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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權受賄1.4億一審被判無期,曾在廣東省財政廳工作31年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陳浩洲

據新華社消息,7月9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受賄案,對被告人曾志權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曾志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權利用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開發用地、承建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08091285億元。

福州中院認為,被告人曾志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曾志權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履歷顯示,2003年,曾志權從廣東省財政廳農業處處長升任財政廳副廳長,另據公訴機關指控,僅一年之後,升職的曾志權便開始直接或間接收受財物:從2004年至2017年,14年間他收受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4億餘元,平均每年進賬高達1000萬元。

2018年7月,時任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的曾志權在任上落馬,半年後即被「雙開」。

官方的「雙開」通報顯示,曾志權的違紀問題相當嚴重:違反政治紀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此外,曾志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上述通報還指出,曾志權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親屬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用財政資金審批權多方承攬工程,與私營企業主相互勾結,以「合法商業行為」之名掩蓋權錢交易之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屬於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公開履歷顯示,1963年1月出生的曾志權是廣東五華人,作為廣東本土官員,他的履歷非常單一。1986年,曾志權大學畢業後便進入廣東省財政廳工作,他用24年時間從最基層的科員干到了省財政廳廳長。

截至2017年卸任省財政廳「一把手」職務,曾志權在廣東省財政廳工作了長達31年。

2017年5月,時任廣東省財政廳廳長、黨組書記的曾志權當選廣東省委常委,躋身副部級幹部序列。而省直部門「一把手」直接升任省委常委,以往並不多見。

當選廣東省委常委的第二個月,曾志權即卸去省財政廳的職務。正常情況下,省委常委都會有明確的分工,但作為省委常委的曾志權,在近一年的時間裡沒有分管工作。2018年7月,出任省委統戰部部長後僅三個月,曾志權在任上落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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