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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實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取得了哪些顯著的成果?

吏治是封建時代最主要的社會矛盾之一,官員貪腐也是歷代統治者無法攻克的難題。在反腐的力度上,明太祖朱元璋和清世宗雍正都取得了不錯的成就,但在本質上也有很大的區別。朱元璋是以法律和道德來約束官員,而雍正是在源頭上動心思。顯然,雍正的措施更勝一籌。

一道奏摺讓雍正下定決心實行改革

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初九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齡上了一道關於整頓地方耗羨的奏摺。他建議將山西全省的耗羨全部題解歸公,同時發給各級官吏養廉銀。而在此不久,山西巡撫諾敏也上過類似的摺子。這足以說明山西耗羨問題已經十分嚴重。

事實上,不僅是山西,全國各省的情況都差不多,這也是雍正即位後苦思冥想而又理不出頭緒的一個現實難題。那麼,什麼是「耗羨」呢?

封建時代,官府向百姓收稅,起初是實物,大多為粟米、布絲等。按照規定,這些實物必須是百姓自行運至官府。自張居正實行一條鞭法以後,改實物為銀兩。於是便在正稅之外增加了「耗羨」,也稱「羨餘」,這是一種附加稅,用來彌補正稅的不足。

「耗羨」的名目繁多,有手續費、雜費以及保管運輸費等,但佔比最大的還是「火耗」。由於百姓所交的銀兩大多是碎銀,而解到藩庫的銀兩必須是重量相等,成色一致的銀錠。所以,州縣官就要將碎銀重新熔鑄,在熔鑄過程中會有損耗,稱為「熔銷折耗」。

為此,官府便向百姓額外收取一些銀兩用來補償損耗。正常情況下,這種損耗收取的標準為十分之一,稱「加一耗」,最多的不過十分之二。但問題也隨之而來,因為朝廷沒有在法律層面規定火耗的徵收標準,這就給各地官吏提供了營私舞弊、假公濟私的空間。

這種私定火耗標準的惡習在康熙年間已經十分離譜,離譜到了什麼程度呢?監察御史李發甲曾說:「每歲民間正項錢糧一兩,官府派至三兩、四兩、五六兩以至十兩的。致使百姓不苦於正額之有定,而苦於雜派之無窮。」

康熙皇帝居廟堂之高,但對於徵收火耗的弊端卻了如指掌。向來以寬仁主政的康熙帝並沒有進行制止,他認為地方官私征私用,是地方上的私事,應該給予這種自主權。這种放任自流導致了康熙晚年官場腐敗滋生而一發不可收拾。

雍正即位後,在上諭中說:「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民脂民膏,何堪酷剝,至州縣差役,巧立名目,恣其苛派,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

如今,高成齡、諾敏建議在山西實行改革,將所征耗羨銀兩,全部上交布政司,一部分用來抵消虧空,一部分發給各級官員用作養廉銀。以此來補助官吏的生活和辦公費用,目的是讓他們保持廉潔。

以耗羨彌補虧空並代替陋規,這是一個現實主義的辦法,既可以糾正歷史遺留問題,又能防範新的弊端。耗羨歸公,把地方官員暗中無節制的苛取,變成國家公開的有限量的徵收,財政透明化,這算是一個巨大的進步。雍正為此說:「實行養廉銀制度的好處是『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無偏多偏少之弊,無苛索橫征之憂,實在是通達權變之善策。」

那麼,這筆發給各級官吏的補助為何稱為「養廉銀」呢?

這裡就不得不提一下清朝職官俸祿問題。清沿明制,實行低薪制,官員的正俸是非常少的。如正一品官年俸為180兩;正二品年俸155兩;正三品年俸130兩;正四品年俸105兩;正五品年俸80兩;正六品年俸60兩;正七品年俸45兩,此外還有祿米若干。

不難看出,官員的俸祿實在是太低了,既不能養家糊口,也不敷日常所需。各級官吏必然要以種種方式去弄錢,而最方便、最快捷的辦法就是以權易錢,借公事之名,向下級官員勒索陋規,基層官員便將黑手伸向百姓,如此便形成了一個灰色利益鏈。

因此,雍正實行火耗歸公後,便將發放給官員的這些銀兩稱之為「養廉銀」,顧名思義,就是要讓地方各級官員們以高薪養廉。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引起了強烈反對,雍正又會採取哪些雷霆手段呢?

雍正二年九月,雍正帝在山西、河南率先試點。然後就全國實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的問題,讓六部九卿會議具奏。儘管大臣們認為這項制度是可行的,但這項改革嚴重地觸犯了他們的切身利益,很多人提出了反對意見。

從根本上說,對於大部分官僚而言,做官的目的就是求財。做事與收錢,是分而又合的一體兩面,實行耗羨歸公勢必會阻斷他們的財路,他們豈能同意?於是便以種種借口和理由加以反對和阻撓。

六部九卿的反對意見很快發到了山西,巡撫諾敏感到壓力很大。他又聯合布政使高成齡上了一道長篇奏摺,指出了推行火耗歸公的急迫性。並公然指責:

「九卿所說貌似公允,光明正大,好像是既不增加百姓負擔,又讓州縣滿意,似乎是兩面兼顧。其實是徒有虛名,說得好聽而已。如果按照他們的意見辦事,就只是能維持舊日的弊端,聽任地方官吏狂征濫派,既不講官吏法規,又不顧小民疾苦。」

雍正讀到這份奏摺後,大為讚賞,批示道:

「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九卿、詹事、科道,平心靜氣,秉公執政,確議具奏。若懷挾私意,以及任性尚氣,淆亂是非者,必有一二獲罪之人也。須各出己見,明白指陳利弊,毋稍游移,倘不能劃一定議,兩議三議皆可。」

雍正的態度已經很明確了,但反對耗羨歸公的人仍然不在少數,而且在朝野內外都引起了不小的震動。這時的雍正就不能不痛下決心,乾綱獨斷了。他發出上諭,批評持反對意見的大臣,分析了實行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的必要性。並毅然決然地將耗羨歸公的政策通行於天下。

耗羨歸公和養廉銀制度實行後,取得了怎樣的效果呢?

耗羨歸公後,各省大小官員的養廉銀數額按照官職高低,事務繁簡,地方不同和耗羨多少等標準,逐漸確定下來。基本的情況是:總督2萬兩左右,巡撫15000兩左右,布政使1萬兩左右,按察使8000兩左右,道府5000兩左右,州縣一二千兩。當然也有特例,比如有首倡之功的山西巡撫諾敏的養廉銀就高達31700兩,河南巡撫田文鏡的養廉銀也高達28900兩。

當官發財這是傳統官僚集團的基本訴求,像朱元璋那樣既不提高官員待遇,又以法律和道德來進行打壓約束的辦法顯然是收不到實效的。換句話說,要求全國的官吏都大公無私顯然是過於理想化了。

雍正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極力推行養廉銀制度,將官場中的那些陋規轉變為合法的收入,這樣就讓官吏盤剝百姓的事情減少到最低,吏治也大為澄清。

從實際情況來看,雍正把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作為整頓吏治和財政的突破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十年之後,即雍正十二年,他也不無得意地說:「自行此法以來,吏治稍得澄清,小民免於擾累,此中利益乃天下所共見。」

因此後世在評價雍正一朝吏治的時候,就有「雍正朝無清官」之說,因為當時官吏都小心謹慎,不敢大肆貪污,人人都成了清官,也就無所謂清官了。

此外,推行火耗歸公也給財政帶來了巨大的收益。山東、山西、河南等省的財政虧空幾年內就全部補完了,並有70多萬兩的盈餘,戶部存銀康熙末年時只有800萬兩,而到雍正末年卻有6000萬兩之多。直到現在,很多學者對雍正實行的火耗歸公和養廉銀制度都有很高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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