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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一直有人堅信彭宇是被冤枉的「好人」?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彭宇案在2007年爆出的時候,媒體既沒有充分理解法官判決結果的實質,即判定彭宇無過錯,因公平原則承擔部分賠償責任,也沒有用法律標準去辨析什麼是見義勇為,而是抓住法官說理論述過程中的一個主觀錯誤——實際上去掉法官說理的部分,僅通過優勢證據來判斷,彭宇也必然會敗訴——從而給公眾製造了「見義勇為者被訛詐」這樣一個印象。

引起大家議論紛紛的是法院判決書的這一段:「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這樣無形中硬性規定了做好事要有程序,要開始與結束都在場,要經得起「情理推論」!否則縱使出發點與過程都是慈善為懷、救死扶傷,但行為不「規範」,少了完整的細節;比喻你救助了他人後,自己公務在身又不得不在受助者家人沒有到來前就先行離開了,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與情理相悖。」,與情理相悖,就會導致很多意外,甚至「說不清。」!所以三思而後行,乾脆潔身自好,對需要的救助一律視而不見;網上流傳很多老人倒地後被路人熟視無睹,就緣於本案!

2008年3月15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丕祥在新聞發布會上批露,這件長達一年多的彭宇案,已經庭外和解了,對外宣稱的是彭宇賠償一萬元,但是真相具體如何只有當事人知道,這件事是庭外和解,雙方到底達成了什麼協議。我們不得而知。南京法官王浩,對案件本身處理偏頗,從而成為全國網友的討伐對象,現在南京法官王浩已經調離工作崗位,經歷過彭宇案的相關人員對此事諱莫如深,都不願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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