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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後打老師案」開庭,檢方建議量刑1年半到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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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事件發生後,打人者河南洛陽欒川縣雷灣村33歲的常某堯在投案途中被警方抓獲並拘留。之後,欒川縣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其提起公訴,認為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6月12日,欒川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上,常某堯多次流淚,辯護律師對其進行了無罪辯護。庭審進行了6個多小時,法院未當庭宣判。

被告庭上多次流淚

律師堅持無罪辯護

今天上午的庭審9點準時開始,張老師提前申請不到庭,因此沒有出現在法庭上。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常某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庭審現場

常某堯的辯護律師、河南廣泉律師事務所律師郭京朝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庭審中,常某堯的行為是否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以及是否嚴重影響了張老師的工作、生活成為主要的爭議焦點。

公訴方向常某堯詢問了案件的相關情況,常某堯講述了案發過程。同時,他表示此舉事出有因,因為自己當年遭受了班主任張老師的毆打。回憶自己當年遭受毆打、體罰的情況時,常某堯情緒出現波動,多次流淚。

常某堯在庭審中

公訴機關認為,常某堯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量刑1年6個月到3年之間。

辯護律師則辯稱,常某堯的行為屬於個人恩怨,且並非故意傳播視頻擴散影響。郭京朝認為,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常某堯的行為沒有達到法律上「情節惡劣」的程度。因此,辯護律師堅持無罪辯護。

郭京朝向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表示,他認為常某堯的行為觸犯了治安處罰法,是一個治安案件。「他的行為應該受到處罰沒有疑問,但不構成犯罪,不應該接受刑事處罰。」

在陳述環節,常某堯稱,自己深刻認識到錯誤,打人是不對的。並且為對張老師以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向他們道歉。

羈押中寫下道歉信

未能獲得老師諒解

郭京朝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在開庭前一天,也就是6月11日的上午,他會見了羈押中的常某堯。對即將到來的開庭,常某堯表示「相信律師,相信法律」。

在被羈押後,常某堯的思想經歷了轉變。郭京朝介紹,一開始他的想法是「我可以向張老師賠禮道歉,但他也得向我賠禮道歉。」但在接受律師的勸導後,他認識到,20年後打老師,這樣的做法從任何層面上來講都是錯誤的。

今年1月,常某堯在當地看守所內寫下一封道歉信。他寫道:我深刻的認識到了自己本身的問題和自己所犯的錯誤,給張老師及其家人帶來的傷害讓我後悔不已……

常某堯寫的道歉信

在道歉信中,他坦言夏天毆打張老師後,對方當時誰都沒說,也沒有選擇報警,其實已經給了自己一次機會。

在這封信的結尾,常某堯表示對於自己對張老師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鄭重公開表示道歉。「我誠懇向你們道歉,希望您大人不計小人過,能夠原諒我,在以後的生活中,我一定會改邪歸正,踏踏實實照顧自己的家庭,做對社會有益的人。」

郭京朝律師表示,常某堯悔悟並道歉後,自己帶著這封信,和當地多個相關部門和單位溝通了十餘次,希望能夠協助調解,但沒有產生效果。

常某堯的妻子也在網路上發文「向全國老師」道歉,稱丈夫不應如此衝動,丈夫非常後悔。但她同時表示衝動打人是有原因的,因為丈夫學生時代多次被張某林毆打。

常某堯的打人視頻

6月11日,紫牛新聞記者聯繫上常某堯的父親,對方情緒顯得很低落,並對即將到來的開庭心情忐忑。他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常某堯和家人願意當面向張老師道歉,家裡人曾想辦法,包括託人溝通,試圖獲得張老師的諒解,至少已去了十幾次,但一直未果。

常某堯的父親(資料圖)

路遇老師進行毆打

起訴書梳理案發過程

欒川縣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重新梳理了當時案發的過程。

2018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常某堯駕駛自己的黑色越野車與同村的潘小冬(化名)一起從欒川縣欒川鄉雷灣村外出釣魚,當車行駛至S328省道欒川鄉雙堂村時,因忘記帶漁具,把車停在路邊,等待同村另一村民送漁具。

此時,恰好常某堯上初二時的班主任張老師騎著電動車也經過此地往縣城去,常某堯看到後即想起上學時張老師對自己的嚴厲體罰,心生惱怒,在準備攔截張老師時,把自己的手機交給潘小冬讓其錄製視頻。

接著,他上前將張老師攔下,確認其身份後,即對張老師連扇四個耳光,又朝其臉部猛擊一拳,口中反覆辱罵、指責,然後勒令張老師將電動車停靠到公路邊,繼續憤怒地對其進行指責,其間又將張老師的電動車踏翻在地,並先後朝其胸部、腹部猛推兩拳,後在圍觀群眾的勸說下,張老師扶電動車改變路線,躲避常某堯後方才返回。

到家後,張老師自感被曾經的學生毆打、侮辱有失顏面,即向家人謊稱自己騎車摔倒受傷及車輛損壞,後自行醫療治癒。

在庭審中,欒川縣實驗中學的一位副校長作為證人出席。這位副校長表示,去年12月份打人視頻被廣泛傳播,張老師的心理受到很大影響,不再搭理別人,學校專門請來心理諮詢師為其進行心情疏導。

視頻傳播引發輿情

是否應作為量刑依據?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當時常某堯讓潘小冬拍攝的視頻時長9分20秒。在網路上傳播,並受到關注的是常某堯截取的其中時長為1分9秒的片段。圍繞這段視頻的傳播產生的影響,控辯雙方分別闡述了各自的觀點。

根據公訴方起訴書中的內容,常某堯將這段1分9秒的視頻用微信先後發給了幾名初中同學觀看,而其他同學之間也有轉發。但究竟是誰把這段視頻傳到了網上,導致大量傳播,起訴書中沒有提及。

打人視頻被廣泛傳播後,常某堯於去年12月19日凌晨又公開發布自己製作的「辯解視頻」,承認「網路上傳播的打人視頻是自己拍攝的,自己沒有錯,即使打老師不對,自己也僅佔50%(責任)。」同時還發布文字為自己辯解。

據統計,該「辯解視頻」約有5.4萬人觀看,公訴方認為這導致張老師被毆打的網路輿情進一步發酵。在2018年12月16日1時14分至2018年12月27日17時19分這段時間,以「男子20年後攔路扇老師」為檢測對象,共獲取輿情信息99648條,其中微博數據總量達76771條,傳播受眾人數達6.8億餘人次。

公訴方表示,常某堯攔截、辱罵、毆打老師的行為及該視頻的公開傳播,給張老師帶來的傷害和羞辱,嚴重影響了張清林的正常生活、工作及家庭安寧,同時也引發教師群體極大憤怒,侵犯了人民教師的尊嚴,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郭京朝則認為,網友的評論中,使用中性語言的客觀評論佔到多數,不應以此作為量刑依據。

他向紫牛新聞記者表示,打人事件僅是個人之間的矛盾,不應上升到針對教師群體的高度,並由此得出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的結論。

被拘後有村民聯名求情

母校則斥其為「社會渣滓」

在當街打老師的視頻在網路大量傳播後,常某堯被刑拘後,常某堯家所在的洛陽欒川雷灣村,有一百多名村民寫信為其求情。

在庭審中,辯護律師出示了這封道歉信作為證據。同時,郭京朝提供了一份根據這份道歉信簽名,整理的明細材料,希望證明常某堯的行為不具備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辯護律師還提到了常某堯為一位中學老師捐助手術費的情節,以此證明他對老師這個群體沒有攻擊性。

去年12月下旬,紫牛新聞記者曾前往洛陽欒川雷灣村採訪。與視頻中咄咄逼人的形象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有一些鄰居稱,「常某堯這個娃子是個好孩子」。多位村民向記者表示曾受到過他的資助。

他們還說,過年時,常某堯回到村中,會組織大家搞活動,像拔河、乒乓球、象棋比賽等,弄得非常熱鬧,活動的獎金、獎品都是他包下的。

但大多數村民也認為,打人總是不對的。

而對於常某堯,其母校欒川縣實驗中學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評價,將其斥為「沒有丁點法律意識的地痞流氓、社會渣滓」。

視頻在網上傳開後,欒川縣實驗中學向欒川鄉派出所提交了一份三頁紙的舉報控告書。在這份控告書中,校方稱,該事件嚴重地影響了張老師以後的教學工作和對學生的管理。

公訴方:涉嫌尋釁滋事罪

但可從輕處罰

公訴方認為,常某堯在公共場所出於報復動機,為發泄情緒,借故生非,當眾攔截、辱罵、毆打中學時的老師,並有意錄製視頻傳播他人觀看,導致該視頻在網路上被廣泛傳播報道,嚴重影響張老師的工作、生活及家庭安寧,並引發社會對尊師重道傳統美德的非議,影響惡劣,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形式責任。

記者查閱刑法,相關條文為「【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記者注意到,公訴方並未以第(一)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進行起訴。

公訴方還認為,被告人常某堯在投案途中被偵查機關抓獲,根據司法解釋,可視為自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確定開庭時間後,張老師一直避開與媒體的接觸。記者試圖通過欒川縣實驗中學的王校長了解張老師的近況,但多次撥打電話及簡訊留言,一直沒有得到對方的接聽或回復。

郭京朝告訴紫牛新聞記者,常某堯委託其向全國老師道歉。但他同時表示,常某堯的行為是個人之間的衝突,針對的不是老師這個群體。

6月12日的庭審進行了六個多小時,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編輯|張冰晶

主編|陳迪晨

圖片來源 受訪者提供 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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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紫牛新聞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轉載拒絕任何形式刪改

否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紫牛新聞常年法律顧問: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唐迎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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