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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使用「戒尺」要防範三種風險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胡仙芝)6月21日,《新華每日電訊》刊載題為《教師使用「戒尺」要防範三種風險》的評論。

「教鞭」和「戒尺」曾是古代教師必備的工具,和教師這個古老職業一樣歷史悠久。既然說「教不嚴,師之惰」,必要的懲戒理應是教師行教的必要手段。然而,一些教師在使用「戒尺」時卻很困惑,有些地方立法賦予教師們「管教權」,教師們卻表示「你敢給,我可不敢接」。

從組織行為學角度看,教鞭和戒尺是一種負激勵的工具。「操作條件反射理論」認為,人會根據一定的行為後果來修正和調整自己的行為。教育和管理的過程,就是根據一些行為後果預測來決定「強化」或「弱化」被管理者的行為。其中,獎勵是正強化的激勵手段,而懲戒是一種對消極行為採取的警戒性措施。

教育學本身也是對人的行為進行積極激勵和消極懲戒的一門學問。要確保良好的教育秩序,達成期望中的教育成果,必要的激勵措施和懲戒措施都必不可少。那麼,如何才能準確有效地使用好獎懲措施,真正實現「教書育人」?那就需要認真研究「戒尺」使用的風險管理問題。

使用「戒尺」,行使「懲戒性」管教權,需要加強防範以下三種風險。

一是防範「戒尺」使用的法律風險。公民權利保護的發展,把教育推向了法治軌道,教育法治化最重要的標誌就是禁止一些以人身權利作為代價的管教措施。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一些地方性法規也規定了相關細則。教育法治要求我們,現代教育的管教權必須是在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基礎上的文明管教方式,不能肆意濫用,更不能隨意侵犯學生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

二要防範「戒尺」使用的邊界風險。在組織激勵學中,正激勵往往能對管理對象帶來激勵效果,而負激勵的使用則有嚴格限制,因為它在某種意義上會抑制管理對象的心理動機,影響管理對象的積極性。也即,處罰性的措施只在有確定的錯誤事實、嚴重的消極後果、教育無效的錯誤態度以及沒有其他有效的替代性教育措施的條件下,才能合法合理地使用,並且要確保「戒尺」的使用不會產生偏差,不會導致其他不必要的後果。「戒尺」的使用要有嚴格的程序、條件和監督,還要為學生保留相應的申訴救濟權利和渠道等。

三要防範「戒尺」使用的道德風險。教育社會化、大眾化潮流中,教師的道德義務和責任相對凸顯,人們對教師的職業期待比較高。「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教育主管部門也對教師做出了職業規範,要求教師主動承擔教書育人責任,對學生的錯誤及時有效地進行批評,採取合理合法有效的方法對其不當行為進行批評教育,並及時獎勵其積極向上的行為,建立與學生良好的互動關係,盡量在不多使用「戒尺」的情況下把學生的行為導入到自覺守法守規守紀的健康軌道上來。而那些明哲保身的所謂「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的言論和行為,其實是一種逃避教師責任、對學生管教不嚴不力不用心的偷懶瀆職行為,雖然有效規避了風險,但也應受到道德輿論譴責。

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根據權責相統一的原理,必要的批評教育和管教權必須得到保證。但這不意味著「戒尺」可以高高舉著,可以隨意行使,「戒尺」的使用必須注意明晰的界限,要在區分錯與非錯、尊重學生的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前提下,在確保教師行教的善意初心的前提下,科學有效地使用「戒尺」,以此確保「戒尺」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獎勵和懲戒等教育工具組合使用,才能保障學生的健康成長,維護良好的教學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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