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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元明清土司制度的演變來看改土歸流

從秦漢至唐宋,朝廷在邊疆地區實行的基本上是羈縻制度,同時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又會將羈縻地區變為郡縣。羈縻制度的實質是間接管理,即朝廷不在邊疆地區設置正式的行政區劃,而委託當地首領進行治理。

土司制度比羈縻制度更進了一層,變間接治理為直接管轄,當然這一制度比起郡縣制還是有較大區別,但已經朝著正式行政制度的方向邁進一大步。再經過改土歸流,邊疆徹底納入朝廷的管轄範圍。

一、元代土司

元代有朝廷指派蒙古官員達魯花赤進駐各地,以便實現少數的蒙古人對廣大漢人的治理。同樣,在西南少數民族地區,也有達魯花赤與土官的聯合治理。

尤其在蒙古軍隊征服淮南地區以前,已經攻佔雲南,因此,由達魯花赤參與治理的土官組織還產生於元代各級地方政權建立之前。至元十一年,雲南行省平章政事賽典赤·贍思丁就以當地土酋信苴日為大理總管,在西南地區建立第一個土司總管府。

元代的土司制度較為複雜。原本在行省制度中,以宣慰司作為行省派出機構,管理遠離省會的郡縣,如同一個分省,其職權是:

「掌軍民之務,分道以總郡縣行省由政令則佈於下,郡縣有請則為達於省——《元史》」

在宣慰司管理的少數民族地區,其下還設有安撫司、宣撫司、招討司等機構,這三司都是正三品,只是配備的官員數目不同。後來所謂的「土司」,是因為安撫司、宣撫司、招討司所管理的少數民族地區,下屬有土路、府、縣的原因,而且此三司官員可以「參用其土人為之」。當然,少數邊疆地區的宣慰司也是土司的一種,但因為正式郡縣地區也有宣慰司,所以宣慰司並非全是土司,而安撫等三司則是名副其實的土司。

此外,宣慰司本身還因管理地區和事務的不同而有組織方面的區別,有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宣慰使司、宣慰使監管軍萬戶府等名目的差異。宣慰使司僅設置於內地,而另外兩者則有設置於邊疆地區,如雲南行省就設有大理金齒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曲靖宣慰使監管軍萬戶府等。

從官員的品級來看,安撫、宣撫、招討三司的級別與正式政區的路相當。在宣慰與安撫三司之下則設有路軍民總管府、路軍民府以及路、府、州、縣等土官組織。在這之下還設有更低級別的諸蠻夷長官司:

「西南夷諸溪洞各置長官司,秩如下州——《元史》」

長官司的達魯花赤、長官、副長官,是「參用其土人為之」,並非完全由流官擔任。以雲南為例,各級土司的層級結構如下:

元代土官可以做到比較高的職位,如信苴日在至元十八年時做到大理威楚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的高位。至於任職安撫使、宣撫使、長官、總管、土知府者數量更大。

二、明代土司

明代繼承了元代的土司制度,並更加完善。雖然皇帝已經改姓,但土官卻繼續存在。

「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明史》」

同時,有按照少數民族聚居地的大小設置土司衙門,即所謂「因其疆域,參唐制,分析其種落」。為了加強對土司的管理,朱元璋將土司分為武職土司與文職土司兩個系統,並以武職土司為主,上繫於各省都指揮使司,再達兵部;以文職土司為輔,屬各省布政使,再達吏部。

武職土司宣慰使司、安撫司、宣撫司、招討司、長官司與蠻夷長官司,其中的宣慰司在明代專為邊疆土著而設立,不設與內地正式郡縣;文職土司即軍民府、土州、土縣。

明代中期以後,文職土司的地位有所提升,可以管轄武職土司,如永昌軍民府就下轄三個長官司、四個安撫司。

出了文武兩種土司,明代還有衛所土司,因明代創建「都司—衛—所」的軍事制度,在邊疆和內地都有不設郡縣只設衛所的情形,在這些地區有時又是少數民族聚居地,於是設在這些地區的衛所就被稱為衛軍民指揮使司、軍民千戶所。這些衛所的官員也「參用土人」,任命為土指揮使、土千戶等。

武職土司衙門的長官和佐貳官員由土著首領擔任,品級較低的流官則負責經歷司,掌握該土司地區的戶口、田畝、錢糧賦稅和軍備狀況。而在文職的土司衙門中,不但經歷有流官負責,連管貳官員也有擔任。各省都司與布司就依靠這些流官控制土司。

明代的武職土司名目與元代土司基本相同,但土司官員的品級卻下降了二到五級不等:元代的宣慰使從二品,明代從三品;元代的安撫使、宣撫使、招討使都是正三品,而明代的宣撫使為從四品,安撫使與招討使則降為從五品,這明顯是加強朝廷權威的措施。

三、清代土司

清代土司制度基本上沿襲明代,所有土司機構基本上設置於順治、康熙兩朝。順治十五年下詔書:

「各處土司……凡未經歸順,今來投誠者,開具原管地方部落,准予照舊襲封——《清世祖實錄》」

同時,在清代還有新的少數民族首領歸附,產生新土司,比如康熙三十九年,貝和諾上疏請歸。除了從明代繼承舊職的各級土官千家左右外,清代新增土司700餘家。

雖然土司官員的職位世代相傳,但從元朝到清朝,承襲的規則逐漸嚴格與規範,體現了朝廷對土司的控制逐漸加強。元代土司官員承襲需要朝廷批准,否則就會問罪;明代確定了承襲人的範圍以及承襲原則。

清代承襲的規定更加嚴密,不僅規定承襲需按照宗支嫡庶次序,而且規定了承襲人的具體年齡,「土官子弟,年至十五,方可承襲」。承襲手續也複雜化:承襲人需將頂輩宗圖、親供、地方官並鄰封土司甘結以及原領號紙,詳報督撫,由督撫具題請襲。

四、改土歸流

土司制度的建立本就是一種權宜之計,是朝廷無力直接管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暫時性措施。

土司制度相比郡縣制,自然是一種落後的形態,在土司治下的人基本都是農奴或奴隸地位,土司地區的生產方式與生活方式也相對落後。土司治理,從實質上來看,是一種半割據狀態,與朝廷的集權很難兼容。因此,一旦條件具備,朝廷就會採取措施,將土司制度改為郡縣制,將土官改為流官,即改土歸流。

明朝中期,社會穩定,朝廷有了一定的實力,於是開始了改土歸流工作。改土歸流的理由一般是因土官犯法,或土官無後,或借口「不繫世襲」(承襲人不合法),因此,裁撤土司改任流官。

但改土歸流侵犯了土著首領的利益,必然招致激烈反抗。當鎮壓力量不足時,明朝又採取「眾建諸蠻」的措施,即將土司領域劃小,以削弱其反抗力量。比如,廣西的田州、思恩兩土司,勢力較大還經常挑事,明朝在平息他們的叛亂後,就將兩處的區域劃分成許多小區域,設立許多小土司,分而治之。

經過明朝中期開始的這些措施,土司的勢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清朝延續了明朝的改土歸流工作。

清軍在進入西南地區後,改土歸流就開始展開。如順治十六年,雲南元江土知府那嵩反抗清軍,被吳三桂平息,該府就被改為流官。

大規模的改土歸流是從雍正四年開始的,當時,清廷派遣鄂爾泰為雲貴總督,負責雲南、貴州、廣西的改土歸流工作。五年後,鄂爾泰完成此三省的改土歸流工作:

「自四年至九年,蠻悉改流,苗亦歸化。間有叛逆,旋即平定——《清史稿》」

乾隆初年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亂後,設置阿爾古廳、美諾廳,四川西北部土司也完成改土歸流。至此,除少數「有捍衛之勞,無悖叛之事」的土司有所保留外,大清疆域內的改土歸流工作基本完成。

改土歸流是大趨勢,對統一多名族國家的發展,對西南邊疆地區的鞏固,有不可低估的歷史意義。

參考文獻:《元史》《清史稿》《地方行政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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