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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落的歐洲國家主權

媒體的報道被司法干預

1962年,英國的一些孕婦吃了一種叫瑟利德米的藥品,結果她們生下的全是畸形兒。這些畸形兒的親屬開始起訴賣葯的藥劑師,到1968年,有62起案例通過調解得到賠償,但賠償額偏低。還有266起案例沒有通過調解解決,一直到1972年,四年內法院都未予審理,而那些畸形兒已經在這個世上痛苦地生活十年了,一直沒有得到賠償。

出於正義感,《星期日泰晤士報》開始報道這個牽連廣泛的事件,希望通過輿論的壓力,促使法院儘快審理案件,讓那些可憐的畸形兒能夠獲得應得的賠償。

但《星期日泰晤士報》的做法卻引起了藥劑師的不滿,他們起訴《星期日泰晤士報》在「媒體審判」。因為根據英國法律規定,訴訟案尚未了結正在積極審理的時候,任何人不得發表評論,這樣容易影響法官、陪審員甚至老百姓產生偏見。應藥劑師們的請求,英國檢察總長向《星期日泰晤士報》發了一道禁令,要求他們不得再發表這類稿件。

《星期日泰晤士報》不服,認為他們有新聞自由,向上訴法院起訴。上訴法院的法官審理認為,當案件進行積極審理的時候,不允許媒體發表意見,以免影響公正審判,而本案4年不予審理,很顯然是一種消極迴避的態度。而且,當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即使案件正在積極審理,別人也有權利發表意見。所以上訴法院支持《星期日泰晤士報》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但上訴法院的判決被英國的上議院(相當於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其理由為「報紙不應該預先判斷那些尚未了結的案件」。

英國法律主權被消弱

《星期日泰晤士報》不服,把官司打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是根據《歐洲人權公約》於1959年成立的,旨在維護各締約國人民的權利。締約國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在人權法院起訴政府侵犯自己的權利。

歐洲人權法院以11票對9票的多數支持了《星期日泰晤士報》的要求,判決它有權發表有關瑟利德米案件的消息。《星期日泰晤士報》據此要求英國政府賠償損失,英國政府不同意,因為歐洲人權法院只是以微弱的優勢判決他們是錯誤的。歐洲人權法院駁斥了英國政府的理由,又以絕對優勢通過決議要求英國政府賠償《星期日泰晤士報》損失2萬多英鎊。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影響下,英國國會通過了新法律,並廢除了上議院的判決。

我們知道歐洲人權法院是維護歐洲人權的一個機構,而英國上議院是英國的最高法院,行使著英國的最高司法權,體現了英國的主權,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怎麼可能影響到英國的立法並最終廢除英國上議院的判決呢?人權與主權到底是什麼關係呢?

根據西方的理念,人權是天賦的,公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出讓,然後形成國家的主權。主權不能高於人權,尤其主權不能控制人權,反過來,人權可以制約主權,因為人權是公民的天賦權利中沒有出讓的部分,這部分權利是不能侵犯的。所以,在歐洲,如果哪個國家政府侵犯了民眾權利,歐洲人權法院就能責令其改正,這事實上意味著,歐洲各國的法律主權被削弱了。在《星期日泰晤士報》這個案例中,英國政府必須接受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修改國家法律,並廢除違背人權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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