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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時期物質財富直接生產者所受的剝削到底屬於什麼性質?

呂海峰

話說,關於我們人類上古時期許多物質財富直接生產者所受的剝削到底屬於什麼性質?這個問題事實上近年來,不僅僅是在我國引發了廣泛得探討,即使在國外現在也成為了一個歷史熱點。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下面我們就一起前往查看一番。

首先,我們先共同回憶一下我們人類社會處於上古早期的一個基本結構。當然,在分析這個問題的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兩點:一方面,我們在研究古代東方社會的時候,應當區分出那些是古人本身所接受和明確地表達出來的與公民權有關的社會觀點。另一方面,我們在研究東方古代社會的時候,應該適當區分已經客觀存在的關於具有階級性的社會經濟劃分。包括其中每一個集團在社會生產體系當中所佔有的一定位置,並且,彼此之間因其對生產資料所有制關係的不同,進而造成獲得或者被剝削社會財富份額的不同以及因為這一份額多少的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對立。

也就是說,我們要想搞清楚上古時期許多物質財富的直接生產者所受的剝削到底屬於什麼性質?就必須首先搞清楚當時的社會所有制到底有何不同?因為任何時期的土地所有制規則都會在最大程度上決定當時一個社會的經濟劃分,而且,也符合當初古人自己的觀點和認識。

當然,我們也應該明白,當時許多上古年代的法學家關於君主自己本身是應該屬於私有者還是應該屬於公有者始終有著不同的意見。而這個問題直到中世紀的時候,才基本上達成了一致。因為,我們知道,在上古年代,任何國家的主權和所有制其實並不是一致的。許多古代的君主在不喪失土地主權的前提下,都可以通過轉讓的方式,讓自己的臣民從自己的手中購買土地。這種例子尤其常見於阿卡德王國、以色列王國等。並且,一般而言,國家和君主擁有其領土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僅僅是不包括神廟的廟產。

當然,當我們回望人類古代的美索不達米亞(還有前亞)時,也不能說當時的所有土地都是歸王朝所有,但這並也不能說明當時的公民就能夠擁有私產。而且,必須強調指出的是,當時,無論是在歐洲,還是在亞洲,直到古代晚期,任何一個人都還不知道私有製為何物。

顯然,也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上古時期物質財富直接生產者所受的剝削到底屬於什麼性質?答案是:應該屬於農奴或者奴隸一類的性質,自身一無所有。(呂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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