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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調法定結婚年齡至18歲?調節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趨勢

日前,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

有委員建議適當下調法定結婚年齡,由現行男22周歲、女20周歲調整為男18周歲、女18周歲,以此調節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

此消息發布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榜,閱讀量高達6億。

下調法定結婚年齡至18歲?調節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趨勢

《婚姻法》的上一次修改,還是在「計劃生育」時代的2001年。

如今隨著人口形勢的變化和「全面二孩」的推行,「降低婚姻年齡」,確有深入討論的必要。

下調法定結婚年齡至18歲?調節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趨勢


01

有委員建議適當下調法定結婚年齡

現行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審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沿用了現行法律關於法定結婚年齡的設計。

對此,26日分組審議草案時,一些委員建議適當下調法定結婚年齡。

委員王超英說:


「關於法定婚齡的問題,現在是維持了現行婚姻法的規定。國際上的結婚年齡普遍比我們的22歲、20歲低,丹麥、美國、波蘭是21歲和18歲,瑞士、越南是20歲和18歲,法國、德國、俄羅斯男女都是18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是18歲、16歲,韓國也是18歲和16歲,但是不滿20歲結婚要經父母同意。從咱們的人口形勢考慮是不是應該考慮降低法定婚齡?當然對此需要認真研究、論證和測算」。

委員張蘇軍也提出:


從2013年到2018年,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帶來的直接後果是出生人口下降,老齡化上升。「降低婚齡」不可能直接扭轉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這是一個正調節的方向。他建議婚姻家庭編將法定結婚年齡調整為男18歲、女18歲,「沒有必要在婚姻年齡上做男女的區別。以前規定男大兩歲是因為女性發育比較快,以及考慮到男性對於家庭的撫養責任等等。隨著條件的變化、發育的提前,這兩歲已經沒有意義了」。

其實,此前「下調法定結婚年齡」的建議也曾引髮網友熱議。在國家權力機關的議事平台上,下調法定婚齡的建議並非首次提出。

在2019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貝達葯業董事長丁列明建議:

將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改為「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刪除「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02

群眾聲音:反對意見佔上風

婚姻是人生大事,也是重要的公共議題,委員建議降低婚齡的消息迅速引爆輿論場。

人民日報針對此話題發起的調查顯示,82.8%的調查者對此建議持反對意見,呈現壓倒性優勢。截至6月28日11時,已有近15萬人參與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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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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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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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國結婚率「五連降」

與他國相比中國法定婚齡偏高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認為,合法結婚年齡不應低於15歲。

從世界各國、地區的法定婚齡來看,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確實有點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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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從2013年至2018年以來,全國結婚率「五連降」。

下調法定結婚年齡至18歲?調節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趨勢

據國家統計局和民政部的數據顯示,自2013年開始,全國結婚率逐年下降:從9.9‰到9.6‰、9‰、8.3‰、7.7‰,到2018年只有7.2‰,且經濟越發達地區結婚率越低。

我國連續5年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直接造成了生育率下降的後果。

顯然,在年輕人看來,當代社會中,婚姻已經不是生活中的「必需品」,很多人甚至更加享受單身生活的狀態。

與此同時,也有專家對年輕人結婚意願下降帶來的負面影響產生擔憂。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劉遠舉認為,從提高生育率的角度,還是要拿出辦法來促進年輕人結婚、生育。


04

中國青年報:

下調婚齡有其「賦權」的積極意義

現行法定婚齡始於1980年版的婚姻法,其中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從1950年首部婚姻法出台到1980年,在長達30年的時間裡,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這被認為「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

1980年婚姻法調高法定婚齡,無疑有當時控制人口數量的考慮。在人口老齡化成為嚴重社會問題的今天,偏晚的法定婚齡已失去了人口調控的積極意義。

下調法定結婚年齡至18歲?調節婚姻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趨勢

婚姻權是一項基本民事權利。

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有權利選擇婚與不婚。降低法定婚齡,有利於落實基本民事權利,為「成年」賦予更豐富的內涵。

當代年輕人身心成熟較早,有能力就婚姻大事作出理性決定。

如果下調法定結婚年齡,有些人擔心出現大量成年不久的年輕人結婚潮的問題,恐怕是杞人憂天。

如今,不僅年輕人的初次婚姻年齡在延遲,結婚意願也在下降。剛剛成年的年輕人很多還在接受教育,不具備婚姻的客觀條件。

個別農村偏遠地區長期存在低齡結婚的現象,而現在的法定婚齡並沒有對此起到太大的約束作用。

修改法定婚齡,推動此類事實婚姻合法化,從而更好地維護婚姻當事人權利,掌握更準確的社會信息,捍衛法律的權威。

如果下調法定婚齡的建議得到採納,確立為法定權利,儘管不會出現大規模的低齡婚姻潮,但哪怕只有少數年輕人行使權利,社會機制也應當做足保障。

比如,如果女性18歲結婚生育,那麼她可能面臨學業中斷的問題。為了保護其受教育權,她所就讀的學校應當為其保留學籍,延長其完成學業的年限。

目前,國內很多高校對4年制本科生一般要求6年內完成學業,而對本科期間生育的女生來說,6年恐怕還是一個捉襟見肘的時間。

再比如,低齡夫妻的經濟收入普遍較低,校園夫妻更是沒有穩定經濟收入。

雖然說男女婚姻是大事,雙方在作出結婚的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物質基礎、經濟能力,但在牽涉到生育下一代的問題時,社會不應當無所作為。

為年輕夫妻提供生育扶持和兜底性保障,既有利於落實公民生育權和生育福利,也能夠刺激社會提高生育意願。

無論是否降低法定婚齡,這項議程都應當儘快討論。

下調法定婚齡,不光是形式上調整數字,更考驗整個社會的應對能力。

因此,相關部門在作出決策和制定政策時較為慎重,是可以理解的。

不過,既然全國人大的議事平台上多次出現類似意見,就應當鼓勵在更大範圍開展討論,推動相關議程的進展。

選擇婚姻與否是私權,不應當受到政策和法令的過多干涉,但捍衛婚姻的權利,應成為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自覺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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