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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點小吃該怎麼判?

一提起法律,人們就想到了法庭和監獄,感覺它是冰冷和恐怖的。但法律是由人執行的,法律是無情的,司法人員不是無情的。我們看下面一個案例。

難以理解的搶劫案

2005年12月,20歲左右的青年王某走進了上海一家美容美髮店,在吧台問一位女士有沒有煙,這位女士說沒有。王某順手把自己削蘋果的刀在這位女士面前晃了晃,問她到底有沒有煙,這位女士非常緊張地向樓上喊人送煙來。王某非常恐懼,急忙溜了。王某順著街道走下去,看到一個饅頭店走了進去。他要求一位營業員給他裝18隻鍋貼,這位營業員說需要先拿牌,再取鍋貼。王某非常不耐煩,用水果刀在這位營業員面前比划了幾下,威脅說若再不給鍋貼就捅人。這位營業員急忙裝好鍋貼,王某拿著就離開了。他繼續順著街道往前走,來到一位賣雞肉串的攤點前,順手吃了一串,並讓攤主給他打包。當攤主要求他付錢時,王某不但不給,還拿出水果刀來威脅,攤主嚇得跑了,王某自己拿了兩串雞肉串,繼續往前走。過了10分鐘左右,警察追了上來,王某被逮了,18隻鍋貼和2隻雞肉串的贓物俱在。

王某搶劫的財物雖小,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仍然構成了搶劫罪,因為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具體規定,也就是財物無須達到一定價值數額。同時,我國刑法還規定,如果嫌疑人搶劫3次以上,他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王某這次正好拿著兇器搶了兩家商鋪和一家攤販,按照刑法規定,他應該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但如果真這樣判決,這判罰顯然是太重了,好像很不合理。王某搶劫的財物實在太少了,都不夠他一餐吃的,而且這搶劫就像小孩子過家家似的,看起來都不像是搶劫。如果他搶劫3次銀行,可能就不會有人為他叫冤了。

面對這樣一個事實與法律相衝突的情況,法官該怎麼辦呢?

先教後誅

有專家認為,這樣的輕微犯罪,應以教育性懲戒為主,懲戒的目的是為了讓他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直接一棒子打死就不合理了。

其實,在我國古代就有這樣的傳統,如果一個人犯了錯,要先進行教化,實在沒招了才運用法律。清代康熙年間,河北有個縣令叫陸隴其,他對付小偷有自己的一套。每次抓到小偷,他都會語重心長地說:「人心都是肉長的,你為什麼做這種事呢?」小偷一般都會說:「沒辦法,家裡窮,我得吃飯呀!」這位縣令也不生氣,慢條斯理地講,想糊口不難,現在比較好的辦法就是織布,而且本錢也不大。於是,這位縣令就讓小偷在縣衙里學織布,什麼時候學會了就放他們出去,並且臨走還送給他們織布的本錢。大部分小偷能夠改邪歸正,少部分第二次被逮住的,陸縣令會先打一頓板子,然後再讓他學織布,學會了再放出去。如果第3次逮住的話,陸縣令認為此人已經無藥可救了,先讓衙役拖著此人急走幾千步,然後給他一碗熱醋喝,等他喝到一半時,衙役在後面猛拍其背,這樣小偷就患上了終身難以治癒的咳嗽,他走到哪兒就咳到哪兒,咳嗽聲一到,人們就知道小偷來了。不過,陸縣令還會讓小偷織布,一直到死。

在上述王某的搶劫案中,王某有3次搶劫行為,是否應該按3次搶劫罪判刑呢?這顯然不合理。實際上這是王某在1次搶劫中的3起行為,王某屬於初犯而不是慣犯,我們應該給他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但搶劫罪的最低刑罰也是三年有期徒刑,從情理上來說,相對於王某的搶劫過程和結果,三年徒刑似乎還是太嚴厲。因此,在法庭上,法官鑒於實際情況,為了減輕對王某的處罰,翻遍法典找到一個可以模模糊糊套上去的罪名:尋釁滋事罪。法官認為,王某犯的是尋釁滋事罪不是搶劫罪,判他1年有期徒刑,緩期1年執行。

這個判決照顧了情理,卻於法無據,現代法治社會畢竟不同於古代社會,不應在法律之外尋找情理,一旦情理可以隨意繞過法律,那法律的威嚴又難以體現。看來,如何在法律和情理之間尋找平衡點,是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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