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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注意:員工病假期間,這兩件事絕對不能幹

最近,後台有人留言:

你好。我們公司一名員工請了一個月的病假了,最近有人在她的微信朋友圈中發現,她出國旅遊去了,我們是否能夠以此來解僱她?

雖然只要員工提交了合法的病假證明,公司就應當批准其休病假。但是在休病假期間,員工對公司仍然負有勤勉的義務,有兩件事是不能做的~

1

員工病假期間外出旅遊

首先,員工請病假去旅遊,這件事,需要視情況而定。

若員工確實是請了病假,且出國以遊玩為目的的,可以認為該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理即可。

但如果該員工出國的目的並不在旅遊,而是為了治療疾病,並有醫療證明,那很有可能被認為是有合理的理由出國,這樣便無法以嚴重違紀解除。

因此,HR首先要了解員工出國的真正目的是否是遊玩,以及公司能夠掌握的出國遊玩的證據。若想以此認定員工病假是虛假病假,則需要對員工病假期間外出遊玩的證據固定。

比如對員工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交友平台發的照片進行公證,(如果沒有到公證處公證,員工將此照片信息刪除,公司將陷入被動局面),若員工說該照片拍照的時間並非上傳朋友圈的時間,也可能被認為是合理的。

此類證據的證明力度仍有所欠缺,如果公司能夠以此與員工面談並錄音,經過談話掌握了員工自認遊玩的事實,那麼員工出去遊玩的事實將得以證明。

從實務操作中來看,員工要求開具病假單,醫生對病人情況的人性化考慮一般都會開具病假單,然而有的慢性病並非必然需要長時間休息。如果事先在企業的規章制度中規定,企業有權要求派員陪同去指定醫院進行診斷。

2

員工病假期間在外兼職

員工休病假,用人單位理應依法按時發放病假工資。但是,如果員工打著病假的名義另覓兼職,用人單位依照內部規章制度解僱員工,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呢?

根據原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於1992年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

「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據此,員工在疾病休假期間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如果公司查實勞動者在外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話,可以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要求其返回單位復工。

但由於此通知發布時間很早,現在醫療保險已由社會統籌,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不由公司負責,而是由醫療保險統一負責,停止傷病保險待遇恐怕難以實現。

此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現在公司處理違紀員工主要以企業依法訂立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如果員工利用傷病假從事與有收入的活動,用人單位可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

儘管公司未掌握員工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的工作,但是只要掌握了其從事與本單位業務經營相衝突的活動,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的證據,也可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

因為不管員工是否從兼職中謀利,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反職業道德和公司規章制度的。當然公司應舉證員工已知曉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3

病假員工嚴重違紀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在病假期間只是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一般性質的活動,並無嚴重違反誠實守信的情節,則一般用人單位可給予批評教育,而不宜按嚴重違紀處理。

另外,即使公司在依法解除前,還應給員工一個申辯的機會。

員工說是因虛榮作祟發了號稱去外地旅遊的照片,實際上並未去,只是在家附近的小區花園裡面散步,那麼就要提供證據,否則就會被認為去外地旅遊了。

總之,給員工一個申辯的機會,不僅可以讓公司的決策彰顯公平,避免失誤,也可以讓公司掌握更多的證據、贏得主動。用人單位切莫忽視了這個環節。

病假易請,責任難當,欺騙的行為總是要付出代價的,HR遇到這兩種方式「泡病假」的員工,要擦亮雙眼,並學會用正當渠道為公司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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