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場埋屍案」校長被查,消解網友質疑
新晃一中「操場埋屍案」有了重大進展:湖南省懷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經DNA檢驗鑒定,確認挖出的屍骸為鄧世平。新晃縣紀委監委已對新晃一中原校長黃炳松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相關多名犯罪嫌疑人也已被抓獲。
而在昨天稍早些時候,上游新聞記者撥打了黃炳松的電話。黃在電話中表示,自己正在買菜,自由並未受限。
案發以來,「黃校長」的相關信息一直很受關注。6月2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湖南懷化新晃警方證實,前任校長黃炳松已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新晃縣委一位主要領導對媒體表示:杜少平是黃炳松的外甥,黃炳松現居深圳,已被監視居住,他是「案件的關鍵人」,目前不能叫嫌疑人。這個蹊蹺的「案件關鍵人」說法剛出現沒多久,「黃校長」就表示自己人身自由未受限。這引起不少網友質疑,黃炳松為什麼仍能如此逍遙?且給出「充分」理由:
首先,《刑事訴訟法》里根本就沒有「案件關鍵人」這個說法。「監視居住」是與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並列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黃校長」不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要對他採取「監視居住」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那麼他肯定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這是基本的法律邏輯。
而且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的強制措施。新晃縣委相關負責人既然稱,黃炳松已經被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為什麼他又能出來買菜?且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等情況,那麼「黃校長」究竟適用的是哪一條?
其次,6月20日鄧世平老師的遺骸剛剛被兇手指認從操場上挖出,案件進入了東窗爆發期。16年前的積案,很多客觀證據已經湮滅,案件高度依賴於當事人之間的主觀供述與客觀證據線索形成證據鏈,以確定事實,從而定罪量刑。
這個時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口徑一致」,否則就會妨礙案件的偵破,失去一些案件的線索,這是最基本的刑偵常識。
黃炳松既是被害的鄧老師的頂頭上司,也是被舉報對象,還是涉黑團伙主犯杜少平的舅舅,對這起殺人案有明顯的犯罪嫌疑。
回應網友的質疑,需要以客觀事實說話。目前,DNA檢驗鑒定確認挖出的屍骸為鄧世平,新晃縣紀委監委也對黃炳松立案審查和監察調查。這正是相關部門對網友關切的有力回應。這說明,一旦證據確鑿,手上沾著鄧老師鮮血的人,一個也不能逃脫法律的嚴懲。
正如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懷化市委書記彭國甫明確表態的,「新官要理舊事,要深挖徹查」,相信接下來隨著調查的進一步深入,事實真相一定會浮出水面,相關犯罪嫌疑人也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新京報 沈彬(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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