個人信息,非法倒賣都將面臨侵犯個人信息罪的懲罰。

通過寫黑文找平台以金錢消災的自媒體金融照妖鏡運營者觸犯「敲詐勒索罪」,被判三年六個月。

2、違反廣告法將面臨工商處罰

廣告法對互金行業亂象的打擊重點多集中在:(1)使用絕對化用語;(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比如廣告宣傳時發布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務平台」、「在當地人民政府金融辦公室支持下」等類似內容;(3)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比如廣告中宣傳收益率;(4)使用不符合產品風險收益特性的措辭。比如互金企業在廣告中使用「資金安全保障」、「本息保障」等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或者保收益的辭彙;(5)發布虛假廣告,比如互金企業宣傳抵押理財產品「層層過濾,實物抵押零風險」,但無相關證據證明「實物抵押零風險」;(6)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比如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3、觸犯其他法規將面臨行政處罰

針對平台、借款人、催收方、媒體方及流量方,也有部分法律法規約束其行為,例舉如下:

完善法制建設,為多方正向合作提供保障

由以上可見,網貸行業已經具備法制基礎約束假標、自融及騙貸行為,「掃黑除惡」中也重點打擊了暴力催收現象,網信辦、新聞出版總署也對新聞資訊采編、發布提出了規範,刑法設有侵犯個人信息罰禁止隱私數據交易,互金行業監管機構也一定程度提出了助貸規範,然而受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多樣性、業務模式複雜性及涉眾廣泛性等多重因素影響,互金法規建設尚有待完善:

1、平台:出台良性退出指引、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反洗錢落地方案

雖然目前已有多地互聯網金融協會出台了退出指引,但其對平台的約束及指導價值有待加強。建議從國家監管層面給出統一的退出指引,並且加強落地方案可執行性,比如如何劃分平台及股東在退出中的責任、如何保障退出中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等。

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由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可接受非金融機構所有的不良資產或者金融機構受託管理的法人及自然人不良債權,而網貸機構資產多屬小額個貸,所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受網貸機構的個人債權、個人債權批量轉讓,還需監管機構完善法規,掃除業務政策障礙。

互金行業的反洗錢管理辦法雖已出台,但落地有待推進,比如落實監管科技在網路監測平台的應用,督促更多互金從業機構接入監測平台,包括互金從業機構的總部及分支機構。通過監測互金機構資金流向,防範關聯融資和變相自融。

2、借款人:出台失信懲戒管理辦法

目前,部分平台正積極上報逃廢債借款人名單,為加大政策效力,建議監管從法律層面出台管理辦法,為依法制裁借款人失信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另外,根據互金業務的特殊性及複雜性,明確合同詐騙罪、詐騙罪及騙取貸款罪的不同適用情形。

3、催收公司:加強催收資質管理

對於催收,首先要對催收公司提出資質門檻,提高催收從業人員整體水平。而對於暴力催收,目前並沒有專門的法律文件,一般是執法機構針對暴力催收行為參照刑法處罰,比如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傷害罪等。建議針對催收行業出台法律法規,為合法催收指明方向;打擊暴力催收的同時,減少對正常合規催收的誤傷。

4、媒體:完善黑媒處罰機制

對於媒體的法律規範已經相對較多,需要媒體人提高職業操守。同時,完善對黑媒的處罰機制,將新聞行業內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納入整治範圍,並加大處罰力度,提高媒體違規成本。

5、流量方:徵信市場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助貸合規化

我國徵信依然以央行徵信為主,百行徵信等市場化徵信尚處於發展階段。建議出台法規加快徵信市場化運作,從而降低徵信數據非法買賣交易需求。

目前已經有較多的法律法規規範個人信息保護,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除了需要加強個人隱私數據保護外,還要健全侵權舉證渠道,提供舉證幫助,比如追蹤信息泄露於哪一環節等。

部分流量方在巨大的利益驅使下,不惜「以懲罰換金錢」,為超利貸、高利貸平台導流。而搜索引擎、視頻網站以及社交媒體對流量定價也一路攀升。流量天價的背後,可能是因為部分流量平台為不合規業務開展助貸服務,比如持牌機構或無牌機構通過流量方投放廣告,將用戶引導至違規產品。建議從源頭上加強貸款類應用管理,比如貸款業務開展實行牌照制,貸款類APP上線實行備案制;另外,流量方加強對合作機構資質審查,識別違規馬甲平台等。

總結

互金亂象擾亂了市場秩序,為平台、出借人等多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目前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法制基礎制約各參與方的不法行為,但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市場並未在法律約束下健康運行;相反,在流量、盈利等各種因素驅動下,部分參與方的不法行為為行業造成了嚴重創傷。

而扭轉這一局面,可能需要出台退出指引、不良資產處置辦法、失信懲戒管理辦法等,加強催收資質管理、對黑媒及流量方管理,從各方面掃除暴利空間、提供正向合作激勵和渠道。長期看,法制建設完善,構建多參與方正向合作共贏基礎,將明顯規避互金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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