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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涉「港股通」證券犯罪案件一審宣判:一被告被罰二億四千萬元

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全國首例涉「港股通」證券犯罪案件,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某、王某有期徒刑九年,罰金人民幣二億四千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二萬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查明:

2017年5月11日,時任某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總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獲悉A上市公司籌劃收購香港B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於次日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買入A上市公司股票共計14.46萬股,又在同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復牌次日)全部賣出,成交總額人民幣90萬餘元(以下所涉幣種均為人民幣),共計獲利13萬餘元。

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分別將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兩個內幕信息標的股票泄露給被告人王某。王某使用本人證券賬戶買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萬股,後於同年7月27日全部賣出,成交總額147萬餘元,獲利32萬餘元;又使用開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親的證券賬戶買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計6.55萬股,後於同年7月10日全部賣出,成交總額404萬餘元,獲利139萬餘元。至此,王某共計獲利171萬餘元。

同年5月12日至15日間,被告人桑某將本案內幕信息標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給被告人陳某。5月15日至7月7日間,陳某開通其控制的他人證券賬戶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資4,700萬元,使用14個私募基金賬戶和22個自然人賬戶,買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計752.75萬股,成交總額3.41億餘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間部分賣出,共計獲利1.2億餘元(含浮盈)。同年7月,陳某將500萬元現金交付給桑某,還為掩蓋內幕交易事實而自行製作了虛假的投研日誌和要求公司交易員統一口徑。

上海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桑某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既自行內幕交易,又將內幕信息泄露給被告人陳某、王某,導致兩人均從事相關內幕交易行為,故桑某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陳某和王某構成內幕交易罪,均屬情節特別嚴重。桑某始終否認主要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差,且無退贓;陳某逃避偵查,到案後始終拒不認罪,且無退贓,均應依法予以嚴懲。王某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認罪悔罪、自願繳納違法所得和罰金,依法予以減輕處罰。為嚴厲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凈化資本市場環境,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和各名被告人的具體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桑某、陳某均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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