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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被打女子為何僅輕微傷?打人者能逃脫重罰?這些關鍵問題專家給出了答案

近日,一段一名男子當街毆打女子的視頻在網上熱傳,引發各方持續關注。6月25日下午,大連市公安局發布通報,網傳「女子半夜遭到毆打」視頻系6月22日凌晨1時許,發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華東路派出所轄區的一起警情。被害人吳某臉部軟組織挫傷,目前已經出院,傷情正按法定程序進行鑒定。

儘管案情基本清楚,但目前不少網友卻有質疑:視頻中,男子王某對吳某頭部猛擊了近20下,還踢踹了十餘腳,看起來非常嚇人,僅是臉部軟組織挫傷?如果最後的傷情鑒定還是如此,王某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視頻看起來嚇人,但輕微傷確有可能

27日凌晨,大連公安再次就網友關注的女子深夜遭毆打案發布案情通報,其中提到「經診斷,吳某右側額、頂部皮下軟組織、雙眼側周軟組織腫脹。經醫生處置,吳某離開醫院回家」「將依照法定程序對吳某傷情進行司法鑒定」。

「右側額、頂部皮下軟組織、雙眼側周軟組織腫脹,這就是法醫學上稱之為的挫擦傷,一般在輕微傷中常見。」一位從業近20年的資深法醫告訴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儘管視頻看起來非常嚇人,但目前的事實就是吳某所受的很可能就是輕微傷。「這種情況我們經常遇到,有可能行兇者的拳頭沒有完全擊中被害人,也有可能被害人本身抗擊打能力強,只能說因人而異。」

此前,「法醫秦明」也在微博上表達過類似的觀點:「受傷過程和損傷結果之間是沒有必然聯繫的。法醫可以了解受傷過程,但鑒定一定只能依據損傷結果。損傷結果和傷者個體差異、受傷部位、傷者體位、損傷力度、方向、現場環境等等諸多複雜因素都關係。」

輕微傷、輕傷、重傷有何標準?

這名法醫向記者介紹了傷情鑒定的一般流程。首先是被害人到醫院驗傷,由醫院出具驗傷報告,「這一步最好當天完成,因為去晚了傷情會有變化,傷勢和被打之間的因果關係也不夠明確。」根據大連公安通報,被打後約一小時,被害人吳某就到醫院進行了頭部CT掃描等檢查。

然後,司法鑒定人員會依據醫院的驗傷報告,以及與被害人的進一步接觸,出具鑒定意見。「醫院的驗傷報告有時不夠精確,比如說臉上的傷疤如果超過4.5公分就是輕傷二級,但醫生往往不會去拿尺子量。」這名法醫說,所以合格的司法鑒定人員一定要與被害人接觸,而不能只依據醫院的驗傷報告。

對於傷情級別的判斷,司法鑒定也有一套專門的標準,就是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這個鑒定標準取代了原本使用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新標準中,對於輕微傷、輕傷、重傷之間又是如何劃分的呢?

「簡單來說,重傷和輕傷的分界線在於被害人所受損傷有沒有達到威脅生命安全的程度,輕傷和輕微傷則要看會不會留下後遺症,或者一些功能上的障礙。」這名法醫進一步解釋道,比如同樣是手指受傷,大拇指和其它手指在傷情鑒定時的分量就不一樣,因為大拇指受傷對手部功能的影響最為顯著。

為何王某的行為尚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目前,大連公安機關以涉嫌強制猥褻罪、尋釁滋事罪,依法對行兇者王某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對此,法律專家分析指出,從目前被害人吳某的傷情來看,很有可能是輕微傷,這也是為什麼公安機關沒有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拘留王某。因為刑法中明確規定: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如果最終認定王某構成強制猥褻和尋釁滋事罪,他會受到什麼處罰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比較符合強制猥褻和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在量刑上的一個關鍵點就是看『公共場所』這一點怎麼認定。」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司法機關認定王某的強制猥褻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那麼最低刑期也是5年以上。若法院認定王某兩項罪名均成立,將會數罪併罰,在兩項罪名的總和刑期以下、兩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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