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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廣告打錯字,如何處理?

事件回放:近日,有人在網上發布視頻稱,河北秦皇島一家4S店的賣車廣告把「12.98萬元」寫成了「12.98元」,大爺大媽把4S店圍個水泄不通。有一位大爺情緒激動,拿13元錢拍在桌子上稱「不用找了!」女售貨員委屈道,「這錢真不夠,咱這是12萬9千8的車。」「你們廣告打的就是12塊9毛8……」女售貨員被氣到掩面大哭。

營銷不能欺騙消費者

閻淑萍

大爺拿13元去4S店買車,這事確實有些「離譜」,恐怕現在最便宜的玩具車都不止這個價。不過,「離譜」的不僅僅是這位大爺,4S店的廣告也有份,因為廣告上面的確寫著「國六12.98元」。

打廣告是商家的主要營銷手段,而且廣告宣傳是公開的,是要有信譽的。消費者憑藉商家廣告宣傳前來消費,在情理之中。儘管事後商家表示,是工作人員失誤把價格寫錯了,但既然是自己方面的問題,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有消費者憑藉廣告宣傳來買車,商家一次又一次地反悔,甚至玩起這方面的套路,豈不是有忽悠欺詐消費者之嫌?

有人認為,如果視頻所述事情是真實的,不是噱頭炒作,那麼視頻里的這位大爺的言行舉止確實有些過分,而且是利用人家的錯誤故意來「撿漏」,是不守法的「耍流氓」行為。對此,筆者以為,現在的市場公開透明,明碼標價也是最基本的市場規則,大爺依據商家的廣告宣傳,拿13元買車沒有任何錯誤,即便言辭不當,也事出有因。此時,如果經銷商不信守諾言,違背廣告宣傳的價格,更有違法和「耍流氓」之嫌。就如同前不久一律師狀告某號稱窖藏50年品牌白酒一樣,既然商家宣稱窖藏50年,消費者買的就是50年窖藏的酒,如果不是,就是涉嫌虛假宣傳。

在市場上,消費者不能總是充當「軟柿子」,不能總是被商家耍弄。商家明碼標價,消費者依價購買,沒有附加條件,這應該就是公平交易。商家對自己商品的標價當場反悔,還指責消費者,既不合情理,更缺乏市場誠信。希望商家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儘可能兌現廣告和公告中的承諾,否則就有噱頭式營銷或者欺騙消費者之嫌。此事也給廣大商家提了個醒,做廣告的廣告詞要認真仔細推敲,既對消費者負責,也對自己負責。

應確定是否為真實意思

吳元中

在這一事件中,這家4S店是否願意為其失誤埋單是一回事,大爺大媽們非要較真、堅持以12.98元買車,則是另一回事。不能不說的是,與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後去較真有所不同,此次大爺大媽們的較真是毫無意義的。因為,這顯然是一種失誤,不能當真。

一般說來,汽車的價格都是以萬元計,沒有以分、角計的。如果不是把「萬元」的單位都寫上,只是簡單地標上數字的話,誰都知道「12.98」是指12.98萬元,而不是12.98元。因為後者連個輪胎或者其他配件都買不到,不能被認為是真實意思表示。

雖然說廣告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要約,對某款車出價、標價的行為在性質上就是要約,要約人應當受自己行為約束,但《民法通則》明確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一個關鍵要素就是意思表示真實。原本賣12.98萬元的車被標成了「12.98元」,顯然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發生這種情況,應當允許對重大失誤予以彌補、糾正,原先的要約因為缺乏生效要件不生效,並不必須受其拘束。這與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有本質區別。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一方獲得巨大不當利益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是不符合交易之道的,也沒理由維持錯誤不允許糾正。僅僅由於商家的一個漏字失誤或其他錯誤,就要求其把價值12.98萬元的車以12.98元出售,是嚴重不公平。

所以說,發生類似事情時,應當進一步核實相關價格與條件的真實性,並在弄清真實情況後決定是否交易,而不是要求賣方必須按嚴重不符合常識的標價出售相關商品。否則,自己獲得不當利益而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不僅得不到支持,還可能構成以不公平對價強買,涉嫌違法犯罪。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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