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是教育的孿生姐妹
【張都現專欄】
懲戒是教育的孿生姐妹
原創作者|張都現(山東省新泰一中科研處主任,山東師範大學教育碩士,山東省教科院訪問學者,中學高級教師。)
《學記》有言:「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學,不知道。是故古之王者建國君民,教學為先。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學乎!」 教育是人類社會特有的現象,是一個社會有目的有計劃地對受教育者教化培育,影響受教育者經驗、學識、價值觀,培養合格社會成員的過程。
與激勵一樣,懲戒是伴隨教育而產生的一種教育方式,有教育必有懲戒,懲戒是教育的孿生姐妹。
教,甲骨文寫為「斆」,從爻從子從攴(pu),從爻從子,(爻是天地萬物變動、生生不息的規律)子承爻,上所施、下所效也,從 攵,(攵,pū,《說文解字》解釋為「攵,小擊也,即手執竿輕敲」,也就是用教鞭打學生)。「以攴施教」——用教鞭打學生,就是教育懲戒,所以,教育懲戒歷史悠久,是與教育同時產生的教育現象。成書於2000多年前的《學記》中就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句子。夏,讀jiǎ,同「檟」;楚,荊條;「夏楚」就是教師使用的教鞭,是用來警惕鞭策學生,這是最早的教育懲戒的文字記載。
偉大的教育家孔子在教導學生過程中也使用懲戒,《論語》中有多處孔子口頭批評學生的記載,偶爾也有體罰的記錄。《論語·憲問》:原壤夷俟,子曰:「幼而不孫弟,長而無述焉,老而不死,是為賊。」以杖叩其脛。——因為原壤坐姿不端正(叉開兩腿坐),違反了當時的禮節,老先生把他臭罵一頓還不解氣,抄起棍子「以杖叩其脛(用手杖敲擊他的小腿)。所謂「君子動口不動手」,那是弱者為自己辯護的借口,孔夫子顯然不是弱者。
孔子的後人孟子主張「性善」論,認為人都有四個善端: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因此在教育觀念上主張保護和發揚學生的善端,保證善端不向惡的方向,就離不開懲戒教育手段的輔助。荀子主張「性惡論」,需要藉助懲戒手段來實現「化性起偽」——從「惡性」向善性轉化。
漫長的封建社會裡,官學和私塾是最重要的兩種教育組織形式。官學的學生都是貴族子弟,但是官學的懲戒措施非常嚴厲。唐朝官學有旬考和歲考(大體相當於我們的期中考試、期末升級考試),旬試不及格有處罰,歲試成績下等且重習仍下等者,罰補習9年,9年仍等第不進,令退學。此外,唐朝的學規也規定,凡犯過者,包括藝業不勤,游處非類,凌慢有司,不守法度,聚為朋曹等等,皆開除學籍。明朝國子監規定:監生在一年十二個月的考試中,所得分數累積到八分方可畢業,達不到八分,必須留級。在「學而優則仕」的年代裡,順利畢業與仕途、俸祿直接掛鉤,開除、留級的損失是真金白銀、實實在在的。除了開除、留級之外,官學還有很多奇特的懲罰措施,南北朝時期的北齊皇帝常坐朝堂監考秀才,「發現有錯別字者,即點名訓斥,罰退站在席後;對字體不工者,立罰飲墨水一升;凡文理不通者,奪去坐位和脫下佩刀。」無獨有偶,在三國時期曹魏的太學也流行「喝墨水」。《魏名臣奏》曰:蔣濟奏太學堂上,官為置鼓。公卿大夫子弟在學者,以年齒長幼相次,不得以父兄位也。學者不恭肅、慢師、酗酒、好訟,罰飲水三升。(太學的學生態度不端正、怠慢師長、酗酒、愛打官司就罰喝墨水三升。沒有一付好胃口,犯錯誤的代價是蠻高的。明清時期,地方府、州、縣學生員考試不及格,除了降級或除名外,還有退回官府按月供應的錢糧(「追廩米」)、罷黜為民等處罰。
封建社會裡,官學的懲戒措施甚至能奪人性命。明清時期的官學國子監內設「繩愆廳」,專門負責糾正師生過失,明制以監丞一人為主官,正八品,清設滿、漢監丞各一人,正七品,掌「頒定學習規制,稽察教習、學生勤惰」之職,對監內博士以下的所有教職員工和監生行使審判權和執行刑罰的權力,懲罰方式多種多樣:記過、責打、開除、充軍、痛決、吏役、枷鐐終身、餓死、自縊、梟首示眾等,非常恐怖。
在遍布全國的私塾里,戒尺是標準配備。魯迅先生《三味書屋》中描述:他(私塾先生壽鏡吾)有一條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罰跪的規則,但也不常用,普通總不過瞪幾眼,大聲道:「讀書!」實際上,在那個時代不經常使用戒尺的老師並不多見。南海霍氏對子侄的教育,採用耕讀結合的辦法,如果有不安本分的學生,或者以耕種為恥的學生,初犯用杖打二十下,第二次犯打三十下屁股,第三次犯就被開除。南宋麗澤書院「規約」:「既預集而或犯,同志者,規之;規之不可,責之;責之不可,告於眾而共勉之;終不悛者,除其籍。」對於犯了錯的學生,志同道合的同學、尊敬的教師先要諄諄教導,勸導無效再行責罰,責罰不改要被開除學籍。
總之,封建社會裡尊崇「天地君親師」,把尊師重教提升到與敬天法地、孝親順長、忠君愛國同等地位的倫理道德高度,維護師道尊嚴,賦予教師懲戒學生,甚至包括體罰學生的權利,教育與懲戒更是融為一體。
近代以來,受西方民主主義思想的影響,一批改良思想家提出了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對待教育懲戒的認識也是與時俱進。光緒二十九年清政府頒布《奏定學堂章程》,明確規定「禁止體罰」,這是我國教育懲戒發展史上具有標誌性的事件。「五四」運動前後,「德先生,賽先生」蒞臨中國,民主教育、自由教育思想深入人心,對教育懲戒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越來越科學。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們國家儘管沒有單獨的教育懲戒立法,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多部法律中明確賦予了教師懲戒學生的權利。
西方的教育發展史與教育懲戒也是密不可分的。
從詞源上看,古希臘文的「學」字有知識和紀律之意;希伯來文「謬賽爾」一詞有「教育」和「體罰」的意思。古希臘哲學家、思想家柏拉圖認為應該對兒童的管理持更加嚴厲的態度。如果兒童做錯了事情,不但教師要給予處罰,任何發現他們做錯事的人都可以實行懲罰。如果誰不懲罰,這個姑息的人將受到懲罰。在古埃及的許多文獻中,教育和體罰就是同一詞,古埃及人經常對學生教訓的一句話是:「用功讀書,不要用白天的時間來玩樂,不然你的身體就要受苦頭」。
歐洲中世紀的教育與宗教緊密相連,體罰大行其道。
近代文藝復興運動之後,西方社會的等級觀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教育懲戒問題上也有新思想,但是絕大多數人仍然認為需要對學生進行懲戒,只是不過分推崇體罰的作用,強調在懲戒過程中要尊重學生的人格,要引導學生自我反省。
捷克的大教育家誇美紐斯(1592-1670)在他的著名的《大教學論》中,專門用一章來論述懲戒。他認為教育離不開懲戒,正如「樹木如果不常去修剪的話,它們就會恢復到它們原來的野生狀態」。誇美紐斯指出:嚴格的紀律是一定需要的,如果學校沒有紀律,就像磨盤沒有了水。17世紀英國的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1632-1704)在其名著《教育漫話》中旗幟鮮明地反對過度懲戒,但同時,他也認為不能徹底摒棄懲戒,而且在情況特殊時,即頑固或公然地反抗時,還要藉助棍棒懲戒。「鞭笞是懲罰兒童的方法中最壞的一個,所以也是最後一個,只有處在極端的情形之下,一些比較溫和的方法都試驗過了,都失敗了,才能採用。」
17世紀後的赫爾巴特(1776-1841)認為,只教不管是徒勞無益的,因為教育與管理本身是密切結合的。特別是教育幵始階段,對學生採取「懲戒性威脅」是完全必要的。康德認為若兒童出現不聽從管教的行為時就要受到懲戒,一個社會人必須要能服從社會的既定規定。
美國教育哲學家杜威(1859-1952)主張要尊重兒童,也要適度對學生進行懲罰。他認為「兒童必須接受有關領導能力的教育,也必須接受有關服從的教育。
20世紀,前蘇聯著名的大教育家馬卡連柯(1888-1939)深入詳細地論述了共產主義教育與懲戒地關係,他明確指出:「只要是需要使用懲戒的地方,教師就沒有不懲戒的權利,在必須釆取懲戒措施的情況下,懲戒不但是教師的一種權利,而且是必須應盡的一種義務」,「提出不使用懲戒方式的教師才是優秀教師的觀點,是那些脫離教育實際的教育專家的看法,這隻會使一線教師左右為難、無所適從。」
綜觀教育發展的歷史,從片面推崇體罰,到體罰與多種懲戒方式並用,再到現在的制度化懲戒,可以說,一部教育的發展歷史同時也是懲戒發展的歷史,懲戒伴隨著教育發展亦步亦趨,懲戒是教育的孿生姐妹。
(本文為張都現老師原創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