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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觀察者不對稱

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也是參與者 - 觀察者偏見)解釋了在形成關於他人行為的歸因時所犯的錯誤(Jones&Nisbett 1971)。當人們判斷自己的行為並且他們是參與者時,他們更傾向於將他們的行為歸因於特定的情況而不是對他們的個性的概括。然而,當觀察者解釋另一個人(參與者)的行為時,他們更可能將這種行為歸因於參與者的整體傾向而不是情境因素。這種頻繁的錯誤表明了人們對行為評價的偏見(Miller&Norman 1975)。因為人們更好地了解影響他們自己決定的情境(外部)因素,他們更有可能看到自己的行為受到他們所處社會狀況的影響。但是,因為他們的行為的情境影響不太容易被他們所接受。觀察者,觀察者認為參與者的行為更多地受到參與者整體人格的影響。行為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是最終歸因錯誤的一個組成部分。有時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被定義為基本歸因錯誤[1],當人們傾向於把注意力集中在作為行為原因的內部,個人特徵或傾向而不是外在因素或情境影響時。[2] ]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傾向於在人們表達行為情感的情況下發生,例如第一次見面,相親,在超市購物等......(Jones&Nisbett,1972)。根據Jhonson和Sheldon(1993)的研究,在詢問人們在與另一個人交談時注意到了哪些對象時,他們的共同答案是基於他們自己的想法和其他人的外表[3]

該術語屬於「歸屬」或「歸因理論」。行為者 - 觀察者在歸因中的不對稱性(行為解釋)的具體假設最初是由瓊斯和尼斯貝特(1971)提出的,當時他們聲稱「行為者傾向於將他們行為的原因歸因於情境中固有的刺激,而觀察者」傾向於將行為歸因於行為者的穩定傾向「(Jones&Nisbett 1971,p.93)。在初步證據的支持下,該假設長期以來被認為是牢固確立的,描述了一種強大而普遍的社會認知現象。

然而,對1971年至2004年間所有已發表的假設檢驗(Malle 2006)進行的薈萃分析得出了一個相互矛盾的結論:Jones&Nisbett(1971)提出的行為觀察者並不存在不對稱性。Malle(2006)對這一結果的解釋並不是證明行為者和觀察者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解釋行為,而是證明原始假設在構成人們對行為的解釋方面存在根本缺陷的證據 - 即作為穩定傾向的歸因或者情況。在不同的解釋理論的背景下,Malle等人。(2007)測試了另外一組三個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並發現了對所有這些不對稱的一致支持。因此,行為者 - 觀察者不對稱在一個理論公式(傳統歸因理論)中不存在,但確實存在於新的替代理論公式中。Malle(2011)認為這有利於替代理論的提法,但目前的教科書尚未完全解決這一理論挑戰。[何時?]

參與者 - 觀察者差異的考慮也可以在其他學科中找到,例如哲學(例如特權訪問,不可行性),管理研究,人工智慧,符號學,人類學和政治學。[4]

目錄

1 背景和初步制定

2 早期證據和接待

3 最近的證據

4 理論重構

4.1 含義

5 文化差異

6 相關但截然不同的概念

6.1 參與者-觀察者「偏見」

6.2 自利偏見

6.3 積極性偏見

6.4 對應偏見

7 參考

背景和初步制定

這個假設的背景是在20世紀60年代,社會心理學對認知機制越來越感興趣,人們通過認知機制了解自己和他人的行為。這種興趣是由弗里茨·海德爾(Fritz Heider,1958)出版的「人際關係心理學」一書引發的,其後來的研究被稱為「歸因研究」或「歸因理論」。

社會心理學家瓊斯和尼斯貝特於1971年首次提出了「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的具體假設。瓊斯和尼斯貝特假設這兩種角色(參與者和觀察者)產生不對稱的解釋。[5]他們的研究結果表明,「參與者將其行為歸因於情境要求的普遍趨勢,而觀察者傾向於將相同的行為歸因於穩定的個人傾向」。[5]例如,一名為考試而努力學習的學生可能會通過參考即將到來的困難考試(情境參與者)解釋她自己(參與者的)深入學習,而其他人(觀察者)可能會解釋她通過提及她的性格來學習,比如勤奮或雄心勃勃。

早期證據和接待

在參與者 - 觀察者假設出版後不久,許多研究測試了其有效性,最值得注意的是Nisbett等人的第一次這樣的測試。(1973年)。作者發現了該假設的初步證據,Storms(1973)也是如此,他也研究了假設的一種可能的解釋:參與者通過參考情況來解釋他們的行為,因為他們關注的是情況(而不是他們自己的行為)而觀察者通過參考參與者的傾向來解釋參與者的行為,因為他們關注參與者的行為(而不是情況)。在很大程度上基於這一初步支持證據,對假設的信心變得非常高。不對稱被描述為「健壯且相當普遍」,[6]「堅定地建立」[7]和「科學心理學的根深蒂固的一部分」。[8]同樣,不對稱的證據被認為是「豐富的」[9]和「無處不在」。[10]

最近的證據

自1971年以來已經發表了100多項研究,其中假設被進一步測試(通常在測試另一個關於因果歸因的假設的背景下)。Malle(2006)在一項薈萃分析中檢驗了整個文獻,這是一種在一系列廣泛的研究中確定一致假設的一致證據模式的有力方法。這項分析的結果令人驚嘆:在170項個別測試中,實際上不存在不對稱性。(平均效應大小,以幾種可接受的方式計算,範圍從d = -0.016到d = 0.095;校正發表偏倚,平均效應大小為0.)在限定條件下(即如果參與者被描繪為高度特殊的或者在負面事件中,有時可以找到它,但在其他條件下,卻發現相反的情況。結論是,廣泛認為參與者 - 觀察者在歸因中的不對稱性假設是錯誤的。[11]

與Malle(2006)的文章相反,其他研究表明,即使在熟悉的人的情況下,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仍然存在。克魯格等人。(1996)對一對喜歡並且彼此熟悉的大學宿舍室友進行了一項研究。研究人員針對熟悉的成對參與者的目的是發現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是否存在於可能非典型地反對它的條件下。以前的文獻表明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性不會出現在參與者和觀察者彼此熟悉的情況下,這就是為什麼克魯格及其同事希望用熟悉的對進行研究。每位參與者回答了三份問卷,其中最終得分相互權衡,以便了解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的存在。結果顯示性別不影響研究結果,因此這些對是否相同或異性並不是數據的調解者。研究人員發現參與者意識到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但觀察者卻不知道,這通常發生在日常生活中。Krueger及其同事展示了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的另一面,即使在熟悉的人中也存在。

最近的證據發表在行動的社會可接受性和觀察者對參與者的道德品質的感知的速度由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決定和影響。Critcher等。(2012)進行了兩次實驗,以支持觀察者對參與者的道德品質進行負面評價後不久採取不道德行為的觀點。另一方面,參與者在道德上做出的好決定很容易得到對參與者道德品質的積極評價。這是因為觀察到的行為是在參與者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確定性和意向性,而更明確的動機是這些行為的根本原因,從而對參與者產生了更為對比由觀察員的評價。

理論重構

薈萃分析的結果暗示,參與者和觀察者全面以同樣的方式解釋行為。但是,對經典假設的所有檢驗都預示著人們通過提及「傾向性」與「情境化」原因來解釋行為。對於人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常解釋的行為事件類別(Malle&Knobe 1997),這種假設被證明是錯誤的:有意的行為(例如,購買新車,做出平均評論)。人們以傳統的處置 - 情境框架可以捕捉的方式解釋無意的行為,但他們通過使用非常不同的概念來解釋有意的行為(Buss,1978; Heider 1958)。[12] Malle(1999,2004)提出並測試了人們如何解釋行為的最新經驗理論,其中的假設是故意行為通常由理性解釋 - 心理狀態(通常是信仰和慾望)根據其和代理人決定採取行動的理由(在行動哲學中長期討論的假設)。但解釋故意行為的人有幾種選擇,理論確定了這些選擇的心理因素和後果:

給出理由解釋或「因果歷史原因(CHR)解釋」(指的是背景參與者,如文化,人格或背景 - 因果參與者帶來了代理人的理由,但本身並不是行為理由);

給出慾望理由或信仰原因;

在語言上用精神狀態動詞標記一個信仰原因(例如,「她認為......」;「他認為......」)。

迄今為止,實證研究支持這一理論框架。[13]

在這個框架內,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隨後被重新制定,實際上由三個不對稱組成:參與者提供了比觀察者更多的理由解釋(相對於CHR的解釋);參與者提供了比觀察者更多的信仰理由(相對於慾望的原因);並且參與者使用的信念理由標記比觀察者少(Malle 1999)。Malle等。(2007)測試了9項研究中的這些不對稱性,並發現了對它們的一致支持。在同樣的研究中,他們還測試了經典的人/處置與情境假設,並始終不支持它。

因此,人們似乎確實解釋了他們自己的行為與他們如何解釋其他人的行為不同。但這些差異並不在於使用「傾向性」與「情境化」原因的優勢。只有當人們的解釋被分成理論上有意義的區別(例如,理性與理性解釋的因果歷史)時才會出現差異。

此外,還提出了一種稱為民間概念理論的替代理論。[14] [15]與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相反,它假定人們對行為的解釋基於三個關鍵參數而變化(這些參數是:使用理性解釋與因果歷史解釋,使用信念原因與慾望原因以及使用精神狀態標記)。

啟示

對故意行為(理由,信仰原因等)的不同解釋的選擇表明特定的心理功能。例如,原因似乎反映了(除其他外)心理上的親近感。當人們解釋他們自己而不是另一個人的行為時(Malle等人,2007年),當他們以積極的態度描繪另一個人時(Malle et al.2007),當他們解釋行為時,人們會增加理性解釋(相對於CHR解釋)他們擁有所有權和感情的非人類代理人(例如寵物魚; Kiesler,Lee&Kramer 2006)。相反,在解釋集體或集體群體的行為時,人們使用更少的理由和更多的CHR解釋(O"Laughlin&Malle 2002)。因此,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可以被視為人們對各種心靈(他們自己,他人,群體,動物等)的心理距離的更廣泛連續體的一部分。

文化差異

文化差異可能會影響某些行為或行為的歸因和解釋。目前的研究支持西方文化強調個人主義的觀點,而東亞文化則強調集體主義。基本歸因錯誤在這些文化中有所不同。在個人主義文化中,人們傾向於傾向於對行為進行傾向性解釋。然而,在集體主義文化中,P.B。史密斯和邦德(1994)暗示基本歸因誤差很小甚至不存在,所以他們傾向於關注行為的情境解釋。[16]]]。Masuda和Nisbett(2001)發現,在觀看水下場景時,美國人更多地關注前景中的魚以及他們在坦克內游泳的方向而不是環境背景。這支持了美國人更喜歡將行為歸因於直接存在於環境或前景中的傾向性線索的觀點。這與日本參與者相反,他們專註於魚類,但也關注環境的背景(植物,其他動物)。這表明來自東亞文化的人們更傾向於將行為歸因於環境中的傾向和情境線索。此外,Choi&Nisbett(2008)發現,當實驗參與者的情境限制變得更加突出時,只有東亞參與者對情境約束的感知增加,並相應地作出判斷。這與北美參與者相反,他們對情境約束的看法幾乎沒有變化,因為它們變得更加突出。此外,它在宗教方面也有所不同。新教徒最有可能專註於內部參與者,而不是外在的行為。與傾向於關注外部參與者的天主教徒不同。原因是新教徒過分依賴相關證據而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據(MacKinnon,2008)。這也是因為新教徒有更強的信仰,並且比天主教更了解靈魂的狀況。[17]]]

相關但不同的概念

參與者-觀察者「偏見」

一些教科書和研究文章沒有提到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的假設,而是談到「參與者 - 觀察者偏見」。術語「偏見」通常用於暗示其中一個解釋器(參與者或觀察者)在其解釋中有偏見或不正確。但是文獻中並不清楚哪一個 - 參與者或觀察者 - 應該是不正確的。一方面,羅斯(1977)關於「基本歸因錯誤」的假設表明觀察者是不正確的,因為他們表現出過分強調傾向性解釋而不強調情境解釋的一般傾向。[18]另一方面,Nisbett和Wilson(1977)認為參與者並不真正了解他們行為的真正原因(所謂的「內省錯覺」),而且往往只是發明了合理的解釋。[19] Jones&Nisbett(1971)自己並沒有承諾將假設的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稱為偏見或錯誤。同樣,最近的理論立場認為不對稱不是偏見,而是參與者和觀察者之間根本存在的多種認知和動機差異的結果。[20] [21]

自私的偏見

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常常與歸因中自私偏見的假設相混淆 - 人們以戰略方式選擇解釋的主張,以使自己以更積極的方式出現。兩個假設之間的重要區別在於,假設參與者 - 觀察者不對稱性對於所有事件和行為(無論它們是正面還是負面)都是適用的,並且需要參與者解釋和觀察者解釋之間的特定比較。自我偏見通常被描述為參與者和觀察者作為積極與消極事件的函數的解釋傾向的完全逆轉。[22]在傳統的歸因術語中,這意味著對於積極的事件(例如,在考試中獲得A),參與者將選擇引用他們自己的傾向的解釋(例如,「我很聰明」),而觀察者將選擇引用的解釋參與者的情況(例如,「測試很容易」);然而,對於負面事件(例如,在考試中接受F),參與者將選擇涉及情況的解釋(例如,「測試難以置信」),而觀察者將選擇參考參與者的解釋。處置(例如,「她不夠聰明」)。

積極性偏見

參與者 - 觀察者的不對稱性似乎與歸因中的積極性偏見假設類似 - 人們偏向於有利評價的主張。這一假設表明,人們會將他們的行為歸因於對內部參與者及其行為的積極影響,並對外部參與者產生負面影響。[23]積極性偏見用他們自己行為的參與者歸因來描述。這意味著人們將他們的行為歸因於一個積極的後果(通過他們的駕駛考試並獲得駕駛執照)給內部參與者(我真的知道這些材料)。然而,人們會將他們的行為歸因於他們收到的負面後果(未通過駕駛考試)到外部參與者(太陽在我眼中)。

通信偏見

觀察者將他人的行為歸因於他們未來的行為。目睹一個人的行為會使證人將這些行為歸因於該人未來的行為。這就解釋了為什麼第一印象對我們如此重要。一旦看到某個動作,觀察者很難想像參與者的任何其他不同行為。但是,另一方面,參與者很難將他們所做的一個動作歸因於他們的整個行為。他們認為自己更具反應能力,因此相信自己可以控制所有情境問題。由於參與者可以歸因於他/她已經完成的過去的每個動作,觀察者只能將見證的一個動作歸因於該參與者。因此,將屬性傾向歸於參與者。而不是情境手段。[24]

丁香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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