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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創造更好營商環境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基本建成目標相適應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公共法律服務是政府公共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服務性和保障性工作。同時,積極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也是營造更好營商環境的重要方面。

法治在營商環境中的重要性無論如何強調都不過分。在當前形勢下,人才、技術、資金的流動,已基本遵循向法治良好區域集中的規律,誰擁有良好的法治環境,誰就擁有了頂尖的技術、卓越的人才以及充裕的資金,誰的生產力就能得到良好發展。

在「雙招雙引」( 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的過程中,在培育當地內生動力的過程中,無論一些地方承諾得再圓滿,一旦出現了法治方面的瑕疵,一切努力都是枉然。

進一步健全法治環境,營造更好的營商環境,此次出台的「意見」可以說是提供了契機。各地應該找准癥結,加大投入,在這場軟環境的競爭中取得自己的優勢。畢竟法治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地區營商環境好壞的關鍵指標,並決定了該地區經濟增長。

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首先,地方政府應該具備「法腦意識」,建立暢通的渠道,為法律專業人士參與地方政府各項事務提供路徑。要鼓勵和支持法律專業人士廣泛參與地方法規的制定,重大工程、重大項目的決策,為之出具法律意見等。「公共法律服務」一個重要方面是為政府提供服務。

這一點,許多地方進行了有益的實踐。比如,《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指導意見》就指出,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範圍包括:研究法治政府建設重大問題,提出制度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研究,提出法律論證、審核意見等。山東省也聘請多名省政府法律顧問,並被稱為「政府的鏡子」。所謂「鏡子」,就是說,作為政府的法律顧問,要真實反映情況,要敢於講真話,講硬話,而不是作為「花瓶」。

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第二個方面就是要為化解社會矛盾提供服務。當前,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不可避免會產生諸多矛盾,而矛盾的多少,能否得到妥善解決,也是一個地方營商環境是否良好的重要體現。要解決這些矛盾,最根本的是法治渠道。

事實上,許多社會矛盾的產生有很多因素,但缺乏在法治環境下有效的溝通渠道,找不到有效的解決辦法是一個重要方面。在這一點上,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正好可以發揮作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作用在引導群眾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等方面可以疏通「最後一公里」。

以上兩個方面都是「對內」,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外」。這就是積極為國家重大經貿活動和全方位對外開放提供法律服務。

這包括,建立完善涉外鑒定事項報告制度,提高涉外鑒定質量;整合仲裁優勢資源,打造國際知名仲裁機構,促進和支持仲裁機構參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充分發揮司法協助渠道作用,切實加強國際執法司法合作;建立涵蓋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統一資料庫,通過建立國別法律信息資料庫以及專家庫等形式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務等。

總之,法治是營商環境的核心,要樹立「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理念。這需要政府、法律從業者及公眾的共同參與,也需要制度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及科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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