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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婚姻法規定一夫一妻制,「姨太太」們怎麼處理?

在中國古代,「妻」與「妾」之間就有著明顯的區別,「妻」稱正妻,妻子的地位比其他妾的地位都要高。男子待妻與待妾遵守不同的禮節和規範,譬如若是發生家暴,毆打妻子受到的刑罰比毆打妾受到的刑罰重,這些規定和條款在古代的法律中就早有昭之。

其實到了民國,依舊實行著這種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度,男子的確只能娶一個妻子,是因為妾和妻的含義大不相同。在北洋政府頒布的《民國民律草案》中,雖沒有提及男子是否可以納妾,但卻有著「嫡子」、「庶子」之別,也就是說,在民國時代,人們依舊默認著妾的存在。

雖說到了民國時期,社會思想逐步開化,一部分男子正逐漸免除納妾的陋習。但依舊有一些有權有勢的大家族、軍閥保留著納妾的習慣。這些納來的妾就被稱作「姨太太」,姨太太的納入,有些是家族為了傳承香火,而有些則是出於純粹的個人原因。在那時,女性的社會依舊很低,依舊達不到與男性平齊的程度,女性受到的教育與思想觀念依舊很落後,所以這些被納來的姨太太也是心甘情願,自身並不會有著「低下」、「不平等」的感受。

直到新中國建立,婚姻法開始明確地要求一夫一妻制,也就是說不允許男子納妾了。雖說女性的社會地位隨著法律的出台又一步提高,但那些被納的姨太太,就成了歷史遺留問題。

最開始,新中國對姨太太的處理方法大多「遵循自願」,只要在不被掃地出門的前提下,就可以自願選擇去留,可以留在丈夫的家族裡過完這一生,也可以自願選擇離婚,法律對於要求離婚的姨太太,會立即批准。從舊時代到新時代存在著過渡時期,而關於婚姻法的過渡也不例外,當時我國對婚姻法也作出了補充,所補充的條例就是對姨太太們的處理方法。

三妻四妾的習俗是我國傳統文化中的糟粕,到了新中國時期,這種習俗已經不被法律所承認了。但舊時社會的女性因為教育程度不高,並沒有很強的獨立性,生來就是為了嫁人,多數女性在離開丈夫後是沒有辦法在社會上獨立生存的。雖說新的法律承認舊時姨太太的婚姻,但依舊有不少家族因為顏面之故,將姨太太掃地出門、趕回娘家。但這種舉措對姨太太們來說是難以接受的,在舊時女性的觀念中,丈夫是她們交付一生的人,如果失去了婚姻,她們就會失去自己的價值與自我,並且無能也無法在社會上立足。

至今,社會上已經沒有諸如新中國時期那樣的歷史遺留問題了,「三妻四妾」的糟粕經過很長時間的文化淘洗,最終還是被新時代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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