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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十二時辰,有一半時間其實是死寂的

街鼓敲響之後的長安城,如同當時一首「鬼詩」所描述:「六街鼓歇行人絕,九衢茫茫空有月。」

文 | 吳鉤

以唐朝為歷史背景的古裝劇《長安十二時辰》正在熱播中,本劇第一集將時間點設在元宵之夜,滿城紅男綠女都出來逛街、觀花燈,讓人覺得,哇,長安的夜晚是多麼的繁華!

本劇的這個設置是對的,因為如果要表現長安夜晚的繁盛,只能將時間點設在元宵。元宵之外的其他日子,大唐的長安之夜是一片死寂的。

我們現在熟悉的城市形態:街巷交錯縱橫、四通八達,市民自由往來;臨街的建築物都改造成商鋪、酒樓、飯店、客邸;每個商鋪都打出醒目的廣告招牌;入夜,店家掌燈營業,燈燭輝映;有的商家還安裝了廣告燈箱,夜色中特別耀眼。這樣的城市形態是宋朝才出現的。在宋代之前,開放的、自由的城市商業形態難得一見。主流的城市形態是坊市制(里坊制)。

典型的坊市制,興起於北魏,鼎盛於隋唐,是古代政府嚴格按照禮制、運用權力人為塑造政治型城市形態的體現,以北魏的洛陽城、唐朝的長安城為代表。

洛陽與長安都有方方正正的城牆包圍著,政府再將城牆內的城市切分成若干個工整的方塊,其中大部分作為居民區,叫做「坊」;個別作為商業區,叫做「市」。北魏時洛陽城,每三百步建一個坊;唐代的長安城,共有一百零八坊和東西二市。

每個坊的四周都修建了圍牆,與外面的大街、大道相隔離,嚴禁居民翻牆,《唐律疏議》規定:「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從溝瀆內出入者,與越罪同。越而未過,減一等。」政府也嚴禁居民破壞坊牆:「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牆、接檐造舍等,先處分,一切不許,並令毀拆。……如有犯者,科違敕罪,兼須重罰。」坊牆如果倒塌,政府會要求坊內居民及時修復:「諸街坊牆,有破壞,宜令取兩稅錢和僱工匠修築。」

各個坊內部,建有十字型街道:「每坊東西南北各廣三百步,開十字街,四齣趨門」 ,從而將坊劃分成四個區域,如同一個巨大的「田」字。「田」字內的四個區域又各建十字型的巷、曲,如同一個小一點的「田」字。這樣,一個坊被細分成十六個居住點,居民的住宅就分布在各個居住點中。這便是北魏—盛唐時期一個規範、完美的坊的細部結構,宛如一個大「田」字套著四個小「田」字。

按照北魏—隋唐時期的禮制,里坊還實行「四民異居」的隔離居住制度,不同身份的居民被安排在不同的坊內居住,比如北魏的平城,「分別士庶,不令雜居,伎作屠沽,各有攸處」。

里坊之內,居民也不得擅自開設商鋪。隋朝時,隋文帝駕幸汴州(開封),「惡其殷盛,多有奸俠」,便任命能吏令狐熙為汴州刺史。令狐熙上任後,著手整頓城市:「禁游食,抑工商,民有向街開門者杜之,船客停於郭外,星居者勒為聚落,僑人逐令歸本,……令行禁止,稱為良政。」向街開門、臨街開鋪的行為,在坊市制下是不允許的。所謂坊市制,即「坊」(居民區)與「市」(商業區)分隔開來,唐朝的長安城內,商業區分布在城市主幹道——朱雀大道兩側的東西二市。長安居民想買東西,通常要跑到東西二市。

市也是一個封閉空間,也有高牆包圍,並實行嚴格的開閉市制度:「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 ,散市後即關閉市門。甚至市中百貨的價格,也由政府委任的市令決定。

坊市制下的城市格局,高度整齊劃一,一切井然有序,就如一個巨大的圍棋盤,所以唐朝詩人這麼形容長安城:「百千家似圍棋局,十二街如種菜畦」 。顯然,只有完全靠人為規劃、並以強力維持,才能保持這樣的城市形態。任何自發「生長」的城市,都不可能是這個樣子。

跟坊市制相配套的是夜禁制。唐朝實行嚴格的夜禁制度:每日入夜之後,長安城的街鼓響起,城門與坊門會準時關閉,「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聽人行。晝漏盡,順天門擊鼓四百捶訖,閉門。後更擊六百捶,坊門皆閉,禁人行」 。所有居民都被限制在各個坊內,不準上街晃蕩。坊外街道實行宵禁,你偷偷蹓出坊外大街,即為「犯夜」。按《唐律疏議》,「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閉門鼓後、開門鼓前行者,皆為犯夜」。

只有在「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類」的情況下,「犯夜」的行為才可免於追究,但,法律同時又規定,「公家之事須行,及私家吉、凶、疾病之類,皆須得本縣或本坊文牒,然始合行;若不得公驗,雖復無罪,街鋪之人不合許過。」 有緊急事需要夜行的人,必須持有官府批准通行的「公驗」,否則,會被巡夜的金吾兵扣留下來。至於「公驗」是什麼,後面我們會細說。

為了向居民曉示夜禁時間,唐朝政府採納了官員馬周的建議,在長安城設置街鼓,以鼓聲宣告夜禁開始:「舊制,京城內金吾曉暝傳呼,以戒行者;馬周獻封章,始置街鼓,俗號『鼕鼕』,公私便焉。」 於是,街鼓敲響之後的長安城,如同當時一首「鬼詩」所描述:「六街鼓歇行人絕,九衢茫茫空有月。」

夜禁制與坊市制相互配合,以街鼓為同一觸發機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時間的限制,一個指向對市民活動空間的限制,共同塑造了中世紀城市的井然秩序。

唐代還有另一項限制市民長距離活動的制度:市民與商人如果要出遠門,進出關津,需要先向官府申請通行證,這一通行證叫做「過所」。過所之制始見於漢,魏晉南北朝相沿,至唐朝時最為完備。

唐時過所的申請程序非常繁複:首先,申請人要請好擔保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里正說明出行的目的、時限,請里正向縣政府呈牒申報;縣政府收到申辦過所的文牒之後,要對申請人進行審查,凡服力役期限未滿或犯罪之人,不得申請過所:「有徵役番期及罪譴之類,皆不合輒給過所」 。審查通過之後,縣政府再呈牒送州政府的戶曹審批。戶曹逐項核查無誤,才會給申請人發放過所。

過所一式兩份,一份給申請人,一份存檔備查。過所上面詳細寫明:1)出行人的姓名、年齡、身份和籍貫;2)隨行人員(如親屬、奴婢)的姓名、年齡、籍貫、數目;3)攜帶物品(如牲口)的名稱、特徵與數目;4)出行的時間、目的地;5)擔保人是誰;6)離鄉後本戶的賦役由誰代承。經過關津、州縣、軍鎮時,官府都要勘驗過所。沒有過所的人,不但不得通行,還會被抓起來;有過所、但過所登記的信息與持有人現狀不符者(比如說,過所登記的馬匹是三匹,但實際上你攜帶了四匹馬),也不予放行。

甚至出行人在異地住店,也要驗看過所。隋朝的一則敕令規定,「舍客無公驗者,坐及刺史、縣令。」 轄區內若有旅店接收沒有公驗的客人,州縣長官要連坐問責。此處的公驗,是指官府發給的證明文書,其中包括過所。前面我們說過,夜禁制下,有緊急事需夜行的人,須持有公驗,這個公驗亦相當於過所。

現在好像許多人都在爭說盛唐、大唐盛世、唐人的自由與開放,但,若是讓習慣了逛夜市、吃宵夜,喜歡「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的你穿越到唐朝城市生活,親自體驗一把坊市制、夜禁制與過所制疊加的滋味,不知道你還會不會一廂情願地想像大唐朝的「自由與開放」。

來源|南都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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