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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法官更多採用TBS量刑,什麼是T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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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以來,荷蘭的法官越來越多使用判處案犯接受TBS,即強制性的精神治療量刑。2015年有146次,次年171次,2017年有205次,去年這一數字更上升至237次。荷蘭司法裁決委員會表示,對這樣的增長沒有明確的解釋。也沒有做過研究。

TBS全稱為Terbeschikkingstelling,在TBS中,犯罪者通常在嚴格封閉的診所接受治療,只有在重犯的機會很少的情況下,被認為精神心理恢復正常才會獲得釋放。

換言之,這實際上是一種刑期不定的監禁,因為TBS可以延長,而且治療是在監管嚴密的類似監獄的機構中進行的。

可判處至少四年監禁的嚴重罪案中,法官可以同時處以罪犯TBS,條件是罪犯有精神障礙,而且是在這種精神狀態下的作案,這給社會帶來了危險。

有的個案中,案犯甚至並沒有被處以監禁,但是,卻被判必須接受TBS數年;但是,若干年後,經過醫生檢查,證實病情並沒有減輕,則可以延長。

據媒體NOS解釋,這種刑罰制度,正式也不是刑罰,而是「措施」(Maatregel),案犯被稱為「病人」,而關押的地方也不稱為監獄,而是「診所」(Kliniek)。

法官Jan Moors表示,這些數字表明,患有精神障礙的人越來越多地觸犯刑法。如果精神科專家經檢查確定其患有精神疾病,法院就會強制執行。

Jan Moors還解釋說,犯罪嫌疑人不必在調查中合作接受檢查,但法官可以決定嫌疑人是否要到烏特勒支的荷蘭司法部精神心理檢查中心Pieter Baan,被觀察六個星期。

不過這種制度也引發很多討論,因為在病人被醫生認為病情減輕的時候,可以獲得有條件放假外出若干小時的機會,從有人監管到無人監管,據稱是利於病人重返社會。但是,在具體執行中常有病人沒有按時返回診所,並且重新犯案的事件。

如2018年的4月,一名接受TBS的病人Michael P.從Den Dolder的Altrecht Aventurijn診所放假外出後不歸,後來發現其姦殺了25歲少女Anne Faber,引起社會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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