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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用立法管住疫苗市場亂象

自去年長生生物「假疫苗」事件引發輿論嘩然之後,公眾對如何填補疫苗管理制度漏洞問題十分關注,一部專門的《疫苗管理法》應運而生。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6月25~29日在北京舉行,備受外界關注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將迎來三審,此前引發爭議的疫苗不良反應診斷標準,以及補償和賠償制度如何完善等問題,都有待在新的草案中進一步明確。

得益於現代醫學的發展,疫苗可以讓人們避免許多曾經致命的疾病,重要性不必贅言,各國也普遍強制要求兒童接種多種疫苗。近些年中國經濟飛速發展,民眾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疫苗也已走入廣大民眾生活之中。

不過,在疫苗取得巨大疾病防範作用的同時,近年也發生了一些造成不良影響的疫苗事件。從歷年的疫苗事件來看,不良反應主要有兩種,一是由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範接種過程中或接種後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另一種則是疫苗本身存在質量問題。

疫苗事件發生後,始作俑者及相關責任人員成為眾矢之的。部分企業和個人利欲熏心,為了牟利不顧接種疫苗兒童安危,也遭到了法律的嚴懲。而且,監管層還因此加大了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的懲罰力度,最高罰款增加至3000萬元,並完善了懲罰性賠償規定。

事實上,科學治理不僅要在事後「吃一塹長一智」,更體現在防患於未然。無論是藥品還是食品領域,從疫苗到奶粉,相關安全教訓可謂不少。對於那些與公共利益關切極大,容易引發系統性公共風險的行業,應該從立法到執法就應該提前築壩,夯實疫苗安全底線。因此,相比事後懲處,通過對疫苗管理專門立法加強事前事中監管,意義似乎更大,也更能堵住疫苗制度的漏洞。

從內容看,《疫苗管理法(草案)》對疫苗作了全生命周期的監管規定,監管環節覆蓋從研發到接種,監管對象包括疫苗廠商、流通企業和接種單位,監管部門為葯監局、工商部門和衛生部門。

而且,立法重點總結了歷次疫苗事件的疏漏之處。如其中一些條款強化疫苗上市後研究管理,編造生產記錄等嚴重違法行為將被責令停產,確保接種登記信息準確、可追溯等,都能從長春長生疫苗安全事件中找到「出處」。就此而言,立法的現實糾偏意義顯而易見。

同時,疫苗監管還將建立由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葯監局牽頭的疫苗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研究疫苗產業布局、行業規劃、生產流通、質量安全、供應儲備、預防接種、補償賠償等重大問題。意味著對疫苗行業的監管趨嚴,對疫苗企業的生產合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之所以要立法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監管」,因為只有「最嚴格監管」才能擰緊責任鏈條,才能匹配上疫苗的重要性。換句話說,「最嚴格監管」是對疫苗管理打得最好的「防疫針」。這樣才能防範各種「假疫苗」,讓不法分子不再能渾水摸魚,甚至敢拿公眾生命健康當兒戲。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疫苗領域最權威的規範性文件是2005年頒布、2016年修訂的第668號國務院令——《疫苗流通與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即將誕生的《疫苗管理法》無疑將成為疫苗領域最全的一部法律,將全面加強對疫苗從研發、生產、流通和使用全鏈條的監管,並進一步提升監管水平,保障產品質量、推動整個疫苗行業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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