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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這樣借債妻子不用償還,「被負債」配偶權益將更有保障

東方網·縱相新聞 實習生 張馨月 記者 王玲

今天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提請二審,增加規定,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需要的負債,不屬共同債務,認定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遵循「共債共簽」原則。

對於社會高度關注的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什麼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國現行婚姻法此前並未對於何類債務屬於「夫妻共債」做出明確定義。200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以下簡稱24條)中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然而在現行婚姻法中,並未考慮到若在夫妻其中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的巨額負債,已嚴重損害到了不知情方的個人權益,而在多數案例當中,受害方往往為女性。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李威傑律師告訴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2003年《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出台後,夫妻一方借貸的經常會被判成是夫妻共同債務。雖然規定明確除了賭博、吸毒、與第三方串通等幾種情況不屬於共債,但要求配偶自行舉證,難度比較大。

這一情況去年有了明顯改變。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個人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上述司法解釋明確。

李律師告訴我們,2018年1月司法解釋發布後,現在對於夫妻共債的判定越來越嚴格,舉證責任也到了債權人一方。「已經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要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

李律師跟我們分享了一個案例,當時那個案子就是正好經歷了關於「夫妻共債」認定的變化,最終有了完全不同的判法。2017年,他代理過一個官司,男方有賭博行為,欠債300多萬元,一審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到2017年年底上訴,當時關於「夫妻共債」認定已經有了變化,緊跟著2018年出新規,有了司法解釋法官判案更有底氣了,二審的時候法官駁回一審判決,債務由男方自己承擔。

而對於「是否超出家庭日常需要」這一條件如何界定呢?李威傑律師表示,一要是合理的消費,二如果金額過大的,債權人自己要負責舉證,證明確實用於家庭共同消費,「例如借了100萬,你說是用於家庭了,那是買房了,還是投資,你必須拿出證明來。」

網友熱評:

柒可可可:好!不然有些無辜被債務的配偶太慘了!

愛是個迷人又噁心的謊言:這個政策真的太好了,讓大家風險又少了!!!!

金主哥:這個很好,希望能規範的細一點。就怕那種一個人花的讓對方幫他還

PedroPony:不是很明確,又要出司法解釋來明確什麼是日常生活需要

你壓到我隱形的翅膀了-_-:不要舉證用於共同生活了。。。直接借錢的時候,你只要想要夫妻共同還債,就讓兩個人都寫進合同簽字好嗎?

寶貝安琪兒:早應該如此啦!法律不斷完善,代表社會的進步!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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