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益達附體?老外獲刑15年,不服判決上訴,法官重審:死刑!
國外論壇曾有一個老外發帖,問:「第一次去中國玩,需要注意什麼?」帖子下面有很多回答,無一例外的都告訴他:「千萬別帶毒品!」
我國對待毒品犯罪,採取的是零容忍政策,只要販賣海洛因超過50克,甭管你是馬仔還是大哥,判死刑幾乎是板上釘釘,法不責眾在這裡不適用,就算是團伙幾十人,該槍斃還是槍斃。所以,世界上最危險的四件事,就是:「在俄國禁酒,在墨西哥緝毒,在美國逃稅,在中國販毒!」
可是偏偏有人不信,非要往槍口上撞,說的就是今天的主角,加拿大人羅伯特·謝倫伯格。此人在加拿大就不老實,曾因販毒被抓,已經做了2年牢,是個有案底的傢伙。出獄之後死性不改,還想著販毒賺大錢,結果栽在了我國警方手裡。
2014年10月中旬,羅伯特·謝倫伯格與國際販毒組織合作,準備將222包冰毒藏匿在輪胎內膽中,通過集裝箱走私到澳大利亞。但販毒活動被中國翻譯許某察覺,向公安機關報案。
12月1日凌晨,羅伯特·謝倫伯格察覺情況有異,準備從大連坐飛機逃往泰國,飛機經停廣州時被警方逮捕。222包冰毒也被查獲,一共222.035公斤。
人贓俱獲,證據確鑿,犯罪事實清楚,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這麼大的毒品走私案,妥妥的判個死刑。但一審宣判的結果,只判處羅伯特·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15萬,驅逐出境。
對於這樣一個結果,羅伯特·謝倫伯格表示不服,他要上訴,結果成功的為自己爭取一個死刑!
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院公開審理這一起販毒案,檢察員提出,被告羅伯特·謝倫伯格很可能是國際販毒組織的重要成員,在販毒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一審法院認定其是從犯,且犯罪未遂,判罰過輕,建議重新審判。
2019年1月14日,大連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宣判,被告謝倫伯格犯有走私毒品罪,系主犯,且犯罪既遂。按照他的犯罪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死刑。
有人質疑,不是說好的「上訴不加刑」么?這咋上訴之後,15年變成了死刑呢?其實很簡單,謝倫伯格案不是二審,而是重審,在重審過程中,又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這才判處他死刑,並不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
話說回來,這還得怪他的律師。當初一審時,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表公訴意見,就曾明確提出:「一審認定事實存在錯誤,從輕判決存在錯誤,應認定謝倫伯格是『主犯且既遂』。「這句話啥意思,就是要判處謝倫伯格死刑啊!
可惜謝倫伯格的律師沒聽明白,此時要撤回上訴,等一審判決生效,謝倫伯格蹲個15年也就完了,可他們偏偏要死撐到底,最終換來個死刑。這律師的本事,跟「律政先鋒張益達」有的一拼呀!
張益達:在我的據理力爭之下,罰款全免,改判我方20年有期徒刑
文末,說一個有意思的冷知識:如果把1克海洛因混到200克奶粉里,算201克海洛因哦!因為底料會計入總重,別以為自己量不大,就不當回事,小心一時手賤小命不保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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