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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證券:證券從業人員應遵守法律規則 恪守職業道德

中國航空報訊:近年來,國內證券市場蓬勃發展,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但是部分券商員工的職業道德建設和法律意識並沒有得到相應的提高,在經濟利益面前他們抱有僥倖心理,試圖利用身份和工作便利,獲取不正當利益,比較典型的就是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和罰則,但是部分抱有僥倖心理違規炒股的從業人員仍然陽奉陰違,使用非本人名下的「馬甲」賬戶進行操作。

資料顯示,今年前5個月,證監會合計通報了65宗案件,而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案例多達8宗,這一數據較往年有所增加。而6月初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件尤其具有代表性。

案例詳情

劉文聰於2011年6月通過證券交易與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考試,並先後在多家證券公司任職。2016年11月,劉文聰與朋友朱某明口頭約定共同出資進行股票交易,由劉文聰操作朱某明的賬戶進行交易,並利用融資融券加槓桿。劉文聰出資部分的交易盈虧由劉文聰自擔,朱某明出資部分的交易盈虧由劉文聰、朱某明平分。隨後,劉文聰、朱某明分別向「朱某明」銀行賬戶轉入13萬元、50萬元並轉入「朱某明」證券資金賬戶,轉入前一日「朱某明」賬戶資產餘額為3萬餘元。

2017年1月4日,劉文聰與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證券)廣州站前路證券營業部簽訂勞動合同,後於2017年1月14日取得執業證書。此後,劉文聰繼續借用「朱某明」賬戶持有、買賣股票。在3個月的時間內,「朱某明」賬戶先後交易12隻股票,涉案期間買入成交1184萬餘元,賣出成交1298萬餘元,累計買賣金額2483萬餘元,最終虧損36萬餘元。根據劉文聰的出資比例,歸屬於劉文聰的累計買賣金額為483萬餘元。

監管部門調查後認為,上述事實,有相關任職材料、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資料、證券交易所提供數據和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劉文聰處以10萬元罰款。

法律解讀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文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稱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案例點評

除劉文聰案件外,長城證券羅媛媛借用其父賬戶炒股虧損被罰款案件、國信證券鍾湉利用同學賬戶炒股被罰款案件、華泰聯合證券廣宏毅違規炒股被市場禁入案件等都是最近較為典型的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案例。

在我國,向來有著對證券從業人員以及證券行業監管人員持有股票以及買賣股票的禁止。此類禁止是立足於證券市場對公開公正的基本要求,結合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特徵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舉措。首先, 作為各類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及經營業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其必然會在工作過程中獲得超越常人的業務優勢以及各類信息優勢,如果允許其利用此類優勢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則必然會大大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證券行業從業及監管人員具有參與證券行業監管立法立規、交易審核以及日常證券行業活動的業務需求,當其參與證券買賣活動時,則必然與其所應當負有的職責產生衝突,影響職責的履行, 擾亂證券活動秩序,損害投資人權益。因此,無論基於何種程度的考量, 對證券行業從業及監管等領域的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行為的禁止都是合理應當的。

隨著近兩年證券監管力度的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的查處不但沒有放鬆的態勢,反而呈現出加強的趨勢。毫無疑問,這將有利於中國資本市場的凈化和規範化。從宏觀層面來說,對於從業者的誠信度、自律性等行為應該要加強培養,而對於從業者存在違規投資、擾亂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的行為應當加以懲罰,從本質上提升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凈化國內證券市場的投資土壤。對從業者個人來說,不斷加強政策法規學習,遵守法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也是每一位從業者需要完成的職業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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