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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挖出數枚竹簡,解開歷史真相,學者:難怪諸葛亮必須殺死馬謖

公元228年,蜀漢丞相諸葛亮發動大規模北伐。魏國毫無防備,天水、南安等三郡隨即降漢。其後,諸葛亮派親信馬謖與王平防守咽喉要道街亭,希望能夠擋住魏國來自洛陽的援軍。然而在此戰中,紙上談兵的馬謖連續犯下錯誤,最終敗給了敵將張郃,導致第一次北伐功虧一簣。

事後,諸葛亮不顧眾部下的一再求情,最終「揮淚斬馬謖」,殺死了自己的愛將。在後世,針對「揮淚斬馬謖」,學者們一直褒貶不一。有些人認為,蜀漢國小力弱,人才不足。馬謖雖然吃了敗仗,但是罪不至死,畢竟世上有幾個常勝將軍呢?因此,部分學者看來,諸葛亮斬殺馬謖,加劇了蜀漢的人才危機,使北伐成為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然而,馬謖真不該殺嗎?諸葛亮斬殺馬謖,到底有什麼法律依據?

1978年7月青海省博物館考古工作隊,在大通縣上孫家寨一座西漢晚期墓中發現的一批珍貴木簡。在這些木簡中,學者們發現了一些失傳已久的漢朝軍法。

漢朝,是一個儒法結合的帝國,刑法相當冷峻,甚至有些不近人情。例如到漢武帝時,「 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 大辟四百九條, 千八百八十二事, 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也就是說,在漢朝,能夠觸犯死刑的犯罪類型到達13472種,可謂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相對於普通刑律,軍律自然要更嚴,所制定的禁令和條款也更多。在孫家寨漢簡中,記載了兩條軍律。而只要觸犯這兩條法律,只有死路一條。

首先是「違抗將令律」。正所謂「軍令如山,無法違抗」。漢朝對於違背將令者,懲罰很嚴。根據孫家寨漢簡記載:

「莫詩( 待)鼓止, 行者不當行而行, 斬將口」 。

也就是說,軍隊若違抗命令, 不當行而行, 則軍隊的將領要論以死罪。在戰鬥中, 對上級的命令故意違抗, 而對作戰造成危害者, 不論其危害後果大小, 一律處以極刑。

其次是「擅自退卻律」,在戰鬥中,未經主帥允許,是不能擅自後退的。據上孫家寨漢簡載: 「 擅退者, 後行殺之。」 ( 0 6 3 )「 矢前有還顧目北者, 後行殺( 0 0 2) 之, 如殺敵人, 故以後禁前, 是」 ( 0 0 9) 這兩片簡文的意思是, 在失利條件下, 未經將領允許, 而擅自退卻、或「 矢前有還顧目北者」 , 由身後兵士對其當場處死, 如同殺敵人一樣。對擅自停止戰鬥者, 犯軍職罪, 自當依法懲處。

根據街亭之戰的記載,馬謖便犯下了這兩大必死的軍法。

首先是「違抗將令律」。在馬謖出鎮街亭之前,諸葛亮就曾告誡他,必須依託街亭的城防工事,阻止魏軍西進, 爭取更多的時間。然而馬謖卻自作聰明,將重兵撤至距城二百米以外的南山坪上, 使城內空虛。結果被魏國上將張郃輕而易舉地拿下城防工事, 然後又派大軍圍住南山, 切斷馬謖的水源。由於缺少飲水,蜀軍大敗,戰略要地街亭也為魏軍所奪。

《三國志·諸葛亮傳》記載:

「(馬謖)違亮節度, 舉動失宜,大為郃所敗」。

由此看出,馬謖確有違背諸葛亮的將令的行為,殺掉他一點也不過分。

除此以外,根據《三國志·向朗傳》記載,馬謖不僅違背軍令,還臨陣脫逃:

「謖逃亡,朗知情不舉,亮恨之,免官還成都」。

此段記載很明顯,馬謖吃了敗仗,不僅沒有回到大本營自首,反而還棄軍潛逃。反觀王平,他力戰張郃,最終為蜀漢保存了一定實力。顯然,馬謖不僅觸犯了「違抗將令律」,還觸犯了「擅自退卻律」,可謂是死上加死,神仙也難赦免。

眾所周知,諸葛亮是一個注重法治的政治家,崇尚賞罰嚴明、令出必行的執法理念。在斬殺馬謖之前,蔣琬曾勸諫他魏國保留人才,但諸葛亮卻斬釘截鐵地說:

「孫武所以能制天下者, 用法明也, 若復廢法, 何用討賊邪!」

在諸葛亮眼裡,法令是絕對的,不能講特殊,不能以人廢法。馬謖雖然有才能,也有功勞,但也決不能因此而法外開恩。因此,著名學者朱子彥才會在他的文章里說:

「馬謖必須得殺,不殺不足以立信。」

馬謖死後,諸葛亮在軍中制定了「 不從敬令」 的七法, 違者皆罰。他主張「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 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 。正是由於賞罰嚴明, 令出必行,才讓最小最弱的蜀國,在魏蜀戰爭中佔據主動權,達到三軍用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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