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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場埋屍案」校長還在買菜?是否為嫌疑人該有說法

「操場埋屍案」校長還在買菜?是否為嫌疑人該有說法

同事憶操場埋屍案疑似被害人

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

「操場埋屍案」震驚全國,鄧世平老師已經化為森森白骨,而他當年的舉報對象、涉黑嫌犯杜少平的舅舅、時任新晃一中校長黃某某,還在外頭自由地買菜。

6月23日,上游新聞記者撥打了「黃校長」的電話。黃某某在電話中表示,自己正在買菜,自由並未受限。關於此案,他表示不方便說,一再要求記者直接聯繫縣委宣傳部。

案發至今,「黃校長」的相關信息一直相當混亂。6月20日,上游新聞記者從湖南懷化新晃警方證實,前任校長黃某某已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新晃縣縣委一位主要領導對媒體表示:杜少平是黃某某的外甥,黃某某現居深圳,已被監視居住,他是「案件的關鍵人」,目前不能叫嫌疑人。這個蹊蹺的「案件關鍵人」說法剛出現沒多久,「黃校長」就表示自己人身自由未受限。

面對這起萬眾關注的案件,權威信息發布需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不能藏著躲著,也不能自相矛盾,否則,會放大公眾對辦理該案件公正性的質疑,難以體現掃黑除惡的宗旨。

首先,《刑事訴訟法》里根本就沒有「案件關鍵人」這個說法。「監視居住」是與刑事拘留、取保候審並列的刑事強制措施,其作為刑事強制措施,適用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如果「黃校長」不是犯罪嫌疑人,為什麼要對他採取「監視居住」的刑事強制措施?如果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那麼他肯定就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這是基本的法律邏輯。

而且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的強制措施。新晃相關負責人既然稱,黃某某已經被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為什麼他又能出來買菜?且監視居住主要適用於「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等情況,那麼黃校長究竟適用的是哪一條?

其次,6月20日鄧世平老師的遺骸剛剛被兇手指認從操場上挖出,案件進入了東窗爆發期。16年前的積案,很多客觀證據已經湮滅,案件高度依賴於當事人之間的主觀供述與客觀證據線索形成證據鏈,以確定事實,從而定罪量刑。

這個時候就要防止犯罪嫌疑人之間相互串供,形成攻守同盟,「口徑一致」,否則就會妨礙案件的偵破,失去一些案件的線索,這是最基本的刑偵常識。況且,主犯杜少平目前並沒有完全承認自己曾謀害鄧某某,疑似鄧某某的遺骸系杜少平團伙成員交代。

黃某某既是被害的鄧老師的頂頭上司,也是被舉報對象,還是涉黑團伙主犯杜少平的舅舅,對這起殺人案有明顯的犯罪嫌疑。

當然,黃某某也適用無罪推定的原則,現在還不能指認他就是幕後元兇。但這和當地公安機關積極辦案、依法採取強制措施並不矛盾。

「新晃一中操場埋屍案」駭人聽聞。手上沾著鄧老師鮮血的人,一個也不能逃脫法律的嚴懲。湖南省政協副主席、懷化市委書記彭國甫明確表態「新官要理舊事,要深挖徹查」。但對於有著明顯犯罪嫌疑,也存在串供滅證危險的「黃校長」,到底有沒有被列為嫌疑人,有沒有被採取強制措施?這些問題也非常關鍵。

新京報 沈彬(媒體人)

編輯 楊林鑫 校對 盧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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