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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安十二時辰》管窺盛唐:一場跨越了三個世紀的終極繁華

文 | 來咖智庫

《長安十二時辰》開播即霸屏。

這部國產劇口碑炸裂的同時,把很多觀眾一下拉回到千古第一朝——社會經濟極度發展、文化生活異常豐富、大批英豪湧現、覆蓋疆域廣闊,萬邦來朝的盛唐。

在豆瓣上它拿下了8.8分,評論早已過萬,並且四星五星佔80%以上。

分析一下吃瓜群眾的心態,小編覺得,大家都認為《長安十二時辰》是部值得一看的劇,並不僅僅是因為它有緊湊的情節、豐滿的人物,也不全是歸因於對服裝細節的考究,還在於這部劇的最大程度的尊重歷史、還原了歷史,更夠引發觀眾對歷史文化的探究欲。

國學大師陳寅恪先生曾說:「李唐一族之所以崛興,蓋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舊染既除,新機重啟,擴大恢張,故能別創空前之世局。」

唐律

隋朝末年天下群雄並起,公元617年唐國公李淵發動晉陽兵變,次年在長安稱帝建立唐朝。

唐太宗繼位後開創貞觀之治,唐高宗承貞觀遺風開創永徽之治,之後武則天一度以周代唐,神龍革命後恢復大唐國號。

唐玄宗即位後勵精圖治,開創了經濟繁榮、四夷賓服的開元盛世,天寶末,全國人口達八千萬上下。唐朝是版圖最大,亦是唯一未修建長城的大一統中原王朝。

就連西方的史學家都在《劍橋中國隋唐史》中寫道:「這是一個鞏固的時代,一個明智的運用皇權的時代,一個克制的時代,尤其是一個沒有對外進行勞民傷財和野心勃勃的冒險行動的時代。」

一提到唐朝我們第一印象就是——它很繁榮,是萬邦來朝的盛世,但是對它如何繁榮,繁榮到什麼程度卻不是很了解。

馬克思曾說: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

要想了解盛唐可以從一部《唐律疏議》開始。《唐律疏議》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律疏議》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後又幾經修改編纂,全文十二篇,包羅社會生活的各種制度,是法之大成者,亦是中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不僅影響後世立法,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而且還直接影響當時亞洲周邊國家,如高麗(朝鮮)、日本、越南等。在高麗王朝共計474年(918—1392年)時間裡,它的政治、經濟、法律基本沿襲唐朝。

《高麗史?刑法志》載曰:「高麗一代之制,大抵皆仿於唐。至於刑法亦采《唐律》,參酌時宜而用之。」唐之盛可見一斑。

為什麼要從《唐律》開始談起?因為在《長安十二時辰》之中,開篇即通過濃濃的懸疑色彩,介紹了主要看點:死囚張小敬務必在12時辰內破案。

在劇中,張小敬稱自己所犯的罪行為——所犯之罪乃十惡之九,是不義罪。

按唐律注釋,十惡的內容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通俗來說,不義即侵犯非血緣尊長的行為。

早在南北朝時的《北齊律》中便規定了「重罪十條」,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隋唐時期,《開皇律》也規定了「十大惡罪」,由此唐朝時期沿襲了此制度。「十惡」重罪除元朝稍有改變之外,一直沿用至清。

那這十大惡罪在當時的唐朝到底算是什麼性質的定罪呢?

當時,在唐朝規定了「八議」制度,即對八種特權人物犯罪實行優待的法律規定。但若觸犯了犯十惡罪,則不能適用八議。表明即使屬於八種特權人物之一,也不能有享有優待。

由此不難看出,跟歷朝歷代一樣,在唐朝十惡都被認定為是極其嚴重惡劣的犯罪。

分析其原因不難發現,十惡重罪都是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行為,會損害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關係到其生死存亡,所以被視為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必須予以重懲。

十惡重罪雖然是封建統治下的產物,但是就部分內容而言拿到今天進行適用也不為過。

比如:惡逆指打殺祖父母、父母以及姑、舅、叔等長輩和尊親。不孝指咒罵、控告以及不贍養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輩死後亡匿不舉哀,喪期嫁娶作樂。

如今,當新聞上出現罪大惡極、不可饒恕的犯罪分子時,人們還會偶爾蹦出一句:這人簡直是十惡不赦!

唐市

《長安十二時辰》中劇情中以開市作為整個故事的大背景,不是沒有原因的。

市,即交易貿易區。分東西兩市,東市大多為國內交易;西市則是一個專供外國商人在長安交易的國際市場。

絲綢之路起於西漢,卻繁盛於唐宋時期。到唐朝時期,因其經濟、政治、文化的極度繁榮和開放,不少外國人都紛紛來唐尋寶。

當時來長安與唐朝通使的國家、地區就達三百多個。並且歷史上對唐朝商業繁榮的表現是這樣記載與描述:「今京師之人,不啻百萬。」(《韓昌黎全集·論今年權停選舉狀》) 「長安百萬家,出門無所之。」(《韓昌黎全集·出門》)這些記載充分顯示了唐商業的繁榮。

跟以農為本的古代農業社會一樣,當時唐朝的稅負基礎也是以「編戶」為基礎的,「編戶」的數量和增長幅度基本就決定了當時的稅賦情況,也跟社會經濟發達程度呈正相關。據史料,在開元年間,由於括戶政策的實施,「編戶」呈現非常快速的增長,這也是標誌著唐朝走向盛世的重要指標。

當時經濟發達到什麼程度呢?自開元十三年唐玄宗封禪泰山之後,「天下無貴物,兩京斗米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絹一匹二百一十文。」,開元末,「西京、東都米斛直錢不滿二百,絹匹亦如之。海內富安,行者雖萬里不持存兵。」

這樣說大家可能還是不能直觀的了解唐朝經濟貿易情況,那就用現代描述經濟發展情況的最通俗的表達——GDP來形容吧。

據英國學者考證,唐朝的GDP在當時的世界為348億美元,佔世界GDP比重的58%,是中國古代封建史的最高峰。

而與唐同一時期,GDP排第二的東羅馬帝國,其GDP比重僅為9%,第三名為阿拉伯和東印度(天竺),其GDP只有7%。

由此可見,在大國林立的為數不多的古代,唐朝可謂是一家獨大,真正稱得上是四夷來朝,萬邦來賀。

此外,唐朝還專門設立對外貿易機構——市舶使,並規定互市監製度。成為我國歷史上最早設置對外貿易管轄官署的朝代。

《新唐書·百官三·互市監》有云:「互市監,每監,監一人,從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掌蕃國交易之事。」

「映日帆多寶舶來」就描寫了當時唐朝對外貿易繁榮,來往外商不斷的盛況。

唐婚

市井老百姓的婚嫁習俗,在唐朝也是非常有趣的。

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齡比現在早很多。唐太宗貞觀元年定為:「男20歲,女15歲」就可以結婚;玄宗開元二十二年,為了增加人口,把結婚年齡又降低到「男15歲,女13歲」。

因初唐時期,多年戰亂,人口較少,故繁衍生息就成了唐朝的一大主要任務。同時玄宗時期正處於國家穩定快速發展的上升期,必須通過增加人口的數量來促進社會的進步。

據記載,在一系列措施後唐朝人口大幅增長,天寶年間達到8000萬人。

通過降低結婚年齡來增加人口以促進社會發展,而社會經濟的繁榮反過來又會使得人口數量大幅提高。二者是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可見唐開元盛世的形成離不開玄宗的這一舉措。

從唐朝婚姻制度上來說,雖然不像現在要領「結婚證」,但唐代確立婚姻關係必須先立「婚書」。而且法律規定長輩可以包辦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從,法律規定,丈責一百。

在當時,買賣婚姻是相當普遍的。據《新唐書--高儉傳》記載:「嫁娶必多貨,故人謂之賣婚」。

唐朝也遵循封建社會的等級制度,良民,又稱平人、齊民、凡人,包括士農工商四民,即通常所談的百姓。賤民,一般是指奴僕及倡優、隸卒等。

良民分良賤兩類,賤有官賤和私賤之分。唐律中說:「奴婢即同資財。」因此唐代的賤民階層不具有像普通民眾一樣的社會法律地位。

良賤不婚。《唐律疏議》里說:「人各有偶,色類須同,良賤既殊,何宜婚配」,就是說,每個人都應該有配偶,但必須門當戶對,貴賤之間既然有差別,是不能結婚的。唐律還規定,如果下賤的人娶了良家女子為妻,就處徒刑一年半。

唐律禁止近親結婚。唐代法律規定,禁止同姓和表親結婚,如違反徒刑或杖刑。

納妾合法。唐律規定,婢女被主人寵愛並有了孩子,可以接納為妾;妻子年過50以上沒有生育子女,丈夫可以納妾。

再婚自由。唐代社會中,《戶婚律》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婦女再婚的自由。所以再嫁現象是司空見慣,包括皇室在內。據統計,唐朝公主有離婚史的就高達28個,接近20%。民間離婚記載的數目更是不在少數。

而且唐朝允許寡婦再婚,唐太宗貞觀元年下詔:「過了守孝期的婦女,可以再婚」。同時唐朝法律還規定夫妻感情不和的,可以到官府進行「和離」。

可以說,唐代針對婦女的權益保護較之其他封建王朝來說態度是更開明的。

結語

可以想像一下,當你行走在長安,你隨時會遇到突厥人、西域人、波斯人、大食人、日本人、新羅人、天竺人、真臘人、驃國人……他們中有元首、大臣、使節、商人、留學生、詩人、歌唱家、醫生,甚至還有「色黑如墨、唇紅齒白」的崑崙奴……

歷史學家向達在《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中寫道,在唐朝,「一切文物亦復不間華夷,兼收並蓄。第七世紀以降之長安,幾乎為一國際的都會,各種人民,各種宗教,無不可於長安得之。」

這,可能就是偉大的盛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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