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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為科創板運行營造法制環境

於資本市場而言,近期最受關注的莫過於科創板開板。隨著首批科創板新股上市在即,保障科創板穩定運行的相關制度建設正加速推進,包括備受關注的法制環境。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針對科創板系列改革創新舉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為科創板改革「撐腰」。

需要說明的是,作為資本市場的重大增量改革,科創板試行了眾多創新性的制度安排,且推進速度超過市場預期,這就決定了科創板初期運行中可能會遭遇一些「問題」。建設好一個新的市場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需要一些重大制度規則的完善來保駕護航。無疑,法律環境的改善最為迫切,在一個法律法規健全的環境下,資本市場發揮作用更加充分。

歷次對於資本市場法制建設呼籲最多的,大概要數提高違法成本。的確,違法成本偏低已讓資本市場成為相關經濟犯罪的溫床。按照現行1998年審議通過的《證券法》,很多嚴重違法行為的「頂格」處罰僅僅60萬元,如《證券法》對虛假陳述的行政罰款僅為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很明顯,如今的A股市場,這樣的處罰標準根本談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有效懲戒。

這個問題在科創板更為嚴峻,因為科創板實施註冊制,在新股發行環節,監管層主要審核擬上市企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而非其真實性。也就是說,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欺詐上市變得更為容易。在事前監管減少後,事中事後監管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因此有必要提高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在財務造假、欺詐上市等行為的違法成本。

此次最高法《意見》也重點提及提高科創板市場違法成本,將主要從構建多維度打擊證券犯罪機制和強化違法違規市場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兩方面發力。規定對於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註冊,以及發行審核、註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而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內幕交易等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

事實上,在實施註冊制的成熟資本市場,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違法成本非常高,足以震懾那些以身試法者。如美國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要高得多,《薩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規定,故意進行證券欺詐的犯罪最高可判處25年監禁,對犯有欺詐罪的個人和公司的罰金最高分別可達500萬美元和2500萬美元。眾所周知的安然公司,就因造假被美國證監會罰款5億美元,公司宣告破產,審計機構安達信也因配合作假而破產。

對標成熟資本市場的科創板,能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直接影響股民信心和預期,同樣至關重要。

根據規定,科創板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但由此產生的成本不應該由投資者來買單,即上市公司不能「一退了之」。因此,在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追究機制同時,還應同步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尤其是亟待落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配套機制。

有鑒於此,此番最高法提出了降低投資者訴訟成本和引入集體訴訟制度等改革舉措,且為了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專門提出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科創板訴訟。目前來看,集體訴訟制度是全球範圍內最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未來在科創板有效實施後,A股市場亦可考慮引入。

總體而言,科創板的系列制度設計是市場化的,有助於資源的有效配置,但也給了違法者更多的空間,通過提高違法成本等舉措完善法制環境,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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