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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犯人臨刑前的「斷頭飯」里,為何一片生肉必不可少?

斬首是古代執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就是殺頭。所謂「梟首」、「棄市」其實也都是斬首,只不過梟首指斬首後把人頭懸掛在高竿上示眾,棄市指將囚犯在鬧市處死。從秦時起斬首正式列入法典,被後世朝代一直沿用,直到民國時期才算終結。斬首的處罰程度比凌遲輕,而比絞刑重。

大家可能聽過「秋後問斬」的說法,《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記載。斬首是關乎人命的事情,當然要嚴肅處理,所以時間的規定,是要嚴格遵守的。明朝有規定,如果有人在立春後或秋分前處決犯人,是要被打八十大棍的。唐朝也有規定,若不是在秋分和立春之間行刑,只有等到來年了。

除了規定季節,日期、時辰上也是很有講究的。唐宋時的法律規定,除了每年從立春到秋分,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齋戒日,二十四節氣日,每個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殺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執行死刑。

行刑時間一般選在午時三刻,「午時」就是指一天的中午11點至13點之間,加上三刻,就是將近正午12點,如果要算精確一點,就是中午11時43分12秒。古代認為死人是「陰事」,若處理不當,死者的鬼魂就會留在陽間糾纏活人。而正午時刻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陽氣可以壓制和祛散陰氣,傳說午時三刻開斬,被斬人陰氣即時消散,做鬼都沒機會。

順便再提一下地點,所謂的「午門斬首」只不過是訛傳而已,因為,午門是國家舉行重要典禮的場所,是一個神聖的地方,怎麼可能在這裡殺人?無論明朝還是清朝,都沒有這樣的做法。古代實施斬首行刑的地方一般有兩個,一個是荒郊野外,因為圍觀的百姓不多,有利於維持秩序。另一個就是在鬧市,比如清朝時曾將菜市口作為斬首的地方,用來警示周圍的老百姓。

死刑犯的最後一碗「斷頭飯」,一般都吃的很好,也算是對於生命的謹慎和一種尊重。「斷頭飯」這一規矩的制訂,最早可追溯到「春秋五霸」之一的楚莊王時期,後來漸漸成了不成文的規矩。到了宋朝時候官府正式規定,這頓「斷頭飯」的標準不得低於五貫(5000文)銅錢,這在當時已經是相當高的水平了,估計是因為宋朝政府太有錢了。

這頓飯,基本上只要在標準之內,並且不是太過分的要求,官方都會滿足,想吃啥吃啥,只不過有一樣東西是監獄裡主動提供的「必選套餐」:一片生肉。其實這頓飯就算再好,囚犯也沒心情吃了,何況一塊生肉?但是這個奇怪的做法還是代代相傳,究其原因源自於民間一個傳說。

古時人們比較迷信,認為人死後靈魂會被接引到地府,經十殿閻羅判罰贖罪之後,經過奈何橋,飲下孟婆湯,踏上輪迴路。而孟婆看守的奈何橋旁,有一條地獄犬極為兇惡,每過來一個亡魂,它便會撲上去,必要吃到肉才肯放行,斷頭飯里這片生肉就派上了用場,讓亡魂以此免遭惡犬襲擾。古代人對輪迴之事深信不疑,所以死囚在看到這片生肉時,往往頗為感激。

即便到了現在,民間祭祀之時也要擺上一塊生肉,希望能庇護亡者,算是一種另類關懷吧!(參考資料:《古代刑罰與刑具》《中國古代刑具史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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