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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的正義,是正義嗎?

沙雕使人快樂的壹讀君 | 三三

設想一個問題:假如A殺了人,但始終找不到證據證明他殺了人,法律如何做才算正義?

偽造證據,將A定罪,是正義嗎?

證據不足,把A放了,算正義嗎?

這是法律上曠日持久且至今沒有定論的爭辯,關於到底什麼是司法正義,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矛盾。

最近的大事兒,湖南操場埋屍案,掀起了一輪與司法正義有關的輿論風暴。按照規則辦事的工程質量監管鄧世平,因為工程不合格,拒絕簽字,就被滅口埋屍。家屬報案16年後,屍體才得以重見天日。

從被殺到抓住嫌疑人,屍體最終發現,期間一共花了16年。這讓人不禁疑問,正義到來的時間會不會太長了?遲到的正義,還能稱之為正義嗎?

這也是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矛盾之一。結果上看,遲到的正義實現了正義;就程序而言,遲到的正義違反了程序正義,算不上正義。

為了正義,並不能為所欲為

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是司法正義天平的兩端,要談司法的正義,無論如何都繞不開這倆。

狹義點理解,實體正義可等同於結果正義,是一種預設中的正義。比如A殺了人,被判二十年。這個案子可以說實現了正義,因為A得到了懲罰。

但仔細一想就會發現存在Bug。每個人對正義的感知不一樣,有人認為殺人得償命,A只有被判死刑才能算實現了真正的正義,二十年是輕判,仍然不公平。

還有一個Bug是,為了實現結果正義,辦案過程可能會不擇手段。以刑事犯罪舉例,刑事犯罪一旦進入流程,就是國家機關以一國之力對個體發起追訴,其中極其容易出現權力濫用的行為:刑訊逼供、因個人意志縮短或者延長案子時間等等。

日劇《Legal High》第一集,警察認定嫌疑人殺了人,要把他繩之於法。但始終沒有找到足夠的證據,於是對嫌疑人使用了逼供,強迫其承認自己犯了罪。

但萬一,嫌疑人真沒殺人呢?這就很有可能會導致一起冤案。

在法官沒有宣判前,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享有人權保障。為了防止國家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濫用權力的操作,侵犯個體人權,於是出現了程序正義。制定一系列操作規範,比如沉默權、證據原則等等,從立案起到案子結束,從公安到檢察院、法院,全都有具體、清楚的規定

歐美法系中經常能見到的這句話「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就是程序正義的一個經典例子,人稱米蘭達警告。

口供作為證據之一,可能會對嫌疑人造成不利後果。歐美法系一些國家規定,警方在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必須準確、明白地提醒TA,TA口供的作用和可能帶來的後果:

1、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

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問題,這些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3、可以請律師,並且可以要求審問時有律師在場給予幫助;

4、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之指派一位。

這是嫌疑人的知曉權和沉默權,也是限定執法機關的權力,防止程序不當導致冤枉一個好人。

程序正義就是過程公平。比起結果來說,程序公開透明,全都寫得明明白白,有沒有違規操作一對比就能看出來,所以程序正義,通常也被叫做看得見的正義。

但嚴格依照程序辦事,也可能會造成一個後果——放虎歸山。《Legal High》第一集最後,鏡頭暗示嫌疑人就是殺人兇手,他卻因為證據不足逃脫了制裁。

這算不算實現了正義?

做出米蘭達警告判決的大法官沃倫認為,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矛盾時,程序正義更重要(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到底誰更重要沒有定論)。因為實體不公是個案正義的泯滅,而程序不公則是全部社會制度正義的普遍性喪失

一個因為證據不足逃脫法律制裁的殺人犯,所有人都可以當他是殺人犯,法律就是不行,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如果採取違法程序正義的手段,將其繩之於法,則是國家司法機關在公然違法。

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

限制權力之外,程序的另一大作用是規定了司法機關辦理案件的節奏和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開篇就明確指出,要正確、及時查明犯罪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

這個「及時」很曖昧,既不能過長也不能過短,是綜合各因素後做出的一個相對平衡的節奏:

從矯正正義的角度來說,時間拖得越長對當事人的損害越大。

功利角度而言,案子拖得越長,在證據搜集、人員抓捕等方面都會花費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佔用更多的司法資源,不划算。

片面追求速度,在極短時間內破案,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比如審查逮捕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內;

重大複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時間也有限制:

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偵查工作完成後接著上訴,一環接著一環:

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這些程序上的時間限制,都在保障每一個案子的正義,能夠及時得以矯正。

需要達成共識的一點是,法律的正義永遠是滯後的。如果把權力被侵犯的那一刻正義立馬就實現當做及時的話,那法律上的正義可能永遠都及時不了。因為法律永遠是在犯罪發生之後,去矯正和恢復正義。

所以「及時」是司法機關,在司法程序規定的時間限度內,實現正義。如果一個案件,不根據規定的時間和節奏辦理,違背司法程序,導致結果拖延,我們可以說正義遲到了。

遲到的正義,即使最終結果是正義的,那也算不上正義,因為違背了司法程序的正義規則。如先前舉的例子沃倫大法官所言,整個法律制度的正義遭到了破壞。

而且正義遲到這事兒,對當事人沒有一絲一毫好處。違背程序正義,偽造證據把嫌疑人送進監獄,侵犯的是嫌疑人的權利,當事人還算獲益一方。但遲到的正義卻對當事人造成了二次傷害——司法機關對當事人的傷害。

每次熱評里的那句「正義會遲到,但終究不會缺席」,不過是句毒雞湯罷了,還是旁觀者給自己灌的。當事人的痛苦,並沒有人關心。

參考資料:

1.李栗燕. 刑事法律中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辨析[J]. 求索, 2007(4):123-12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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