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離婚?丈夫又在什麼情況下不允許休妻?
宋慧喬、宋仲基的離婚,引起了全球吃瓜群眾的注意。一時,各種八卦,各種猜測,各種對婚姻之慨嘆,不絕於耳。
那麼,古人有離婚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離婚?又在哪些情況下不允許離婚?
解答這幾個問題,我們需要翻開《詩》《書》《禮》《易》《春秋》五經中的《禮經》——《大戴禮記》。其中《本命》篇是這樣記載的:
「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何謂「七去」,就是七種情況可以休妻:
不順父母去,
無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惡疾去,
多言去,
竊盜去
那這「七去」休妻的理由是什麼呢?《本命》篇繼續說:
「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盜竊,為其反義也。」
不用翻譯,你大概能夠看懂。由於「七去」都是從男人角度規定的,可見古代的夫權還是非常嚴重的,妻子的地位明顯偏低。然而離婚這件事情就任由男人主宰嗎?其實不是的,同樣《大戴禮記》這個書的《本命》篇里也規定了「三不去」,具體是這樣規定的:
「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有所取無所歸」是指無娘家可歸的,妻子的父母已經都不在了,丈夫不能休妻;
「與更三年喪」是指妻子與丈夫正在為公婆守孝三年,不能休妻;
「前貧賤後富貴」則比較容易理解,陳世美之所以被人唾棄,就因為這一條。
客觀地講,「前貧賤後富貴」對女子的保護最大,甚至說超過了現代婚姻法對女人的保護。反觀現代社會,夫妻共貧苦易而共富貴難,多少男人在發達之後拋棄了草糠之妻,從這一點來說,這些「現代陳世美」連古人都不如,現代婚姻法應該反思,要切實保護女性的利益。
《禮記》是先秦典籍,被漢代規定為五經之後,為歷代所遵守。具體到一些朝代,我們也能看到一些具體的細則,比如關於「三不去」,唐代的律法《唐律疏議?戶婚》就這樣規定: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丈夫沒有遵守「三不去」而休妻,是要「杖一百,追還合」的,嚴重者甚至還要按刑事法律處理。
我們在批判古代休妻制度的時候,不能只看「七出」(「七出」之中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壓抑女性的條例),而且要看到「七出」之外還有「三不去」,這三條則是對古代女性最大的保障,甚至有些地方比現代婚姻法對女人的保護還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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