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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招生保障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該如何規範?招生方式和範圍如何確定?是否可不受「免試入學」的法律約束?又是否可以不加限制地跨區域招生?這一連串問題,始終困擾著義務教育招生的法律、政策與實踐。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印發,對規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提出明確要求,為義務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意義重大。

實行「免試入學」,是民辦學校必須遵守的法律規範。200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12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這既是法律的原則要求,也符合適齡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特點,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採取這樣的招生辦法,但這一規範要求卻常常遭遇現實的挑戰。雖然國家和地方對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招生作出了禁止考試和各種變相考試的規定,要求招生採取面談方式,但各地執行情況不一。一些民辦學校暗中選拔的現象仍然突出,以各類考試、競賽、培訓成績或證書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以面試、測評等方式選拔學生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些做法加劇了公辦民辦學校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加重了學生的課業負擔,既不符合義務教育法的原則要求,也不利於適齡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和健康成長。

一些民辦學校認為,由於學校報名學生人數眾多,出於公平考慮,用面試測評等方式選拔學生是不得已而為之。但設想一下,如果在「免試入學」的原則下允許有各種特例的存在,法律本身也就失去了嚴肅性。那麼,報名人數眾多的民辦學校該如何招生?《意見》明確指出:「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實行電腦隨機錄取。」用「電腦隨機錄取」替代各種競爭性選拔,符合義務教育法的原則要求。從當前現實看,「電腦隨機錄取」並非民辦學校招生的唯一方式,它的前提是「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

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是對民辦學校招生的規範化要求。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特別是隨著近年來公共資源不斷注入民辦學校,地方鼓勵扶持民辦教育的力度不斷加大,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理應成為一種規範化要求。從現實看,一些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不規範招生帶來的各種亂象,與民辦學校審批機關監管能力不匹配直接相關。為此,《意見》明確指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

同時,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應當主要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有觀點認為,這會增加民辦學校的辦學風險,是對學生尋找合適教育機會的不當干預,嚴重降低了全社會公共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有效利用。但在筆者看來,「主要在審批機關管轄的區域內招生」,體現了權利與監管職能相適應原則,也符合義務教育「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要求。因此,在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時,亟須對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招生範圍等問題進行認真研究,切實保障義務教育健康發展。

規範民辦學校招生行為,是保障義務教育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一直以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興辦教育。規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既是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之所需,也是保障義務教育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要堅持國家舉辦義務教育,以公辦為主體、民辦為補充;要堅持公辦民辦教育一視同仁、平等競爭。規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招生行為,當務之急是要從構建公辦民辦協調發展機制、互不享有招生特權的原則出發,進一步完善公辦民辦具有同等招生權的規定。同時,對於已經明確的義務教育招生管理規定,必須層層監管到位,務求取得實效。

《中國教育報》2019年07月13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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