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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佟麗婭雷佳音緋聞顛覆你的認知

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佟麗婭雷佳音緋聞顛覆你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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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佟麗婭雷佳音的緋聞傳的沸沸揚揚,佟麗婭最近推掉新戲角色,疑似與此事件有關,即使雷佳音的妻子發出聲明,也沒有讓此事有絲毫降溫。

緋聞對明星未必是壞事,很多明星通過炒作緋聞而爭取流量,也有一些明星因緋聞而一蹶不振,比如李小璐和PGONE等。拋開緋聞好壞不說,緋聞傳出本身就是對當事人隱私權的一種侵犯,然而現在網路上流行的說法是,公眾人物無隱私,兩種不同的說法到底哪種才正確呢?今天我們一起從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公眾人物沒有隱私權?佟麗婭雷佳音緋聞顛覆你的認知

隱私權,根據中國民法學家彭萬林先生的解釋,是指公民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中國目前現行法律唯一一處對隱私權的規定見於《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但該條款中並未對隱私權做明確的定義,其他任何法律中均無針對隱私權的專項規定。

因此,對明星的隱私進行刺探和披露,不存在侵犯明星或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問題,但這並不代表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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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被獲取後,如果以公開渠道向社會散布,就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問題,而名譽權侵權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可以看出,民法通則意見中,並未將刺探隱私權作為違法行為進行規定,而是將宣揚隱私作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進行規定。因此,將他人隱私對外宣布的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名譽權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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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論佟麗婭雷佳音的緋聞真假,即使是真的,對外宣傳,造成巨大影響,也是應當承擔責任的。很多人說公眾人物無隱私,但我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不是公眾人物,首先你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應當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

如果緋聞是假的,那麼發布者承擔的就不僅僅是民事責任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請注意,該條款提到了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是只傳播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誹謗,按辭海的解釋為:以不實之辭毀人,即通過你捏造的事實給對方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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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雖然國家法律對隱私權沒有明確規定,但已將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歸納到名譽權侵權之中,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誹謗罪。不管你是公眾人物還是小人物,一律適用。

公眾人物也有隱私,不起訴你是因為他們太忙沒時間起訴你,不代表不能起訴你,惹急了,可能還讓你坐牢呢。

按以上分析,在中國,做個吃瓜群眾也是有風險的,看看就好,傳播就謹慎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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