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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農敲詐伊利」案二審維持原判,上訴人郭玉珍將繼續申訴

文|每日人物楊詩煜 編輯王輝

「奶農敲詐伊利」案有了新的結果。

2019年7月15日,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二審結果,維持一審原判,駁回案件雙方的抗訴和上訴。奶農郭玉珍的律師董紅衛告訴每日人物,郭玉珍打算繼續申訴。

案件的起源,是三年前伊利公司與山西省奶農郭玉珍之間的供奶糾紛。

2016年初,伊利公司以郭玉珍經營的合作社存在竄奶行為為由,暫停收取合作社所產鮮奶。隨後,郭玉珍夫婦先後向伊利出具兩份協議承認竄奶事實,願以賠償換取二者繼續合作。事後,郭玉珍採取網路發文形式向伊利施壓,索取奶站關閉期間的經濟損失。據此,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郭玉珍涉嫌敲詐勒索罪。

一審法庭上,郭玉珍陳述自己並沒有竄奶行為,而兩份協議是己方為使奶站得以繼續經營,而無奈簽訂的。隨後,一審法院裁定郭玉珍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但其網上發文的行為損害了伊利公司的商業信譽,因此判處一年有期徒刑。

早前,每日人物曾對話奶農律師董紅衛,對方稱已在二審法庭上補充提交了郭玉珍不存在竄奶行為的證據,堅持無罪辯護。如果二審依舊裁定當事人有罪,將申訴到底。

二審法院認為,竄奶糾紛未納入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的相關事實予以評判,因此當庭出示的證明奶站不存在竄奶情況的證據,例如伊利公司過磅單明細、奶款確認單等,與本案無關,不予採信。

對於抗訴機關提出的敲詐勒索罪,法院認為伊利公司除兩份協議外,無法提供其他竄奶的直接證據,且協議也存在不實的可能性,因此駁回抗訴。但郭玉珍通過互聯網散布伊利公司片區經理收受好處、隨意處罰奶站等不實內容,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二審結果宣布當天,董紅衛律師告訴每日人物,郭玉珍還想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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