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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標準: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技術條件

木工機用刀具安全技術條件

JB 6113—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械電子工業部1992—05—16批准1993—01—01實施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木工機用刀具的安全技術條件。內容包括:一般要求、鋸切刀具的要求、銑削刀具和刨刀的要求、鑽削刀具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切削加工木材、人造板、塑料、有色金屬以及類似材料的機用刀具(以下簡稱刀具)。

2引用標準

GB 3098.1緊固件機械性能螺栓、螺釘和螺柱

GB 9060木工帶鋸條

GB 9239剛性轉子平衡品質許用不平衡的確定

GB/T 15373木工圓鋸片

JB 3380木工平刨床的結構安全標準

JB 5727單面木工壓刨床結構安全

3一般要求

3.1刀具除應符合本標準規定外,還應符合各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

3.2刀具的結構除切削部分外,不應有構成危險源的銳角、銳邊和其他不規則的表面。

3.3刀具的結構應保證與機床和可更換調整的零件(刀片)連接可靠,裝拆調整方便。

3.4刀具結構應保證排屑通暢自如,容屑槽設計應合理,各處轉折應設計過渡圓弧。

3.5刀具在使用前不允許有裂紋以及影響使用安全的其他缺陷。

3.6刀齒(或鋸齒)焊接或粘接的刀具,其焊接或粘接強度必須進行剪切試驗,剪切強度不得小於120 MPa。

3.7刀具在正常工作應力狀態下和按設計規定的切削條件和期限內使用,應保證不產生裂紋、崩刃、卷刃、彎曲、掉齒、折斷等影響安全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3.8旋轉運動的刀具必須進行靜平衡或動平衡檢驗。刀具寬度與直徑之比小於0.2的盤狀刀具,一般只需進行靜平衡;圓柱形刀具或寬度與直徑之比等於或大於0.2的盤狀刀具應進行動平衡。

3.9刀具的殘餘不平衡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若無規定時,動平衡的精度等級應符合GB 9239中規定的6.3級;允許的靜不平衡量應按表1的規定。

表1

3.10裝配式刀具的平衡應將刀片及裝夾零件組裝好後進行。

3.11對於切削量不均勻,衝擊大的旋轉運動的刀具,應有限制切屑厚度的結構。

3.12刀具結構應保證刃磨方便,經多次刃磨後切削部分的主要參數應能保持基本不變。

3.13靠螺栓或螺釘夾緊的裝配式刀具,其螺栓(釘)的預緊力應按設計的要求進行預緊。並應在有關資料中加以說明。

3.14刀具必須按有關產品標準進行切削性能試驗,試驗後的刀具不應有明顯的磨鈍、崩刃、裂紋,並能繼續使用。

3.15用於手動進料的主切削刀具不允許順切削。

3.16出廠的刀具(需在用戶中修整的刀具除外)必須是銳利的。經使用磨鈍後,應及時修磨,其磨損極限應按有關標準規定,必要時生產廠家應在技術文件中加以說明。

3.17刀具的材料應能滿足加工對象的要求,並應符合有關產品標準規定。

3.18刀具上的標誌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旋轉運動的刀具應標誌有永久性的許用的最大工作轉速,鑽頭和直徑小於16mm以下的柄式銑刀允許不標誌最大工作轉速。

4鋸切刀具的要求

4.1木工圓鋸片

4.1.1圓鋸片的齒形、齒數和角度參數應滿足切削條件的要求。

4.1.2圓鋸片必須有鋸料,並經過刃磨,大於300mm的鋸片一般需經適張度處理後方可使用,生產廠家應盡量為用戶提供修整好的鋸片。

4.1.3圓鋸片的材質、硬度及製造精度應符合GB/T 15373的規定。

4.1.4圓鋸片上必須標誌有允許的最大工作轉速。推薦圓鋸片的最大切削速度為60m/s。與此相對應的各種規格的鋸片最大工作轉速見表2。

表2

4.2木工硬質合金圓鋸片

4.2.1鋸片的鋸盤和鋸齒材料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2.2直徑大於或等於300mm的鋸片,鋸盤一般應進行適張度處理。

4.2.3鋸片上應標誌有最大工作轉速。根據加工對象的不同,推薦鋸片的最大切削速度按表3。

表3

4.3木工帶鋸條

4.3.1鋸條的材質、硬度、抗拉強度應符合GB 9060的規定。

4.3.2出廠的鋸條最小長度不應小於一根鋸條的長度。各種規格寬度的鋸條所需最小長度按GB 9060表1規定。

4.3.3鋸條的厚度與帶鋸機鋸輪的直徑應相匹配,生產廠家應為用戶提供有關說明資料。推薦不同規格的鋸輪直徑所配用的鋸條厚度見表4。

表4 mm

4.3.4以修整好供應的鋸條,其焊接接頭與焊縫強度必須符合有關修鋸技術要求。

5銑削刀具和刨刀的要求

5.1銑刀的結構設計應合理,並能滿足切削條件的要求。

5.2銑刀的內孔直徑d與支承端面直徑d1的最小尺寸推薦按表5和圖1。

表5 mm

5.3銑刀支承端面的端面圓跳動公差和兩端面平行度公差為0.02mm,內孔直徑公差為H7,見圖1。

5.4旋轉運動的銑削刀具(木工刨床上用的刨刀軸除外)允許的最大工作轉速推薦按表6規定。

表6

5.5木工平刨床和木工壓刨床上使用的刨刀軸,最大工作轉速為6 500r/min2。

5.6銑削刀具的刀片夾緊固定應能夠克服由於離心作用而被甩出。切削寬度與直徑之比小於3的旋轉運動的刀具,刀片上的緊固槽應採用不通口或刀片應製成鋸齒形(如圖2)以及其他的安全結構形式以防止飛刀。

5.7刀片的最小夾緊寬度占不應小於15 mm(如圖3)。

5.8可調的裝配式刀具,刀片的最大伸出量t和刀片的最小厚度H以及刀片的最小寬度B的尺寸推薦按表7和圖3。

表7 mm

5.9刀片夾緊螺栓(釘)的機械性能應達到GB 3098.1中8.8級。

5.10同一刀具上,刀片的夾緊螺栓(釘)應是互換的,在刀體上的分布應均衡,擰緊應均勻,擰人深度最少不得少於5個導程。裝配及鎖緊必須由專人用專用工具進行。

5.11同一刀具上的刀片應成組選配,同一組的刀片質量差不允許超過2 g,並應有明顯的標誌。

5.12刀片、壓刀條與刀體緊固後其結合面應用0.02的塞尺不得插入。

5.13裝刀槽要加工成上底在外,下底靠近圓心的梯形槽並盡量採用封閉型或半封閉型。

5.14手動進給的刀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a.刀體應為圓柱形或圓盤形,刨床上使用的刀體不允許採用方形或菱形;

b.刀片在徑向的最大伸出量不得大於1.1 mm,同一把刀片兩端及各把刀片之間在兩端的徑向伸出量之差不得大於0.05 mm;

c.刀具的最大容屑槽寬度S應盡量的窄小,S與切削圓直徑D的關係推薦按表8和圖4。

表8 mm

5.15自動進給的刀具,刀片的徑向最大伸出量按表7的規定。

5.16木工平刨床上使用的刨刀軸應符合JB 3380的規定。木工壓刨床上使用的刨刀軸應符合JB 5727的規定。

6鑽削刀具的要求

6.1鑽削刀具切削部分的角度和尺寸參數應符合鑽削條件的要求。

6.2鑽削刀具的材料、硬度及製造精度應符合各產品標準的規定。

6.3鑽削刀具的結構應保證鑽削時切屑能自如地分離,並隨其形成及時地排出孔外。

6.4鑽削刀具的切削速度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超過6m/s。對於切削速度大於6m/s時,應用所允許的最大工作轉速進行切削試驗,試驗時間一般不得少於5mm。試驗後的刀具,不應有明顯的變形、裂紋、崩刃等影響使用安全的缺陷,並能繼續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木工機床與刀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由福州木工機床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德通、鄭宗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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