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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字未提「備案」,FinTech信貸前景如何?

來源:零壹財經

作者:陳小輝

近日,互金整治領導小組和網貸整治領導小組聯合召開了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座談會,會議內容隻字未提「備案」。因此,市場開始擔憂我國 FinTech 信貸的前景。那麼,監管層的這次會議隻字未提「備案」是否真的意味著我國 FinTech 信貸走向末路了呢?

其實,早在2018年6月,美國財政部便向特朗普總統提交了《創造經濟機會的金融體系——非銀行金融、金融科技和創新》(A Financial System That Creates Economic Opportunities Nonbank Financials , Fintech , and Innovation ,簡稱「報告」),《報告》也將 FinTech 信貸作為重要內容。在此,筆者試圖通過美國財政部對 FinTech 信貸的監管建議管窺我國 FinTech 信貸的前景。

一、美國 FinTech 信貸現狀:快速發展,2017年達36%市場份額

《報告》將數字技術驅動的放貸機構稱為 FinTech 信貸機構。FinTech 信貸機構從事的信貸活動便為 FinTech 信貸。《報告》稱, FinTech 信貸主要向個人提供無擔保信貸和向小企業提供營運資本。總體而言,從《報告》內容看,美國FinTech 信貸有兩種模式、五類產品。

(一)兩種模式及監管要求

《報告》稱, FinTech 信貸機構通過兩種主要模式向全國各地的客戶提供貸款:

1.銀行合作模式。該模式通常由 FinTech 信貸機構通過各種方式獲取資金,並向銀行提供資金,由銀行投放貸款。這種模式下, FinTech 信貸機構可能受到聯邦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因為 FinTech 信貸機構可能被視為銀行的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從而按第三方服務提供商相關規定受到監管。同時, FinTech 信貸機構還可能需遵守各州的相關規定,取決於各州監管機構的具體要求。

實際上,不管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 FinTech 信貸機構與銀行合作正成為一種創業公司和在位者競合的新模式。就我國 FinTech 信貸而言,達飛控股(01826.HK)旗下達飛雲貸官網顯示,其幫助金融機構解決了獲客過程中「最後一公里」問題,即金融機構獲客難和風險高的問題,便是 FinTech 信貸機構與在位者合作的一個案例。

當然,與美國的銀行合作模式也有不同之處:第一,達飛雲貸官網顯示,其合作機構涵蓋了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機構,而非僅僅銀行。第二,美國銀行合作模式下, FinTech 信貸機構提供資金;達飛雲貸官網並未披露具體交易結構,但我國的助貸模式通常則由銀行提供資金,承擔實質風險。

2.直接貸款模式。該模式由 FinTech 信貸機構在其打算開展業務的每個州申請適當的監管許可證,從而直接向借款人投放貸款。在該模式下, FinTech 信貸機構必須在其開展業務的州逐一申請許可證,並在這些州接受監管。

就我國 FinTech 信貸而言,互聯網小貸與美國的這類貸款頗為相似。海爾集團旗下海爾雲貸、中融擔保旗下國投雲貸等這類互聯網小貸公司,其業務模式便與美國的直接貸款模式頗為相似。

當然,所有貸款人(包括銀行和 FinTech 信貸機構)在消費者保護、反洗錢和證券化等領域都受到聯邦監管。

消費者保護:對於消費貸款機構,需遵守聯邦和州消費者保護的一些規定,包括《貸款實情法》(the Truthin Lending Act)、《平等信貸機會法》(the 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下的反歧視要求、電子資金轉移法(the 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Act)下電子資金轉移相關的規定。FinTech 信貸機構也可能受到《公平信用報告法》( the 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 )、《公平債務催收法》( the Fair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Act )和其他法律的監管。

反洗錢:FinTech 信貸機構可能須遵守反洗錢相關法律。

證券化:如果 FinTech 信貸機構從事證券化並向公眾銷售證券,還可能受到1933年證券法( the Securities Act )的監管。FinTech 信貸機構必須向 SEC 登記證券,除非豁免適用。

然而, FinTech 信貸機構不受適用於銀行的眾多法規的約束,從《社區再投資法》(CRA)規定到審慎標準(如資本和流動性要求、存款保險要求和評估、處置計劃要求)。

(二)五種產品類型

《報告》稱,美國FinTech信貸機構主要提供無擔保消費貸款、小額消費貸款、學生貸款、小企業貸款和汽車貸款五種產品。

第一,無擔保消費貸款。消費者獲取無擔保消費貸款以支付信用卡或其他債務,或進行在線購物,或支付其他費用。這類產品的貸款金額通常為14000美元,年利率為14.7%,期限為4年。這類貸款也是我國FinTech信貸常見品種之一,達飛雲貸的消費分期貸款和國投雲貸的旅遊分期便是案例。

第二,小額消費貸款。部分無擔保消費貸款機構提供期限較短、利率較高的小額消費貸款,利率通常超過36%(美國通常的利率上限)。這類產品通常金額較低,貸款人信用低於平均水平。與無擔保消費貸款的主要區別在於這類貸款以較短期限滿足貸款人的短期流動性需求。

第三,學生貸款。學生貸款機構主要側重於用無擔保分期付款債務對傳統的聯邦和私人學生貸款債務進行再融資。這類FinTech信貸通常側重於FICO得分高、有多年就業歷史、有資格獲得較低利率(一般為3-7%)的借款人。貸款主要用於償還就讀期間所申請的學生貸款。

第四,小企業貸款。小型企業貸款通常少於50萬美元,平均利率為7-48%,期限為6—36個月。

第五,汽車貸款。美國汽車貸款行業的規模約1.1萬億美元,約佔非抵押消費貸款的30%,呈上升趨勢。國投雲貸的二手車商貸與美國此類產品相當。

(三)快速發展,2017年市場份額達36%

《報告》稱, FinTech 信貸機構在美國經歷了快速的增長和市場滲透。自2013年以來, FinTech 信貸增長一直處於強勁的上升軌道。根據行業數據,自2014年以來累計貸款估計總額接近1000億美元。其中,無擔保消費貸款是最大的一類,約佔總額的50%。2016年上半年,有關融資模式脆弱性以及投資者和 FinTech 信貸機構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導致行業數量短暫下滑。2017年 FinTech 信貸達到了無擔保消費貸款市場的36%。

鑒於 FinTech 信貸的快速發展及其積極意義,美國財政部對 FinTech 信貸給予了正面評價並建議修改法律促進發展。

二、美國財政部的正面評價及修法建議

美國財政部提及《報告》的目的在於促進美國 FinTech 發展。總體而言,《報告》對美國 FinTech 信貸給予了積極評價,並積極查找妨礙發展的問題給出相關政策建議。

(一)美國財政部對 FinTech 信貸的積極評價

首先,《報告》認為, FinTech信貸擴大了信貸投放。《報告》稱,早期的證據表明, FinTech 信貸為向服務不足的部門擴大了信貸。例如,2017年7月的一項研究發現,新的 FinTech 信貸機構傾向於在銀行分支機構一直在下降的領域擴大信貸。此外,這項研究還發現,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借款人可以獲得比信用卡等替代品更優惠的價格。該研究還發現在這一領域使用替代信貸數據可以讓傳統徵信狀況較弱的消費者獲得信貸。

其次,《報告》認為,FinTech 信貸可提高社會福利。《報告》認為,許多FinTech 信貸機構通過為相同傳統FICO分數的借款人提供較低價格的信貸,給這部分人帶來了好處,從而有利於社會福利提升。當然,《報告》也認為,由於只有幾年的信貸表現,這些信貸模型還沒有在各種宏觀經濟環境中進行過測試。

此外,報告認為,FinTech 信貸還具有如下特點:無需依賴實體分支機構,在營銷、獲客和滿足貸款需求方面利用創新技術,在信貸流程中廣泛使用數據和數據管理。

為促進 FinTech 信貸發展,美國財政部給出了具體建議。

(二)美國財政部建議修法促進 FinTech 信貸發展

《報告》稱,一些州監管機構和消費者團體擔心,銀行合作模式導致合作公司繞過州的高利貸限額和其他要求,從而損害消費者。部分人士認為,一些貸款機構採用高利率的商業模式,其綜合年化利率可能超過100%。美國財政部認為,如今的 FinTech 信貸機構已就信貸成本和消費者體驗展開競爭,許多面向消費者的FinTech 信貸機構的年利率通常低於36%,並表示這些 FinTech 信貸機構對36%的年利率上限持歡迎態度。

《報告》稱,最近的一項研究表明,71%的銀行有興趣與第三方數字平台合作發起消費貸款,近80%的銀行有興趣使用技術支持其小企業貸款。

當然,美國 FinTech 信貸也存在一些法律約束,美國財政部進行分析之後,提出了相關建議。

1. 建議國會和美聯儲明確真正貸款人規則,促進銀行合作模式的 FinTech 信貸

《報告》稱,最近的法院判決使銀行合作模式存在「真正貸款人」風險。即一些判決將銀行的合作夥伴(如 FinTech 信貸機構)視為真正的貸款人,這樣, FinTech 信貸機構便遵守一系列監管規定。

如法院採用了「主要經濟利益」標準判斷真正貸款人,根據該標準,法院在分析了總體情況後確定貸款中哪個實體擁有主要經濟利益,據此判斷誰是真正貸款人。然而,由於法院如何確定主要經濟利益存在差別,這樣,在事前遵守這一標準很困難。以致 FinTech 信貸機構在簽訂合夥協議,必須根據各種市場、經濟和其他考慮因素,就一系列條款和條件進行談判,以便盡量避免成為真正貸款人。為應對這一風險,一些 FinTech 信貸機構不得不調整與合作銀行的關係。

針對這一問題,美國財政部建議國會明確,銀行與第三方(包括 FinTech 信貸機構)之間存在的服務或經濟關係不會改變銀行作為真正貸款人的地位。此外,美國財政部建議聯邦銀行監管機構重申(例如通過進一步澄清適用的合規和風險管理要求),根據這種合作關係安排,銀行仍然是真正的貸款人。

2. 建議修改信貸服務法,促進 FinTech 信貸增長

銀行合作模式還有一個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即提供額外的信貸服務。一些州要求銀行合作模式中的 FinTech 信貸機構需申請許可證。在 Cashcal 公司訴馬里蘭州金融監管專員案中,馬里蘭州上訴法院裁定,發薪日貸款經紀人Cashcall公司,不能在未獲得馬里蘭州信貸服務商業法(MCSBA)許可證的情況下,向馬里蘭州居民提供貸款。除了需要許可證外,MCSBA還禁止信貸服務企業幫助消費者獲得超過國家高利貸利率的貸款。在西弗吉尼亞州類似案件中,一家西弗吉尼亞州的在線 FinTech 信貸機構,與西弗吉尼亞州司法部長最終簽訂了一項和解協議,原因是該公司未能獲得信貸服務許可證並收取高於州法律允許的費用。

由於超過四分之三的州都有信貸服務組織法,這些案件為銀行合作模式帶來了法律不確定性。這些案例並不關注 FinTech 信貸機構是否是真正的貸款人,也不關注銀行貸款是否有效,但卻阻礙了 FinTech 信貸機構與銀行的合作。

針對這一問題,財政部認可國家法律和監督在保護消費者方面的作用,但認為監管不應妨礙銀行合作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已經以安全、可靠的方式運行,並有適當的消費者保護。為此,財政部建議各州修訂信貸服務法,以促進銀行合作模式FinTech 信貸的發展。

3.建議建立全面建立統一監管沙盒,促進 FinTech 創新

《報告》稱,財政部提倡靈活監管方法,因為這種方法可以隨著創新而發展。問題的關鍵是不要讓聯邦和州一級的金融監管體系分割從而干擾創新。金融監管機構必須考慮有效促進創新的新方法,包括允許金融服務公司進行有意義的實驗,以創造創新的產品、服務和流程。

《報告》認為,在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建立了各種「監管沙盒」——創新的試驗場。這些沙盒具有共同原則,例如促進金融服務創新及其增長,在保持消費者的同時提供不同程度的監管救濟。雖然在美國複製「監管沙盒」會因金融監管體系分割而比較複雜,但財政部仍致力於與聯邦和州金融監管機構合作,建立一個統一的解決方案,以實現統一監管沙盒。

《報告》稱,監管機構與私營部門合作,在新技術和創新出現時對其進行測試相當重要。財政部鼓勵金融監管機構與業界進行接觸,並建立明確的聯繫點,以促進美國全球競爭力所必需的共生關係。

三、我國 FinTech 信貸市場的前景如何?

基於美國 FinTech 信貸的現狀、美國財政部對 FinTech 信貸的態度及監管建議,筆者預判,我國 FinTech 信貸市場短期可能持續受壓,但並不意味著走向末路,理由如下:

(一)FinTech 信貸短期風險較大,但積極意義猶存

正如《報告》所言,FinTech 信貸具有無需依賴實體分支機構,在營銷、獲客和滿足貸款需求方面利用創新技術等特點,從而向服務不足的部門擴充信貸,並使用替代信貸數據使傳統徵信狀況較弱的消費者獲得信貸。最終 FinTech 信貸實踐了數字普惠金融,提高了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儘管我國 FinTech 信貸在前期發展過程中積累並爆發了較大的風險,但其積極意義猶存。在互金整治結束之後,決策層將可能重啟 FinTech 信貸支持政策,以促進我國普惠金融的發展。

(二)美國財政部建議頗具參考價值,決策層可能參考之

中美兩國作為全球最大的兩個經濟體,儘管經濟、金融體系存在較大差異,但兩國對經濟、金融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政策具有較大的共通性,兩國監管機構也常常相互借鑒。例如原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就對我國貨幣政策執行效率給予極高評價並試圖學習借鑒之。當然,我國監管層也可能借鑒美國監管層的一些成功做法。實際上,更廣泛地講,G20峰會、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等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在相互借鑒經驗。因此,筆者判斷,我國監管層可能借鑒美國財政部的一些做法,在對 FinTech 信貸給予正面評價的同時,採取相關措施促進其健康發展。

(三)試點可能意味著實施「沙盒監管」

《報告》建議在全美設立統一監管沙盒。實際上,自英國金融行為局(FCA)推出監管沙盒以來,全球已有30多個國家和地區推出了監管沙盒,促進 FinTech 創新。監管沙盒作為一種創新金融監管工具,可使監管機構近距離觀察 FinTech 創新及其風險,從而避免「一刀切」政策,且可降低 FinTech 創新主體的監管負擔。央行黨委書記、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先生在2018年曾表示,我國採取類似「監管沙房子」的框架,可能需要逐步調整優化。

目前,我國已有部分地方推出了監管沙盒,央行科技司已在推動中央層面的監管沙盒。座談會議提出,按照「成熟一家、納入一家」的原則將基本合格的網貸機構納入試點。結合監管層對監管沙盒的態度,筆者判斷,監管層有可能以試點為契機,將網貸機構納入監管沙盒之中,以此促進 FinTech 創新。

綜上,筆者認為,隻字未提「備案」並非意味著 FinTech 信貸走向末路,可能存在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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