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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制性、共享性、開放性構建世界一流大學聯盟

20世紀的世界高等教育發展史讓我們充分認識到:高等教育強國並非擁有幾所頂尖大學,而是擁有一個世界一流大學群體。美國常春藤聯盟(Ivy League)、英國羅素集團(The Russell Group)、德國理工大學聯盟(TU9)、澳大利亞八校聯盟(Go8)、加拿大G13大學聯盟(G13)等頂尖高校在戰略聯盟上的成功,是大學在高等教育場域尋求共識的重要表現,也是世界一流大學在「競爭與合作中謀共生」的符號化表徵和有效實踐。

國務院在《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中指出,「加強與世界一流大學和學術機構的實質性合作,有效融合國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高水平人才聯合培養和科學聯合攻關,積极參与或牽頭組織國際和區域性重大科學計劃和科學工程」。目前,世界一流大學「戰略聯盟」的方式主要表現為兩種:一是通過與同級別的大學結盟來抵抗威脅(bandwagoning);二是選擇與競爭對手締結同盟(balancing)。但無論何種形式,聯盟都強調多所大學作為一個集團的整體存在,其實質是擁有「異質性資源」的群體在系統內的資源交換和優勢互補。這不僅是現代頂尖大學群體可持續發展的先進理念,也體現出一流大學聯盟法制性、共享性與開放性的特徵,是我國建設世界一流大學戰略聯盟可資借鑒的關鍵因素。

有法可依:大學聯盟的制度保障

法治是促進教育公平最根本的保障。國際經驗表明,一個國家教育治理最根本的途徑就是依法治教。國家通過教育立法宏觀調控、制定規劃、評估督導、問責追責。大學聯盟作為一種新型的高等教育組織形式,要獲得長遠、健康、可持續性發展必須有法可依。

第一,從國家層面而言,應制定頒布有關高等教育聯盟組織的法律、規章或管理條例,以保護大學聯盟的合法地位,避免出現法律真空。

第二,聯盟高校需在民主協商基礎上制定大學聯盟章程,明確規定各機構職責、成員的准入與退出、資源共享、對外合作、財務決算、權益保障以及仲裁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議事規則,目的是凝練聯盟目標,明確聯盟價值和使命,劃定聯盟職權範圍,制定聯盟行動準則。如德國理工大學聯盟在2006年制定的《TU9章程》共分12章,從職能確立、組織結構、管理機制和財務決策四個方面界定了大學聯盟的組織性質、基本權利和義務關係,規定了聯盟內部的權力邊界和運行規則,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注重聯盟機構的法制化建設,如設置立法委員會作為聯盟常設機構、聘請法學專家和一定數量的律師組成法律顧問委員會、成立法律事務辦公室等;也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聘請一定數量的法律專業人士作為法律助理,協助處理大學聯盟的相關法律工作,使其在大學聯盟決策和管理過程中發揮參謀、匡正和督導作用。聯盟法制化在於保障各高校在制定、修改聯盟章程以及審核、通過、補充公共開支等方面有權提出質疑,並對有關聯盟合同、改革方案以及管理措施等方面進行合法性評估。更重要的是,還要針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進行嚴格問責、追責。

異質性資源共享:大學聯盟的合作基礎

世界一流大學聯盟的合作基礎在於「異質性資源共享」。所謂異質性資源,表現為有價值性、稀缺性、難以模仿性和不可替代性,從而構成競爭優勢的內生來源和創生動力。「共享」的目標之一是彌補大學原有薄弱點並強化自身特色,固本拓新、強基築峰,以校本優勢形成個性化差異,取長補短,錯位競爭,培育具有較強生命力和較高穩定性的核心競爭元素,建設優質教育資源共享體系和輻射半徑,成為大學發展的持久動力和獨特資源。

首先,大學聯盟作為「共享經濟」中的一種國際教育組織形式,應具備開放性視野,不只局限於同類型、同水平的高校,而應突破限制,尋求與不同類型、不同特色高校之間的多方位合作,使聯盟內部既有差異又有互補、既有合作又有競爭,以不同的方式付出和受益,共同獲得「教育紅利」。如南京大學與浙江大學加入世界大學聯盟(Worldwide University Network)、北京大學加入國際研究型大學聯盟(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Research Universities)等。

其次,利用聯盟共享的大數據平台,建立學科專業預警機制。共享可以促進高校信息流動,提高高校資源的循環效率,滿足人們受教育的需要。各高校可根據聯盟內部提供的相關數據,對新辦專業、布點較多專業公布報考率、錄取率、就業率、深造率等,作為未來招生計劃、專業設置的重要依據,從而避免因重複建設造成某一學科或專業規模化增長,最終導致聯盟內部的「同質化」。

最後,聯盟通過資源整合聚焦重點和優勢,壓縮千篇一律的「高原」,多建獨樹一幟的「高峰」。尤其是建設與社會需求相匹配的學科專業群,培養關係國計民生、經濟社會發展的緊缺型人才。推進實施戰略新興產業人才、卓越工程師、卓越法治人才、卓越醫師、卓越農林人才等精英培養計劃,打造聯盟特色品牌和集群兵團優勢。

投資回報體系共享:大學聯盟的增殖需求

財政經費是大學聯盟運行的現實驅動,科學合理的經費投入體系能形成政府、社會和高校三位一體的聯盟投資回報體系。從政府支持政策看,一是設立專項基金,如聯盟科研基金、國家委託基金以及人才交流基金等。二是通過融資租賃為高科技產品的孵化(如高校眾創空間、創新科技園等)提供校際設備租用、場地租用、國家貸款等創業支持。對於那些曾經獲得過創業基金、國家資助等扶持,如今發展壯大並擁有一定資金和技術實力的團體,鼓勵其通過再回饋機制,如租借技術設備、進行技術指導、提供模擬基地、項目投資等途徑,建設回饋接續平台。三是讓大學聯盟享受稅收優惠,對於聯盟內各高校為國家、社會提供技術服務的收入,給予與孵化器相同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社會參與角度看,聯盟可通過搭建科研推介平台獲取社會支持:一是以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如知識專利開發、技術轉讓、推介技術需求等)尋求投資機會和啟動資助;二是通過與企業簽訂合作協議、舉辦項目對接會、提供針對性指導和專業諮詢,開展線上線下深度融合、複合運行的技術交易,形成「科技驅動」的創新環境,推動聯盟高校與國家科技開發和社會推廣應用的實質性合作。

開放、規範的監管機制:大學聯盟的專業評估

優質、穩定的一流大學聯盟不僅需要學術交流和國際合作,更需要建立一套開放、完整的組織架構和專業的質量監管體系。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專業評估理念,構建「國家戰略引導、聯盟共同推進、專業機構具體運行、師生全員參與」的第三方監管體系。

高校聯盟「董事會」發揮頂層設計作用,以國家戰略和社會需求為導向,為聯盟制定中、長期戰略規劃和分階段任務;以各校分管校長為主的執行委員會負責聯盟日常運轉、溝通交流和外部協商;同時由各校學術委員會組成聯盟質量監管體系,對聯盟未來發展方向、重點合作項目以及重大教學改革等事項,開展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控性的專業論證和評估。定期由專人或第三方監管團隊對聯盟項目質量進行中期考核、監測分析、跟蹤管理以及意見反饋,為後續合作與決策提供實踐依據。實現將第三方監管與教育信息化、互聯網、「微媒體」「自媒體」等結合起來,有效提高聯盟管理工作的開放性、高效性、透明性和協調性。就此而言,一個開放、規範、嚴格、高效的監管機制在戰略布局、研究方案及交流合作等方面幫助聯盟及時診斷並予以修正,最終實現「共生、共建、共贏、共榮」的聯盟目標。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戰略聯盟:世界一流大學群體發展的共生機制研究」(CIA150185)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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