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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的姨太太如何成了「非法產物」?

文/大橙子

姨太太,舊稱妾,也被稱為小妻、旁妻、下妻、次妻、少妻、庶妻、側室、副室、偏房、如夫人、二相公娘、小家眷等。其歷史可追溯到三代時期,後來作為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的一部分一直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幾千年。

但在近代,隨著基督教及西方思想文化對中國影響的進一步深化,一夫一妻製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在此種社會環境下,不合時宜的「姨太太們」將作為一種怎樣的社會角色繼續存在?納妾制度又是如何被一步步廢除的?

近代中國的姨太太如何成了「非法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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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電影《納妾》劇照,改編自老舍原作《離婚》

一、一夫一妻理念的傳入與被接受

中國人最早是通過明末的西方傳教士接觸到的一夫一妻制。

當時的耶穌會傳教士依據基督教信仰中的一夫一妻制要求中國的信教徒們放棄自己多餘的妻妾,但因一夫一妻制與中國傳統的法律、習俗均有較大差距,很少有人為了信教而放棄這項「男人的特權」。比如明末最早信仰基督教的名臣李之藻、楊廷筠等人就是因為不願放棄自己的妾侍而遲遲沒有入教。

19世紀後半葉,伴隨中國與西方的接觸逐漸加深,外加報紙書籍及西方人權、女權思想等在中國的傳播,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中國的納妾問題。比如《北華捷報》、《字林西報》、《萬國公報》等報紙都曾多次刊登有關介紹西方婚姻制度及揭示中國婚姻舊俗粗陋的文章。

太平天國時期,翼王石達開就發布誨諭指:「一夫一妻、理所宜然。」 將清統治者的三千粉黛指為「與騷狐同寢。言之慟心,談之污舌。」(雖說「天王」洪秀全及各王坐擁三千佳麗吧)此外,王韜也曾指出,如果想要齊家治國平天下「則先自一夫一婦始」。

戊戌變法中,梁啟超、譚嗣同等人在自己的變法理論中紛紛提倡男女平等、改良婚姻制度,稱讚西方從君到民均實行「一夫一妻制度,絕無置妾之事,夫妻一倫之至正」,因此西方家庭才會「伉偭篤重,無妒爭之患,其子孫亦遂無嫡庶相猜忌之患。」

之後,納妾問題更是被作為一個與蓄奴、纏足、鴉片問題同等重要的社會毒瘤而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重視。但在社會上並未形成強大的反蓄妾社會輿論。

近代中國的姨太太如何成了「非法產物」?

來自《婦女雜誌》1917年第3卷第2期中冷儀的《妾》,代表了20世紀早期人們眼中姨太太的形象,即年輕貌美、奢侈的生活與誘惑性的身體

二、法律中地位曖昧的妾

近代最早對婚姻制度進行規定的法律是1911年頒布的《大清民律草案》和之後因襲與其的《民律草案》。在此時期的法律中,妾被視為家庭中的成員之一。比如《民律草案·親屬編》有《妾為家長族服之圖》,有「妻妾失序」、「娶親屬妻妾」等條文。再如大理院民國七年上字922號判例曰:「妾為家屬之一員,應與其他家屬同受相當之待遇。」

民國時期,法律中對納妾一事規定更加嚴格。

1930年,南京政府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向立法院提交了關於親屬法的九點意見,第7條即「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認其存在,其地位如何無庸以法典及單行法特為規定」。之後,此意見被採納,民法與刑法的正文不再出現妾的字樣。

第一個在法律層面禁止納妾的條款頒布在1934年。之後,司法院對《民法》解釋道:「《民法·親屬編》和刑法修正案施行後,男子不得以納妾為目的而與之締結契約,如有此類行為,則實屬與他人通姦者,可以作為請求離婚的原因。」

近代中國的姨太太如何成了「非法產物」?

《民律草案》

但操作起來卻遠非如此簡單。

如1937年最高法院在對法律進行解釋時曾又補充道,「如若妻對於丈夫納妾已於事情同意或者沉默者,則依民法親屬編中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妻子不能以丈夫與妾通姦之事作為請求離婚之理由。」可以看出,即使到了三、四十年代,納妾的陰影也始終揮之不去。

時人沙千里曾對法律與實踐中的矛盾做過深刻的反省,「民法之全部內容既非提到妾之制度,且刑法上將與納妾行為視為通姦,立法之意明明不容有妾,而諸多判例解釋又承認妾之地位,不可謂不矛盾,實乃立法之一大缺陷。況且,法律一旦承認或者默許了妾之地位,則無異於鼓勵和提倡妾之制度,對社會和家庭會有非常大的惡果,著實非常的可惜。」此大概可以代表當時的人對法律的主流態度。

近代中國的姨太太如何成了「非法產物」?

晚清至民國時期一個有數個姨太太家庭的全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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