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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司登回應沽空質疑 股價閃崩24%後回升10%

(觀察者網訊 文/一鳴)被批評為股價一文不值波司登於6月25日,在港交所發布復牌及澄清公告,逐條回應了空機構Bonitas Research(博力達思)針對其財務、經營數據的質疑。

波司登在公告中否認了博力達思對自其的所有指控。波司登同時表示,公司歡迎股東、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對公司業務運營及財務業績進行監督。與此同時,公司將不會容忍基於一己私利而對公司作出惡意中傷,敗壞公司名聲及業務前景。如對波司登或其股東及投資者造成任何重大損失,公司將保留其所有權利,在適當或必要情況下通過法律或任何其他途徑維護權益。

波司登還在澄清公告中表示,將繼續利用核心競爭力及品牌,鞏固品牌羽絨服行業的領先地位並擴大市場份額。公司控股股東高德康擬於日後適當時進一步增持公司股權。此外,該公司亦於適當時進一步在市場中購回股份。

昨天,由於博力達思的沽空報告,波司登市值一小時內蒸發掉60億港元,隨後緊急宣布暫停交易。此前博力達思做空過三家港股上市公司:浩沙國際、中新控股和恆安國際。特別是去年12月做空恆安國際,導致恆安國際兩天市值蒸發逾60億港元。恆安國際則否認了Bonitas針對公司的所有指控,並表示將採取法律行動。

波司登澄清四大疑點:

1. 於申報財務報表中虛構純利。

波司登回應:該指控屬惡意中傷,毫無根據。在作出此指控時,報告並不是將同類項目相比,且對中國附屬公司的信用報告提述引起了公眾混淆,因為上述信用報告採用的會計準則(中國會計準則,適用於私人公司)與波司登年度報告採用的會計準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不同。

上述信用報告採用的報告期(截至12月31日止為一年度)與波司登年度報告採用的報告期(截至3月31日止為一年度)不同;報告涵蓋的附屬公司數量也遠低于波司登年度報告所涵蓋的附屬公司數量(至少80家或以上),並未反映集團整體運營情況。

此外,報告中的指控也表明機構對波司登集團內部的業務運營缺乏了解。波司登的附屬公司有很多經營用途,包括購買原材料、進行設計及銷售,而這些附屬公司不可避免地會與波司登的其他附屬公司進行交易,這些集團內部交易為真實交易。這些公司內部的交易以及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如貿易應收款項及貿易應付款項),已在集團層面的合併時予以抵消,且不會扭曲或誇大波司登集團的整體財務狀況。

2. 多次收購時,向未披露的內幕人士多支付款項。

波司登回應:時尚女裝品牌「傑西」為由周美和於1998年創立,而非由周美和於2008年通過收購成立。周美和在時尚女裝業擁有20餘年經驗,也是協助波司登集團識別、收購合適品牌以進一步拓展時尚女裝業務的主要人員之一。

「邦寶」品牌和「柯利亞諾」品牌也有很長的發展歷史。這兩個品牌分別於2004年和1992年創立,並在各自細分市場中積累了大量消費者。時尚女裝品牌的三次收購(即傑西、邦寶、柯利亞諾及柯羅芭),交易價格是參考各種因素後確定的,包括參考業內同行的市盈率後測算未來的盈利能力等,而非僅參考這些標的公司的凈資產價值。

此外,在這三次收購時尚女裝品牌之前,波司登集團已聘請多方機構進行盡職調查、估值,幫助向董事會提供各種資料,來考慮收購條款和條件是否屬公平合理且符合集團及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波司登已分別舉行董事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出席),來批准有關各項收購事項,該決定是由整個董事會集體作出,而非僅由一名董事決定。

波司登董事會重申,公司已按照上市規則和證券及期貨條例,披露了所有所需資料或關係。就波司登及其董事所知,在上述三項收購事項進行時,公司並未違反任何相關規則或法律規定。

3.在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下處置資產。

波司登回應:該物業售價約5400萬元,是經由江蘇東華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一間獨立估值師事務所)於2016年12月31日就該物業市值作出估值後,經公平磋商後確定。

交易款項已根據出售協議所訂明的時間表結算。山東冰飛分別於2017年3月和2017年5月收到500萬元和4900萬元。山東冰飛賬面上的其他應收款餘額,是該公司收到上述款項後,與波司登全資附屬公司所管理的資金池形成的集團的內部往來。該款項按集團內部應收款項入賬,並於集團合併層面上予以撇銷。

波司登稱,對收到的所有款項均可提供文件支持。波司登認為,以議價價格處置資產以及買方未支付款項的指控是完全不正確的。

4. 曾向內幕人士支付巨額紅利,還曾向持有波司登發行在外股份65%以上的波司登內幕人士支付巨額紅利。

波司登回應:自公司在聯交所上市以來,波司登幾乎每年都會按比例向股東派發現金股息。波司登稱,派發股息為股東提供了穩定和滿意的回報,並間接證明公司財務狀況穩健。

波司登還表示,公司歡迎股東、投資者及監管機構對公司業務運營及財務業績進行監督。與此同時,公司將不會容忍基於一己私利而對公司作出惡意中傷,敗壞公司名聲及業務前景。如對波司登或其股東及投資者造成任何重大損失,公司將保留其所有權利,在適當或必要情況下通過法律或任何其他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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